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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0:2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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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

  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发改、房改、公安、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限价住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住房近期规划(2008-2012年)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附加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标准、套型面积标准等条件。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住房土地供应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

  第八条 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价住房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产等管理部门根据限价住房建设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严格管理。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限价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环境舒适、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限价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限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限价住房的交付使用应当按照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规定,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它单位定向建设限价住房。

  定向建设限价住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定向建设限价住房项目,须严格限制建设规模,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房产、统计、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限价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限价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原则上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并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及规模等因素确定。

  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统计管理部门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限价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但其实际销售最高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五章 供应对象

  第十七条 限价住房销售须限定销售对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住房: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主申请人为成年人。

  (四)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

  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若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主申请人年满30周岁。

  第十九条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二十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申请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个人名义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

  市发展改革、招商促进等部门制订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南宁市人才小高地的意见》(南办发[2005]80号)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住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限价住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适时调整限价住房销售对象的条件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限价住房须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销售的规定,并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制定包括楼盘房源情况(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及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销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在售楼场所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住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

  市房产管理部门首批受理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申请人均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的购房申请。

  第二十六条 购房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南宁市限价住房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属以家庭户名义购买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无误,同意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材料:

  (一)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属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属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交拆迁证明,并签署自愿意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市招商促进部门、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购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购房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情况,并可会同城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已发给受理通知书的购房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确认为合格申请人。经公示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条 购房合格申请人确定后,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所有合格申请人的购房顺序。

  参加摇号的合格申请人根据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申请人、普通合格申请人两类确定购买顺序。具体摇号规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公开摇号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开摇号结束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购买顺序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确认为有效购房人。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确认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通过公告或信函等形式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和有效购房人。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售住房捂盘惜售。

  有效购房人应当按购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享有的选房顺序号,其重新选房的顺序从本次的所有有效购房人选房顺序最末位依次补上。

  有效购房人如放弃本次购房的,需在本限价房项目下一次购房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

  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有效购房人资格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示截止日期起计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因摇号确定的顺序至使有效购房人未能购到住房的,在选购其它限价住房项目住房时,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重新提交购房申请表报名,并重新参加公开摇号;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按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确认有效购房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住房的,市人民政府可按销售方案中确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市人民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按提出申请时土地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剩余建筑面积所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差价款后,可按商品住房自行处置。

  补交土地出让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章 房屋产权登记与交易

  第三十四条 限价住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土地及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第三十五条 限价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字样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擅自上市交易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备案及产权登记。

  限价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后转让和出租的,购房人应当按转让出租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限价住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处理;

  (二)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住房最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限价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违规销售的建筑面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该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并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建筑面积向房产管理部门补交限价商品住房售价与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住房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管理、购房人资格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县限价住房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

教技[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大力提升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决定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意义

  (一)实施“2011计划”,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总书记讲话的主线,创新能力是提高质量的灵魂。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迫切需要通过大力推进协同创新,鼓励高等学校同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促进资源共享,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实现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的显著与持续提升。

  (二)实施“2011计划”,是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当今世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创新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迫切需要转变创新理念和模式,加快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基础的知识、技术集成与转化,加快创新力量和资源整合与重组,促进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支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实施“2011计划”,是推动我国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紧密结合的战略行动。长期以来,我国创新力量各成体系,创新资源分散重复,创新效率不高,迫切需要突破自主创新的机制体制障碍,促进社会各类创新力量的协同创新,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事业的融合发展,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二、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的独特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紧密围绕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通过协同创新,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全面开放。面向各类高等学校开放,不限定范围,不固化单位,广泛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等,形成多元、开放、动态的组织运行模式。  

  深度融合。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与各类创新力量开展深度合作,探索创新要素有机融合的新机制,促进优质资源的充分共享,加快学科交叉融合,推动教育、科技、经济、文化互动,实现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

  创新引领。以机制体制改革引领协同创新,以协同创新引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动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四、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五、重点任务

  (一)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与模式。

  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已有的基础,汇聚社会多方资源,大力推进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融合,探索建立适应于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托高等学校的优势特色学科,与国内外高水平的大学、科研机构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吸引和聚集国内外的优秀创新团队与优质资源,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知识创新模式,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持续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和拔尖创新人才,逐步成为引领和主导国际科学研究与合作的学术中心。

  2.面向行业产业经济发展的核心共性问题,依托高等学校与行业结合紧密的优势学科,与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有组织创新,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重大研发与应用平台,形成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的支撑和引领,成为国家技术创新的重要阵地。

  3.面向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鼓励各类高等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自觉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引导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等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协同研发,推动高等学校服务方式转变,构建多元化成果转化与辐射模式,带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战略咨询服务,在区域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

  4.面向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需求,整合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和人才优势,推动与科研院所、行业产业以及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协同研究,构建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探索建立文化传承创新的新模式,加强文化对外表达和传播能力建设,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与体制。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突破制约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等学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把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通过系统改革,充分释放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活力,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

  1.构建科学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多方参与的管理机构,负责重大事务协商与决策,制订科学与技术的总体发展路线,明确各方责权和人员、资源、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2.探索促进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造就协同创新的领军人才与团队。推动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3.健全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产学研紧密合作等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

  4.形成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改变单纯以论文、获奖为主的考核评价方式,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效,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5.建立持续创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在协同创新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形成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各具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

  6.优化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资源,集中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发挥优势和特色学科的汇聚作用,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基础条件,形成长效机制。

  7.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模式。积极吸引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集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参与协同创新,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推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合作,加快我国高等学校的国际化发展进程。

  8.营造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构建自由开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倡导拼搏进取、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风尚。

  六、管理实施

  (一)组织管理。

  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政策、总体规划、中心遴选、管理实施等提供咨询。委员会由来自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专家组成。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第三方评审机制。确定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遴选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开展定期检查和阶段性评估等工作。

  (二)操作实施。

  “2011计划”从2012年开始实施,四年为一周期,按照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三个阶段开展。在充分培育并达到申报要求的前提下,由协同创新体联合提出“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国家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按照一定数量和规模,择优遴选不同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

  1.培育组建。高等学校应按照“2011计划”的精神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顶层规划,积极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充分汇聚现有资源,广泛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创新力量开展协同创新。通过前期培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选择协同创新模式,组建协同创新体,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形成协同创新的新机制和新优势,为参与“2011计划”奠定基础。

  2.评审认定。在高等学校为主组成的协同创新体充分培育并取得良好成效基础上,联合提交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协同创新体应满足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的重大方向、具备开展重大机制体制改革的基础与条件、具有解决重大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学科优势等基本条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体,批准认定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

  3.绩效评价。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应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机制,落实相关条件,整合多方资源,优化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办法,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过程管理,加快实现预期目标。教育部、财政部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协同创新中心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要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

  (三)支持方式。

  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面向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行业部门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汇聚行业、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投入与支持;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吸纳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科学前沿、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各方面资源,发挥集聚效应。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可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

  为积极推进“2011计划”的实施,保障“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机制体制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有关部门、地方、高校等应在人事管理、人才计划、招生指标、科研任务和分配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或倾斜支持,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政策汇聚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6〕4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江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失传,有的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不少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破坏或流失,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为建设文化大省、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

  

  二○○六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大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二条 申请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江苏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系江苏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六条 江苏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七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且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八条 建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宗教局、旅游局、文物局组成,省文化厅负责召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第九条 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四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省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