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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5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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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伙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1989年1月8日,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的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精神,总后勤部已提高了部队输送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为了不降低部队在输送途中的伙食质量,保证指战员的身体健康,特规定,部队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的伙食费标准。从每人每餐不少于八角,提高到不少于一元五角;几个单位乘坐同一列车(船)时,应统一伙食标准。
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应不断提高烹调技术,降低成本,努力把饭菜质量搞好。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改善吸收外资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现对穗府[1986]78号文《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投资额二百万美元以下的吸收外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局(总公司)在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资金、外汇、物资等又不用市综合平衡的原则下自行审批。成片开发的对外加工区内的吸收外资项目,区、县审批权限在四百万美元以内。纳入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
围的县城关区和卫星镇吸收外资项目,审批权限亦在四百万美元以内。
二、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权限以上至国家下放的审批额以内的吸收外资生产性项目,在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下,由市外经贸委员会为主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同章程。
三、国家下放的审批额以上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骨干工程项目,由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审批范围的项目,以市计划委员会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外经贸委员会负责对外洽谈并审批有关合同、章程。
四、对外借款项目(包括联合国援助、政府间贷款、商业信贷、世界银行组织贷款及其他世界性金融贷款),应纳入吸收外资的管理范围。(一)属经贸部安排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员会审批。(二)属于地方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以上项目的统计
,归口市外经贸委员会。
五、各级审批机构,对吸收外资项目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事项,应进行协调后再审批,并将有关文本和资料分送市计划委员会、市外经贸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的基建工程审批程序,属一般项目按现行规定由有关部门迅速办理。属重大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统筹和协调基建工程各种有关事项。
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吸收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管理分工,按现行规定不变。
八、本补充规定从发出之日起执行。




1988年1月21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政发〔2007〕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化、依法办事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的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十四、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议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三)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

  (六)有计划地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

  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汇总,报市长确定;对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协调,未经协调的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协调意见不一致的,须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供会议决策;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呈市长或副市长审阅同意后,由受委托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不另行文,属重大的或全市性的事项,则按规定程序行文;适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则报市长审定。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精简会议的要求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费用,精简会议人员。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要把好政策法律关、文字关和格式关,确保文件的思想性、指导性、政策性和权威性。

  四十三、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市长审核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建设学习型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用餐要简便、节约,不收礼。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市长、秘书长离贵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贵外出,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七、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