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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9 13:5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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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 等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各采购代理公司:
199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规定,其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不得资助合同金额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的盈利性项目。按当时汇率,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约280万美元。
目前,国内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的贷款金额多为280万美元。按当前汇率折算,280万美元已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依照上述规定,这些项目将难以获得外国政府的批准或不作为小型工业项目。
随着汇率变化,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美元数将发生相应变化。为使小型工业项目能顺利得到贷款国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金额不应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时参照当时特别提款权对相关货币的汇率。
二、对已申请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我部将至多同意安排200万特别提款权,请有关单位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我部已同意安排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项目在对外商签商务合同时,合同金额应控制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四、部分国别贷款仅资助项目合同金额的85%,小型工业项目申请这些国别贷款时,200万特别提款权上限系指合同金额上限,而不是实际贷款金额。
特此通知。



2000年8月8日
  在我国的基层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庭的干警他们直接接触广大的当事人,所以基层人民法庭干警队伍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水平感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政法工作的不断发展,加强基层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便成为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哪么?下面就如何才能加强我国基层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提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工作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1.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思想不动摇。
切实加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党的光荣传统、党的光辉历史教育,强化继承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教育。利用党支部会议加强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利用干警大会组织政治思想教育,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2.要切实加强学习,改变思想观念,提高业务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加强法庭干警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警的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干警的道德觉悟和水平;其次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组织干警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使之能应用于自身工作实践。
3.要加强综合素质培训,提高队伍战斗力。
组织干警走出去,到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取经、学习、考察,学习其先进理念、好的做法,对比其优势,以改进基层法庭的各方面工作。还要通过开展体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干警的身体素质。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复合型政法人才。
让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业务骨干上台授课,促进干警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共同提高。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培训,切实加强了干警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业务能力;同时提升干警敢说、能说、会说的能力,促进干警全方位发展。
4、要建立注重长效的管理体制
基层人民法庭队伍建设,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管理。严把基层人民法庭队伍“入口”,确保进人的质量。即在自然减员编制空缺或是条件允许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可考虑每年都通过公招形式,招入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的人才进入基层人民法庭干部队伍,输入“新鲜血液”,解决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下大力气疏通“出口”,坚决把不适合从事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人员清理出队伍。此外,在物资管理上,严肃纪律,规范警械、车辆、资金的调度使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5、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基层人民法庭干警长期奋战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工作十分辛苦。党委政府和基层人民法庭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真正把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勇于挑战,通过坚定理想信念、完善监督制约、强化教育培训、注重长效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的基层人民法庭队伍,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本区域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总之,只有在不断提高基层人民法庭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基层人民法庭才能做到 “优质、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从而通过公正审判和执行,使纠纷得到解决,积怨得以释放,让基层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