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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2:5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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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海洋局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培养优秀青年海洋科技人才,鼓励优秀青年海洋科学工作者进行创新性研究,提高科学竞争能力,特设立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资助范围是海洋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基金每年资助一次,经费主要来源于局科技三项费,年度额目前暂定60万元,项目平均资助强度2万元。今后视情况逐步增加基金总额度及资助强度。
第四条 基金为一次性资助研究基金,资助周期为两年。已获基金资助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该基金(符合第二十二条者例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项目申请条件:
1、研究内容应符合基金资助范围(见第二条);
2、研究项目应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意义,结合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生态与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权益维护等工作的需要,在海洋学科的前沿或新兴科学技术领域开展研究;
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其研究成果将产生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4、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研究设备,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手续完备,所需材料齐全;
6、对于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应对原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后,方可再次申报。
#13第六条 申请者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
2、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者(在读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者);
3、具有组织领导以青年人为主体项目组(年龄在40岁以下成员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者;
4、每个项目的中请者只限一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可申报一项,但允许同时参加其他申请项目的研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需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中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中请书上签字。
第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与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基金年度申报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的中请书(一式四份)按时报送国家海洋局科技司,每项申请需交付评审费100元。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根据《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局科技司综合平衡、局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三伎专家进行通讯书面同行评议,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中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
第十四条 基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的科学家组成,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结果,科技司负责向申请者所在单位下达年度《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评审结果通知》,向申请者下达《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书》、《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批准意见表》或《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未获资助通知》。

第五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需按规定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并按时报送科技司。获资助者必须按项目研究计划书的内容实施研究项目,全面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总结。项目执行满一年时,应向科技司报送《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两年期满,须按规定结题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验收意见。结题后6个月内向科技司提交结题报告、研究论著等成果各一份。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向科技司报告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论文发表及获奖励情况。
第十九条 在项目研究期间,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所在单位和科技司备案;超过一年的,按终止计划处理。对于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所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发现无故不结题者,取消所在单位申报基金资格。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助项目要及时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组织和条件保障,审查并报送各项材料,并应宣传基金的有关文件、政策,并及时总结基金管理经验。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提高科学竞争能力,凡资助后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可根据本基金申请条件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由基金专家评审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前只限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对于局系统以外的单位,若自筹项目资金,愿遵守本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亦可接受委托,代管其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基金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试行)》,妥善处理拆迁安置中的具体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拆除各类房屋及其他必须拆除物的拆迁,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拆迁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拆迁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持建设项目的批文和城建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委托拆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向区房产管理局下达拆迁任务书。

  区房产管理局按拆迁任务书具体承办拆迁户数、居住人口、住房面积、房屋产权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证》后,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拆迁户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被拆迁户洽谈拆迁事宜。

  未领取《房屋拆迁证》的,城建规划部门、建管部门不办理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银行有权拒付工程款,房屋不得拆除。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委托拆迁,经双方商定,预付一定数额代办费,拆迁完后按实结算。

  第六条 拆迁合同签订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并收缴,送有关部门注销。

  第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与居住处相符的常住户口和经房管部门确认合法租赁关系的,均属被拆迁户,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安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被拆迁户,一律不安置补偿。

  第八条 拆除城市公产住房,被拆迁户在原拆除房屋就地或就近安置的,原则上根据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数量按1∶1比例安置住房,由老城区易地安置到城郊新区定居的,其安置住房面积可增加30%。

  被拆迁户原住房无单独阳台、厨房、厕所的,在新安置住房中按规定标准设计的一个厨房、厕所和阳台可不计算安置面积。

  第九条 拆除单位公房和城市居住私房,原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其新旧房屋的等面积部分,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成色结算差价。新房大于旧房且不足一个自然小间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造价购买,新房大于旧房超出一个自然小间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商品房价格购买。旧房大于新房部分,按旧房重置完全价补偿所有人外,另外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原产权所有人要求安置不要求保留产权的,其安置按本细则第八条办理,拆除房屋按补偿价格结合成色给予补偿。

  补偿费及安置面积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

  拆迁房管部门公房或作公共福利的房屋保留新房产权的,不补差价、建设单位对原拆旧房不再折价补偿。

  第十条 拆迁城市居民出租私房,原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作如下处理:

  保留产权的,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的原租赁关系如未出现终止合同的条件,应继续维持。

  不保留产权的,若原所有人他处有公房居住,拆除房屋用于出租或长期无人居住,原则上作价收购,不予安置。建设单位对原使用人无他处住房的应酌情安置。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拆除直管公房,原住户按规定拆迁安置后,放弃安置要求或少要安置住房,经房管部门审核,给予使用人经济奖励。多安置住房的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二条 拆迁农民私房,建设单位按原旧房面积和质量付给迁建宅基地费和工料补偿费。对原合法承租的城市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先由单位安置,无单位或单位无条件安置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安置。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户临时过渡,按下列办法给予过渡费。

  一、被拆迁户自找过渡房,由建设单位付给被拆迁户过渡费。

  二、被拆迁户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过渡,建设单位按规定付给被拆迁户所在单位过渡费。

  三、被拆迁户由建设单位安排过渡,不享受过渡费,并向建设单位缴纳房租。

  私房所有人保留产权的,由建设单位安排过渡,不缴房租。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自行搬迁,运输工具自行解决。一次性安置的,发给一次搬家费,临时过渡的,发给两次搬家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因拆迁参加会议和搬家占用了工作时间,由拆迁部门出具证明,单位给予公假五天,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和奖励。

  第十六条 拆除各类非住宅用房,由建设单位就地或就近根据原建筑面积按1∶1比例还房,补偿办法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其中新房大于旧房部分,原所有人按商品房价格购买,原所有人与原使用人的合法租赁关系如未出现终止合同的条件应继续维持。

  第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不能就近安置需迁址另建的,经城建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予以被拆迁单位自行复建,建设单位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面积、原结构、原质量按重置完全价结合成色折算建设费用。

  二、原占地面积的易地迁建用地费用。

  迁建中需扩大面积及提高建房标准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承担,被拆房屋应办理核销固定资产的有关手续。

  被拆迁单位迁建有困难,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协商用与原房的面积、质量相当的房屋等价交换。

  第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停租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单位或个体户的,在过渡期间无法解决营业、生产场所,建设单位给予补偿费。

  二、拆迁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及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给过渡补偿费。

  三、拆迁房管部门房屋,建设单位付给拆迁过渡期间的租金。

  第十九条 拆迁外侨、教会、寺庙的房屋和文化古迹、历史文物的建筑,由建设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经批准后,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补偿。

  拆除城市基础、公用设施或其他设施,经城建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设施的原功能、原规模予以还建。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其他生长物,应尽量保留。不能保留的,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规划指定地点予以补植或补偿。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安置补偿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违章建筑或建筑许可证注明是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均无偿拆除。

  第二十一条 拆迁纠纷由市房产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在我市尚未成立房产仲裁机构前,暂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

  拆迁双方对有关拆迁时限的仲裁或处理决定必须执行,按期搬迁。拒不执行的,由仲裁机构申报人民政府后强行拆除。

  拆迁双方对有关安置或补偿的仲裁或处理不服的,从收到仲裁书或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书或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中的有关方不履行拆迁协议或裁决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在拆迁安置中,建设单位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拆迁者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费额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市房产管理局对本细则的执行,实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补偿,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县、区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形式。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各为100分。计算考核总分时,日常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由市民生办汇总计算各县、区总考核得分,排出考核名次。

第四条 日常考核由市民生办负责,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牵头的民生工程项目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年终考核由市民生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各县、区民生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一、日常考核(100分)

考核内容主要是基础工作规范、资金筹集管理和工程项目进度三部分。市民生办按本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通过日常工作记录、组织督查考核等方式对各县、区民生工程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规范(32分)

1.组织机构健全,明确专人具办(4分)。成立了协调小组和办事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民生办的日常工作。以各县、区民生工作组织机构下发的文件和市民生办平时掌握的情况为评分依据。

2.配套文件齐全,工作制度完善(4分)。制订下发了实施意见或方案、资金管理办法、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制订了会议、督查、联络、情况报送等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职责。以各县、区实际出台的民生工程配套文件及工作制度等为评分依椐。

3.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4分)。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制定了任务分解表或工作行事历,每一项工程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分月序时进度,与相关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以各县、区民生工程任务分解表、行事历和目标责任书原件为主要评分依椐。

4.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宣传发动(4分)。及时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动员大会,对民生工程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在县、区范围内开展了多形式的宣传,群众对民生工程认知度高。以各县、区召开民生工程会议材料和各项政策宣传资料等为评分依椐。

5.情况报送及时,内容齐全准确(12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月在线统计报表的编报和进展情况表、文字材料的报送;每年编报民生工程简报不少于12期,每月信息报送量不少于5条。以市民生办平时掌握的各县、区民生工程简报、信息实际编报情况为评分依椐。

6.档案资料齐全,分类装订整齐(4分)。机构设置、实施方案、督查调度、会议记录、政策宣传、资金配套拨付、工作简报、统计报表、任务分解、责任书等各类民生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分类合理,装订整齐,便于查阅。以现场查阅各县、区档案资料实际情况为评分依椐。

(二)资金筹集管理(36分)

1.积极筹措资金,足额落实配套(24分)。严格按照筹资政策,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测算和积极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及早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以市民生办督查核实的配套资金实际落实情况为评分依椐。

2.拨付发放及时,管理方式规范(12分)。根椐工程序时进度安排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发放,并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各县、区每月项目资金实际拨付发放和督查核实情况为评分依椐。

(三)工程项目进度(32分)

工程按行事历规定的序时进度安排有序推进。以工作行事历规定的序时进度和督查核实情况为评分依椐。市民生办年内组织两次综合督查,每次督查分值均为16分,根椐序时进度安排对每项工程设置一个关键性指标,完成该指标任务的得1分,没完成的不得分。

二、年终考核(100分)

年终考核主要对各县、区民生工程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08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制订具体的考核方案,报市民生办备案。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办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参加。根椐考核结果,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由参加考核的单位分项目打分、排出名次,并形成考核材料报市民生办。市民生办根椐工程项目权重设置,计算出各县、区民生工程加权平均得分,即为各县、区年终考核得分。

(一)工程项目权重

根椐各工程目标任务量大小、工程实施难易程度等情况设置权重,各项目权重设置如下:

1.权重为8的工程项目有:建立覆盖全县、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2.权重为7的工程项目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

3.权重为6的工程项目有: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4.权重为5的工程项目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二)名次分值

根椐日常和年终考核情况,市有关部门对所牵头工程项目分县、区排出名次。

第五条 由于我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广播电视“村村通”两项工程任务量较小,故不列入此次考核范围。但各县、区要确保完成任务,否则取消考评资格。

第六条 凡在省组织的督查或考核中扣分的,本次考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第七条 考核成绩前2名的县、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

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亳州市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以市政府与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工作开展情况为3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

1.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有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2分)

2.制定了工作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2分)

3.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并制定了任务分解表或行事历。(2分)

4.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和调度,每年督查调度次数不少于4次。(6分)

5.每月按时向市民生办报送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送相关信息不少于1条。(5分)

6.按时参加市民生办组织召开的民生工程会议,认真完成市民生办交办的工作任务。(4分)

7.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我市开展的各项民生工程督查活动。(3分)

8.认真指导县、区业务部门开展工作。(2分)

9.定期编发通报、简报,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10.会议、督查等资料齐全,整理规范。(1分)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与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70分)。牵头组织实施多项民生工程的部门,有一项工程没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则视为该部门全年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市民生办负责另行制定本办法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直部门对各市年终单项考核中进入前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8分;7—10名的,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在省对各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5名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在省组织的督查或考核中扣分的,在市考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第五条 考核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市政府对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