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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22:0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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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7日报告收悉。关于判决书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所拟判决书经签字定稿的是原本,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诉讼关系人或有关机关的是正本,事后抄录不加人民法院印章的是抄本。以上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府〔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土地承包者(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村集体(其他责任单位)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一年每亩30元。基本农田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补贴资金筹措以区(县)政府财政为主,各区(县)政府自行承担,市级财政给予一年每亩10元的补助。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支付。
  (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自2012年起,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补助资金发放到各区(县)政府财政专户,各区(县)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每年可提留补贴资金总额20%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设立专帐,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不得挪作它用。补贴资金应当首先用于补贴农户和村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支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费用。
  第九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市、区(县)政府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市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和农业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开挖鱼塘、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降低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能力的一切活动。
  (四)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还要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当年的补贴资金。此外,能恢复原状的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划。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五)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每年12月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1-01-22

教基厅[2001]3号


一年来,各地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近期一些地方校内出现了学生因楼道拥堵被挤压被踝死踩伤、因玩耍打闹致伤,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以及极个别道德败坏教师猥亵奸淫女生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为使中小学安全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基础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确保中小学生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安全、健康地成长,现将2001年中小学“安全教育日”(3月26日,星期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中小学安全工作要始终遵循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认真总结五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地方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在“落实”上想办法、下功夫,坚决压低伤亡事故发生率。
二、2001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要围绕“校园安全”开展教育及预防工作,并将这一主题贯穿于全年安全工作。“校园安全”包含校内安全、校门外附近治安秩序与交通安全,以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重点应是校内安全。各地各校要在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知识技能等方面,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性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造成声势,搞好“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进而做好全年工作。安全教育活动要结合教育对象的特点,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如开展校内安全知识竞赛、人人参与查隐患保安全活动、自编自演文娱节目等。
三、各地要认真总结1995年以来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当地安全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地实际的一整套中小学安全工作方案。在总结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安全须知》、《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丛书》,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校长、教师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教育;要认真修订、完善现有制度,制定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请各地务必注意,各类各项制度和措施一定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校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防止工作简单化,防止因噎废食。在总结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表彰和奖励。
四、凡已出台中小学安全工作地方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坚持依法开展中小学安全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制定中小学安全工作法规纳入工作日程,积极推进中小学安全工作法制建设。
五、坚持安全工作联络员制度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在机构改革后,要及时确定负责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处室及省级安全工作联络员,并请将名单及时报我部。各地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重大伤亡等事件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基厅[199417号)的精神,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为及时了解各地安全工作动态,请你们及时将所发有关文件和重要简报,以及转发我部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的通知抄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