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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时间:2024-07-22 10:0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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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的法律解读

蔡英杰


关键词:煤层气 对外合作 PSC合同 风险勘探


  据国家能源局相关专家分析介绍, 我国煤层气地质储量近40万亿立方米,其中可采资源量10多万亿立方米。此外,我国的煤层气资源不仅总量上存在优势,而且在区域分布、埋藏深度等方面也利于规划开发。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鼓励企业勘探开发煤层气资源。但是,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相较国外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在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已经积累大量经验的国家,我国的煤层气勘探开发进展比较缓慢。

  鉴于此,吸引国外资金和成熟技术以促进国内煤层气产业的规模化,对于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思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做过的几个煤层气合作项目,笔者在下文对我国的现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介绍

  尽管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作为试点开展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但是,从目前来看,上述文件仅仅是从理论上已经打破了中联煤在煤层气领域的对外合作专营权。因为,直到如今,国务院尚未指定任何其他企业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商务部和发改委亦尚未批准一家试点企业。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有权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企业仍然仅有中联煤一家。
  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中联煤共与20家外国公司签订了30个煤层气资源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合作区总面积达35000平方公里,对外合作项目累计完成各类钻井400多口,完成总投资3亿多美元。其中,外方多为诸如雪佛龙、格瑞克、壳牌这样的大型能源巨头。
  对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方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单纯从法律上来讲,外方同中联煤既可以成立合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作企业。不过,在实践中,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主要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模式,即中外双方并不成立实体,而仅仅签订一个产品分成合同(PSC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合作。

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整体特征

  产品分成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合作协议,同普通合作协议的显著区别在于:双方不是直接分配货币形式的利润,而是约定将开发出来的产品依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应获得的实物报偿。至于,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销售后能否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均由合作各方自己负责。

  对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而言,通常是外方承担勘探阶段的全部费用。如果届时在合同区内发现了煤层气,则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投入开发费用并分享收益;如果届时在合同区没有发现任何煤层气,则前期勘探费用的投资风险完全由外方承担。

三、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体要求

  既然中外合作的合同,那么合同主体必然是中外双方。根据上述所论,由于目前国内只有中联煤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因此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只能是中联煤。不过,鉴于近期中石油从中联煤中分出来的申请极有可能得到国资委批准,从而带走部分已经对外开展合作的煤层气区块,且如果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中提及的煤层气对外合作试点企业被批下来的话,那么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就不止中联煤一家了。

  2007年之前,法律并没有对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作出明确的准入门槛。不过,鉴于勘探阶段的高成本以及高风险,在实践中,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主要是国外比较大型的能源企业,如前文提及的雪佛龙、格瑞克、壳牌,但也不乏一些其他中小型国外投资者,如美国远东能源、加拿大维罗纳开发、特拉维斯特能源等。不过,根据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作为煤层气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并且具备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以及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外方进入中国煤层气市场的门槛。

四、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简介

  从语言到形式,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都具有典型的英文合同的特征。笔者揣测,这是因为早期对外合作过程中,合同范本是由外方草拟提供的,而现行有效的合同则是在此基础上由双方不断谈判修改的结果。

  笔者接触过的几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条款数量以及内容相差无几,主要不同均是结合合同区的不同情形所作出的些许调整。下面,笔者根据最近向一家外国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审查过的一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条款构成。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和附件。

(一)前言
 
  合同前言部分,主要是对合同的中外双方存在、双方合作意愿以及整个项目的背景做一个基本介绍。这是英文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正文

  正文一般将近三十多条,每条下面还有许多具体的子项条款。

  第一条是定义条款,将合同正文中出现频率较高或者比较重要的所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是正确理解合同正文条款含义的关键。

  第二条是合同宗旨条款,主要对合同签订的目的以及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安办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7年4月9日下午1时,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一幢临街单层商铺(58间,建筑面积1011平方米)的屋檐发生整体垮塌,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该商铺是建于2001年7月的临时建筑,属拆迁安置的过渡营业用房,位于居民密集区域。2005年7月的街区风貌整治中给商铺增加了仿古屋檐,未经正式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而发生垮塌的正是后来增加的屋檐部分。
  类似的事故其它地方也有发生。2006年7月7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村一栋七层居民楼,因盲目加层使用而发生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这两起既有建筑事故均由于擅自装修、改扩建而引发:一是工程建设未执行法定程序;二是装修、加层、改建项目未履行工程报建手续,方案未经正式设计;三是施工过程无质量监督,竣工无验收。
  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它反映了一些地方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监管相对滞后,已成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抓好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认真做好排查工作,避免恶性事故发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重点:
  一是未执行法定程序的建设工程。对此类工程要彻底进行清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是学校、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检查其装修、改扩建、附加装饰物或大型户外广告牌等,是否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
  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监督产权人或责任人尽快制定并落实相应解危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确保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
  三、严格管理制度,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并强化社会监督。凡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改建、扩建以及附加装饰物或大型户外广告牌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制度,确保按照批准的装修、改扩建方案进行施工。对于不实施监管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监管,保证既有建筑使用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新建工程质量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建筑物使用过程的安全维护、装修和改扩建等监管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维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建筑物安全使用与管理水平。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全面落实产权单位(个人)对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强化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是要加大对建筑物装修、加层、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等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反建设程序的要进行整改,并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全的宣传工作,抓住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增强全社会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既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