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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析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文颖

时间:2024-07-06 16:3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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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析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文颖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自己的高级住房和自己的私车,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更成为其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特地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以规范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但是,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何界定并不很明确,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小区停车物业管理的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分析探讨。

一 停车双方的法律定位
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出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是一种合同上的管理服务关系,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的停车服务,同时也从中获取一定收益,而其向居住区停放机动车的车主收取管理服务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所以收费停车双方是一种保管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 因为停车管理企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般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同时,如果停车场向车主发放了停车保管凭证,则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二 理性分析
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法律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保管凭证在法律上不仅是一种合同成立的凭证,更是一种物权凭证,在保管合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那么,在汽车停放过程中,哪些是保管凭证呢?应该说,汽车进场时停车场经营者给付车主或司机的停车卡、停车牌或者停车收费单都是保管凭证的表现形式。因为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在小区停车场中我们需要有车辆出入证来用以证明车辆的停放的权利,停车卡是保管合同的凭证,开办停车场的本意是为了对车辆进行保管,进而以收取保管费的形式创收。对社会来说,设立停车场有利于解决停车难问题,维护公共秩序,同时又保障车辆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同时又保障车辆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三 收费停车双方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以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在《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卡、停车牌或者停车收费单是保管合同的凭证。
按照民法理论,作为有偿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保管人应尽到善良保管人的注意,妥善保管保管物,只有在保管人存在过错,怠慢履行保管义务,或保管行为不妥,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才向寄托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若车辆是因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停车场因无过错则不负民事责任。若车辆被盗,停车场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应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遭暴力抢劫,则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抢劫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及难以防范性的特点,作为停车场来说,即使尽妥善保管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责任的分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因停车场保管措施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停车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该抢劫犯罪行为根本是无法防范、无法避免的,则应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毁损、灭失的车辆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瑕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第四,保管人的留置权。
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务迅速通知寄存人。
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

四 展望与司法建议
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停车收费方面的纠纷不断,就是由于立法不完善、不合理造成的。立法者应以人为本,明确小区停车是为业主服务的性质,制定一个公平的管理办法。而《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是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但是其还存在着种种的不足,笔者在此想提一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1、《办法》规定的“协定赔偿责任”难以在实践中推行。实践中,停车管理企业往往在“停车卡”、“停车牌”、“收费单”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自身有偿保管责任,使车主的追偿权利难以受到合同的保障。建议在《办法》中加强停车管理企业的免责范畴的约束。
2、《办法》未与停车服务企业的强制性购买保险义务挂钩,使赔偿责任和风险未加以合理的社会职能分配。建议将停车管理企业购买停车保管责任险的义务列入《办法》。
3、《办法》第6条规定“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个规定很好,但是有可能被停车管理企业钻空子,出现长期停放的价格高于临时停放的价格的现象。建议改为“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一般不高于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4.《办法》第12条规定“收取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但是对于长期停放车辆进入停车场并无规定,如果发生长期停放车辆丢失的案件,车主无法举证证明车是在停车场丢失的。建议增加“对进入停车场的长期停放车辆也应进行登记,并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文颖律师联系电话;13507318350

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市场的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维护进口照相机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口照相机(包括照相机镜头,下同)实行机身号码备案制度。
第三条 实行机身号码备案的进口照相机包括:
(一)合法进口的照相机;
(二)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
(三)以进口零部件组装或者依法使用国外商标,并准许内销的照相机。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负责进口照相机备案审核工作。
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负责已经审核的进口照相机备案和备案标贴发放。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进口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请办理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包括:
(一)直接进口照相机的进口单位;
(二)华侨合法带进或者捐赠进口照相机的收购单位;
(三)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的拍卖单位;
(四)以进口零部件组装或者依法使用国外商标,并内销的照相机生产企业。
第六条 申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审核机关领取并填写《申请备案审核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附后)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进口单位、华侨合法带进或者捐赠进口照相机的收购单位应当提供海关核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关税单和商检局核发的《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二)拍卖单位应当提供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文书;
(三)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内销产品含有减免税进口材料的补税手续或者海关税单和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产品国产化鉴定证书。
第七条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办单位完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申办单位持审核意见向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办理备案。申办单位为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备案照相机的品名、型号、国别、机身号码一览表软盘资料(以FOXPRO或FOXBASE方式录入)。
第九条 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凭审核机关的审核意见,将核准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录入计算机,并发给申办单位每架备案照相机一张备案标贴。
第十条 申办单位领回备案标贴后,应当将备案标贴贴在备案照相机的明显部位。
严禁将标贴贴在未备案的照相机上。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在进口照相机销售之前,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的进口照相机。
第十二条 备案照相机的查询工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和备案标贴对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一)申办单位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进行销售的,暂扣非法财物,限十五日内补办手续,并处非法财物等值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备案手续的,没收非法财物。
(二)申办单位提供虚假手续骗取备案的,取消该批照相机的备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销货款。
(三)申办单位销售不符合条件没有备案的进口照相机的,非申办单位购买或者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或者不符合条件没有备案的进口照相机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
(四)非法买卖备案标贴、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备案标贴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与违法所得等值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为经销未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提供手续、证明、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北京、上海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甲2号 联系电话:010-68312812
上海市黄埔区四川中路659号324房 联系电话:021-63218775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建设局为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提报和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除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的新(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五)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受理有关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

(七)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九)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政策和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入网工作;负责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六)工程建设科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

(七)勘察设计科

  管理工程建设勘察和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科技教育科(加挂墙体改革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承担建设科学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3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三)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更名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