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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0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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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矿加强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开展专项检查,7月15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2.井工煤矿电缆、输送带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1)井工煤矿在用电缆、输送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检查时间:2011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开展专项检查,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三、组织实施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煤矿企业进行自检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互查,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1.在各煤矿企业全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煤矿企业自检自查与安全监察人员抽查应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见附件2)、《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见附件3)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见附件4)。

2.委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输送带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4.专项检查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煤矿和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达不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安全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各煤矿企业应将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填写的《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抽查情况和煤矿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电缆和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3.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的情况,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阻燃电缆、输送带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情况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组织煤矿企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淘汰更新计划,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工作进度,并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于2011年7月15日前径直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附件: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

3.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

4.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

5.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

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

7.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

8.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

9.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 〔2011〕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加快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对顺利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十二五”规划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更大决心和勇气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化解潜在风险,促进“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总体要求。要处理好应对当前挑战和建立长效机制的关系,更好发挥改革创新对保持年度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长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政府宏观调控水平;处理好发展社会事业和创新社会体制的关系,更加重视从制度上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处理好深化改革和保持稳定的关系,统筹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
(三)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积极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和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完善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择机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在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负责)
(五)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电网企业主辅、主多分离,稳步开展电力输配分开试点,探索输配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改革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等负责)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稳步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食品安全办、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央编办等负责)
(七)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研究建立国际板市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深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八)加快完善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深化以投资便利化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支持“走出去”的相关政策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负责)
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
(九)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十)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等化。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和评价奖励制度,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开放共享。(教育部、科技部等负责)
(十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和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深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十二)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和行业为重点,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出台职业年金试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三)推进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积极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负责)
四、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化改革
(十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健全制约监督机制,促进行政审批规范有序、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着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监察部牵头)
(十五)制定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六)完善政府预算公开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继续推进中央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加快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公开,推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和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研究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运行效率,降低成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十七)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省直管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市)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途径和方式。(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五、围绕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改革
(十八)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以征地制度改革为核心,研究修订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促进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负责)
(十九)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指导意见,选择部分基础好、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六、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二十二)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主题、特色和重点,积极开展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开发开放体制,力争率先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总结成都市、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要深入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尽快形成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和借鉴。山西省和沈阳经济区要分别围绕资源型经济转型和新型工业化改革主题,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创新。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2011年各项重点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对“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深化铁路石油等行业改革、理顺各级政府间财力事权关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中长期重大改革任务,要抓紧制定方案,尽快启动实施。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金融机构改革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需要继续深化的改革任务,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牵头负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年度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及时将各项改革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抗旱机具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抗旱机具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去年入冬以来,我国冬麦主产区发生的严重旱情仍在持续发展,夏粮生产面临着多年少有的极其严峻的挑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农业部抗大旱、保春管、夺丰收的总体要求,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农机抗旱保苗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切实做好抗旱机具补贴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抓紧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机具补贴到位,投入抗旱保苗作业。同时,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二、大力支持旱区农民购买抗旱机具。要根据抗旱保苗农业生产需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按规定将水泵(离心泵、潜水泵等)、喷灌机械设备(喷灌机、微灌设备等)等抗旱急需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特别要加大节水灌溉机具设备的补贴力度,满足抗旱救灾需要。

三、优先满足抗旱机具补贴需要。要通过补贴调动农民购买抗旱机具的积极性。在安排补贴资金时要向受旱灾区倾斜,并优先保证农民购买抗旱机具,提高抗旱保苗农业机械装备的支撑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抗旱机具质量价格监管。补贴机具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鉴定合格且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严格执行补贴机具选型制度,切实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抗旱机具纳入补贴目录,严把抗旱机具选型质量关。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机具乱涨价,所有抗旱机具的价格不得高于去年市场销售价。

五、深入开展抗旱机具的技术服务。协调有关农机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证抗旱机具及时供货。加大对补贴购置抗旱机具的使用培训,组织农机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指导农民搞好抗旱机具的使用、调试、检修,做好抗旱柴油、零配件等物资供应,确保机械正常运行,切实保证机具在抗旱保苗促生产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