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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古代帝制变迁的一点思考/贡太雷

时间:2024-06-23 10:3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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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古代帝制变迁的一点思考

贡太雷


“如果有人绝对地提问哪一种才是最好的政府,那他就提出了一个既无法解答又无法确定的问题了。”中国历来有“封建”与“郡县”之辩,笔者对此的想法是:大多此类辩论采用“倒回去”的思路,而且总爱用把国家方式的好坏归诸于道德、人心、世道之类精神因素,而对社会其他因素的作用轻忽,极有“完全德化”之势的思维方式。正如钱穆先生曾说过:“只研究治道,不研究政体”。
历史是动态发展的无法用确定的时段予以静态的划分。中国政制由“质胜于文”到“文胜于质”,达到“文明”一途,实应归于西周的创制,那里政治显然有浓厚的贵族色彩,而且“共主”名义下的地方分权体制,“部族民主”和联邦“共和”的成分也隐约可见,此与秦以后一统的君主“独制”泾渭分明,可谓“天下一大变局”。这一变革始于春秋战国,成于秦皇统一,而且西汉文、景、武三帝“严诸侯禁制”稳固,历三、四百年,从此政制由分割之封建而归于统一之郡县政体则由贵族之分权而改为君主之专制,从行政层面上即贵族政治转至官僚政治。(即君主“独制”,地方集权于中央(郡县)以及官僚任免而不得世袭三位一体的政治形成)意味着中国“封建时代”的完结。
整个帝制时代(秦—清)2000年来,政体结构发生诸多变化,但在黄仁宇先生从“大历史”着眼来看的历代帝国集权体制的致命弊端是结构性的“中间缺失”—上面,大而无当的文官集团;下面是成于上万的农民,其组织以纯朴雷同为主,大而无当……上下的联系,倚靠科举制度,而科举造就的“成千上万”的官僚既不能公开坚持本身利益,也不便维护地方利益,只好用非经济非法制的名义去维持组织上的逻辑,不能承担起“中层”的作用,结果就出现“没有一个中间的经济机构”无法“从数目字上管理”。对于官僚管理公众的府县级机构却简陋而且人员稀少,居中的省、道、路只是代理性质无实质管理事务,这种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违反政治管理常识。总之这种“中间缺失”不仅是无“中间阶级”存在,更无任何“公共空间”—除了垂直型权力系统外,没有任何横向的实行制衡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可谓“有经无纬”,最终“纬”就只有精神的、道德的等无法与暴力对抗的东西填充,这也为以后的暴政和暴乱埋下了种子。
在中国许多世纪中(直到19世纪末与西方相遇为止),适应性变迁和边际性变迁(反叛和王朝变迁)构成了变迁的主要类型,而且有趣的是,所有边际类型的变迁不是消失在适应性变迁之中,就是被并入之并整合进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中国,导致许多社会变迁和政治变迁的基本因素是统治者的政策,政策的变化,政体面临的各种紧急状态以及统治者处理该状况的方式。统治者们趋于集中集体目标,如军事保障和扩张,某种经济增长等,追求和实现这些目标的费用和在农业经济条件下维持行政体制的费用使社会的经济资源定期发生紧张,其后果往往导致小农的毁灭,扩大地主和军阀的势力和导致对商人的盘剥,但中国有个例外即真资源压力以及由此造成的资源减少并不如伊朗拜占庭和其他古代帝国那样尖锐,大致可以有以下因素:
一、正如大家所知,技术发展的较低水平不但限制了物质资源和政治支持的需要,而且还限制了统治者政治活动和行政活动的范围。于是,地方自治和大众的政治服从被加以强调;为完成各级政府和半政府的任务而依靠文士和绅士成为关键。确实这些并不足以总是强大到抑制统治者和阻止其制订过于“奢侈的”政策。但它保证了在对奢侈政策反叛性反应后,以现存社会群体和制度框架为基础重组国家的可能性,为此,该因素阻止了帝国框架的根本转变甚至毁灭,此外,与此相关“外交政策优先”在中国比任何在此研究的社会都更微弱;外部紧急状态和军事紧急状态虽连续发生,但不象在其它国家那样对政治结构具有同样根本的重要性。
二、对变迁过程负责的主要因素。他们由不同群体或家庭,官僚集团或地方群体的相对力量转变以及他们内部结构的变化发展有关。最重要的是大部门这类群体并未产生较为弹性的官僚制度框架和文士群体难以充分适应的自治目标和自治组织。表现在:第一,潜在的封建化或世袭分权化趋向,大都出现在王朝的后期,此时,持续的繁荣和政府需要日增,能使绅士群体以牺牲农民为代价来扩大自己的土地财产,在某种程度上逃避中央的监控,但在农业社会、水利工程的维持,可国内各部门的联系以及其家庭政治地位又依赖中央,为此,这种趋向在唐以后(公元905年以后):任何时期未占支配地位。第二,在明朝(公元1368—1644)产生过建立大庄园和减少自由农民的强烈趋向,但在某种程度上为统治者政策抵消,也未导致贵族出现。第三,都市商人和专业群体从未完成独立,虽其相对对立地位出现过且对统治者产生影响,但从未充分自治和政治独立的社会成果,即便都市群体最为强大的宋(公元960—1279)他也被社会结构容纳(即通过扩大渠道,允许这些群体进入绅士,文士阶层和官僚阶层)。第四,行动主义和普遍主义宗教职向与文化取向发展的趋向,这种趋向源于唐代儒教书院和佛教教派(禅宗)的某些特征,如果“封建”趋向的发展超出胚胎阶段,该趋向就能导致更为先赋和较力分化的社会结构的发展,为此,这种趋向不能真正实现。
三、至于反叛、地方官员发展成半自治的军阀。这种变迁都与中华帝国面临的主要内外紧急状态相关。内部为派系发展(始终未成为党派),官僚腐败或者苛捐杂税。外部为外部力量日增,人口对帝国疆界的压力所致,且两者往往相互加强、相互出现,且这样变迁常与适应性变迁密切相关(如宫廷派系阴谋,绅士群体间家族世仇和斗争等)但这类反叛和军事暴乱并非呈现出明显不同水平或新水平的政治表达特征,只是对现有价值的次要解释,并无变革出任何基本的新取向,目的是夺取政府和官僚机构,建立同样模式的新政府。同时,军阀也不倾向于政府结构的完全军事化,相反,他们对为自己,其家庭及派系控制现行政治感兴趣,即使有时帝国肢解儒教传统和制度削弱,但其统一倾向在发展该倾向在某种程度的保持最终的政治理想。这些倾向受儒士鼓励,其“天然”意味着传统的加强。
或许,这才是中国特色,制度史上明显的变迁—主要王朝的变迁—并未导致政治秩序的基本象征和基本制度发生重大转变,这些变迁从未通过各种事件和紧急状态的积累冲破现存制度框架。虽然从制度史上来看,宋以后(尤其元(公元1271—1368),明(公元1368—1644)两王朝中)中国政制呈现出更为专制的特征,但这些后来王朝也同样不得不依赖文士团体和官僚(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文官),尽管他们贬低个别官僚,就是外来征服性王朝元和清也不得不适应之,至少在原则上接受儒教秩序的基本文化取向和合法性。
反叛和王朝循环仅是细节上的变化,绝没改变社会政治制度与社会其它主要制度领域间基本相互关系的性质,由于条件限制,本文并未对中国帝制时期的文士(绅士)几官僚现象及其重大作用予以论述,如果说帝制时期的贡献就在于绅士文化保留了和科举制这一主要政制的“经线”完善了,那么科层官僚制的“层”这一“纬线”在中国帝制始终未实现,故中国帝制和西方绝非一样,她是一只轮的马车。
(2000年歌乐山下新年随笔)


贡太雷 40003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04级政治学 gtl9981@sina.com



当前加强公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几点思考

苏安忠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也是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知青上山下乡四十周年、转业官兵开发建设北大荒五十周年等庆祝活动,可以说大事多、要事多、喜事多。在这样关键的历史性阶段,公安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最根本的是要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公安民警的头脑,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公安民警的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上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公安队伍。这既是对公安宣传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前提保证。
一是要紧紧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唱响宣传思想文化主旋律。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宣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
和深刻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引导全警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公安宣传必须围绕公安中心工作任务,在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专项打击、专项整治行动、深化改革及改革措施、队伍建设等方面突出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新闻传媒,坚持正面的宣传报道,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充分发挥和挖掘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开辟新的宣传阵地,利用网络等现代传媒,使公安宣传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给公众。同时,在新闻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公安工作中的成绩和队伍建设方面经验,大张旗鼓地报道公安队伍的主流和成绩,热情洋溢地讴歌公安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感人事迹,通过大量的宣传,为公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地获得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社会效益。
二是要增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时代感和紧迫感。
加快推进公安正规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必须清楚地掌握了解每个阶段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队伍建设等大政方针,坚持把公安宣传工作置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之下,放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放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去思考、去研究,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时代感、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促进公安宣传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和动力源泉。随着公安机关改革步伐的加快,公安思想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整个公安队伍中掀起了一场执法思想上革命,并以执法为民思想为基础,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宣传工作由此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公安宣传工作要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进程同步,紧紧抓住有利契机,总结经验,理清思路,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状态,推动公安宣传工作向前发展,为圆满完成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任务提供重要的舆论和思想保障。
三是要加大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深度。
强化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首先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以加强宣传队伍素质建设为重心,大力提高公安宣传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增强公安宣传工作能力,提高公安宣传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公安宣传工作职能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着眼长远,科学培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才能保证和促进公安宣传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宣传干部要站的高、看得远,观察事物不是浅尝辄止,停留在表面的感性认识阶段,而是善于思考,善于追求,力求下功夫由表及里地找出现象后面的本质东西,捕捉事物内部规律,从而有所发现、发明和创新,以科学的独具的慧眼观察总结,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报道效果和目的。
四是要认真遵循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只有把握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精神、贴近现实生活、引领人民思想的文化,才能始终赢得人民,才能始终成为社会进步的先导”。我们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同样也必须贴近生活、贴近基层,怀着对公安事业、公安工作的热爱,怀着对战友、同志的真情,去努力挖掘宣传的对象。切身体验基层公安工作艰辛和曲折,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创作出真实感人、有感召力、有影响力的作品。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十七大为主线,以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目标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突出重点、全面创新公安思想宣传文化工作,充分发挥以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为重点的服务保证作用,为实现公安正规化建设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五是要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措施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要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把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确保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取得实效。要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宣传思想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大力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激发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和艺术灵感,鼓励他们多创精品、多出力作。同时还要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和文化建设纳入综合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全警各级抓好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把握形势 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推动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总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公安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提高宣传工作效能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牢牢占领宣传思想阵地,把握公安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围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和中心任务,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增强公安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创造力,为公安队伍树立形象、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
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
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贵阳、遵义、安顺、铜仁、都匀、毕节、凯里、
兴义、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镇远、榕江、锦屏、
施秉、平塘、三都县;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
金、附加、收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和市、县防洪,实行省、地(州、市)、县
(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
复征收。
纳入省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通行
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
费。
纳入地、县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
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转入地
、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
第六条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
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管
理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情况,按规定比例划转。
不能按照划转办法划转的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市政
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并支付给代征单位5%的手续费。代征单位按商定时间向国库解缴代收的水利建设
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电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省级现有水利工
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项目,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
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建设;本区重点河流治理及重点水
土流失、防洪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专
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财政下达的基金收入预算控制数和水利
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
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
利部门应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规定编制基
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应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
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不得削减对水利建设的财政
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
违者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