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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之人已死亡,担保人应赔偿/王姗姗

时间:2024-06-28 10:2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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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之人已死亡,担保之人应赔偿?

王姗姗


[案情回放]2008年10月1日,王成经王强、李平担保,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约定贷款金额3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和贷款期限;王强和李平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王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罚息。合同签订后,信用社按约定支付给王成现金3万元。但此后不久,王成因疾病突然死亡,王强、李平及王成的继承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遂将王强、李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庭审中,王强及李平认为,王成已经死亡,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就不存在了,没有义务代替王成还钱。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债务人王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没有履行义务,且本案没有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故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王强、李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据此,本案被告起诉二担保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支持。
  而所谓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两种情况都是在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作为债务人的薛辉系疾病突发身亡,并没有欺骗保证人的意思,因此该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综上,王成死亡后,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要求王成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也可选择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要借款。当然,法律也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后,有再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官回应]保证人在债务人死亡后,没有责任免除的情况,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榆林市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改厕管理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三条 农村改厕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局、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协调建设、农业、环保、财政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第二章 技术培训与健康教育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爱卫办、疾控中心承担所辖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粪便无害化效果监测与卫生学评价。检测、分析、评价方法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县区爱卫办负责所辖地区农村改厕技术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关的健康教育工作等。

第七条 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粪便无害化原理、厕所建造技术、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厕所建造质量的现场检查与验收方法、厕所的卫生学评价方法、改厕与肠道传染病等防控相关卫生知识以及传播技巧等。

第八条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村各类宣传载体,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改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促进群众自我管理、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等健康行为的形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建设

第九条 农村改厕项目先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报县区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和筛选,决定是否立项。立项后严格按照立项内容要求进行管理,未经审批机构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应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责任书有关内容开展项目活动。

第十一条 农村户厕选址应当方便使用和管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卫生要求。户厕应建在室内或院内,确需建在院外的应统一规划,不得影响村容村貌。户厕的化粪池应建在房屋或围墙外。

第十二条 项目村实行整村推进,完成项目改厕任务后的村卫生户厕普及率应不低于85%,血防重点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应达100%。


第四章 产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爱卫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改厕产品的质量、相关企业后续服务等。承担厕所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选择整体结构或预制产品,需经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检测、评价并出具报告报省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不宜使用对农田土壤、居民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企业对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的文字承诺。

第十七条 新改厕的地区,应先建造“示范厕所”,经省爱卫办认可后,方可在该地区推广。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农村改厕资金来源是中、省、市、县区各级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筹集坚持“民办公助、多方筹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使用实行引导性投入,充分调动农民投资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投资机制。

各县区、乡镇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改厕项目投入。市卫生局、爱卫办根据市财政当年改厕安排的经费和工程项目的造价总额,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村改厕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申请报告要求资金补助的改厕项目进行调查、论证、评估、立项,对项目实施进度跟踪、监督,并提出项目及资金补助的安排意见。未经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同意立项,擅自动工兴建的,原则上不给予资金补助。项目竣工一项验收一项,合格一项补助一项。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改厕配套资金,由改厕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所在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经县区卫生局、爱卫办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同意后,按预算级次下达拨付资金。资金原则上汇入县区财政帐户,县区财政要及时做好资金的转付,禁止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爱卫办、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农村改厕资金的单位,及时纠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或挪用资金全部收缴市财政,取消下年度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爱卫办负责对本地区新、改建厕所的检查验收,开展不定期检查、监督与技术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卫生改厕项目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各县区爱卫办对当年完工的卫生改厕项目村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逐户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逐村复核验收,并将复核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底报省爱卫办。

第二十四条 卫生改厕考核验收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资金筹措和管理、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改厕任务完成情况和卫生户厕普及率,以及农民群众对改厕满意情况和防病知晓率、卫生行为改变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改厕工作应实施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与管理、技术培训、健康教育、效果检测记录等。对新、改建的户厕要建立电子户籍制度,动态掌握农村户厕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爱卫会对按时完成改厕任务、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随意改变计划、未完成改厕任务、重复建设、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007] 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在2007年12月底前组织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为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以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为重点,彻底解决其无证照经营的问题,全面落实其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的要求。要针对前一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指导、再规范,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加强督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确保上述目标按期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在国务院组织验收(12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完成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的自查自验工作,我部不再另行组织对全国进行现场验收,但将继续组织督促检查。自查自验的主要内容是: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验收方法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看资料、组织座谈、随机抽样等形式,注意充分体现量化指标完成情况,量化的项目不增不减。

三、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按照附件中新的报表报送数据,并按照指标说明统一验收标准,规范数据统计报送,做到底数清楚、成果量化、有据可查。

四、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验收工作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专项整治总结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也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注意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消费安全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省(区、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报送数据的格式见附件1,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要在12月20日前报送到我部。

附件1.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doc

附件2.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doc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表1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数(家) 整治重点区域(个)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具体情况 10万元以上大案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起) 移送司法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填写说明:
1.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专项整治中检查的所有餐饮单位数量(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县城以上和农村餐饮单位和食堂),以户次数来统计。
2.立案查处:指卫生监督过程中一般程序查处以上的案件起数。
3.10万元以上大案:涉案10万元以上或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整治重点区域(个):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已整治的重点区域(个)统计。




表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 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有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 农村餐饮单位
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 农村餐饮单位总数(底数)(2) 检查单位数(3) 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数量(4) 索证制度建立率(%)(5) 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 实行量化分级单位数(7) 量化分级实施率(%)(8) 发现无证单位数(9) 查处无证单位数(10) 无证查处率(11) 检查单位数(12) 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

填写说明:
1.本地区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2);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底数)(1)是指本地区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的总数,包括有卫生许可证和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总数。
2.检查单位数(3)是指整治过程中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数量。
3.发现无证单位数(9)是指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总数量。
4.餐饮单位进行索证台账纪录,并留存购物凭证即视为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率(5)=(4)/(3)*100%。
5.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6)是指检查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和县城以上餐饮单位是否使用非法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数量。
6.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指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批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中采用量化分级表格进行许可和量化评价即视为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 (8)=(7)/(3)*100%。
7.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查处是指本地区对无证餐饮单位执法检查处理的情况,查处方式可以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签订承诺书、整改、处罚和取缔等。无证查处率(11)=(10)/(9)*100%。
8.农村检查单位数(12)包括检查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非法使用原料监督检查覆盖率(13)=(12)/(2)*100%。

附件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提纲
(供参考)

一、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国务院部署的“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的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二)卫生部部署的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3个100%、1个95%的完成情况;农村地区餐饮单位1个100%及规范行为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1.省卫生厅专项整治机构、组织工作情况(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会议、部门协调配合、下发专项整治文件、新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宣传动员工作、督促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工作措施与责任落实情况(无证经营整治是否全面,监督覆盖率、针对责任相对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培训宣传、开展业务指导等情况,违法案件的处理及大案要案查处数量);
3.数据信息报告工作(基层信息报告及数量,上报信息报告及数量)。
(二)重点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
1.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的整治和推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2. 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推广情况,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3. 针对重点地区(农村)、重点单位(中小餐饮单位)、重点人群(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
4. 食物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和2007年9月份以来发病情况及其与去年同期的比较的情况。
三、长效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监督执法和执法网络建设情况。
1.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2.基层监督网络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
3.政策制度的建设。
(二)工作亮点和取得的经验。
1.工作亮点;
2.本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
3.整治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
(三)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培训和取得的社会效果。
1.群众对餐饮专项整治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2.餐饮经营者的认识和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情况;
3.投诉举报数量是否下降及其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