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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1:2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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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28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
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
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
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45号)
  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
  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
23号)
  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
府令第37号)
  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
  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
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
(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
令第75号)
  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
府令第34号)
  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
截止1993年底,我国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有1.44万个,占全部工业企业的4%;其总产值、固定资产净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部工业企业的44%、62%和59%。事实表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起着骨干和主导的作用,承担着向国家上缴利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改革开? 拧⒋俳梅⒄埂⒈3稚缁嵛榷ê筒斡牍适谐【赫幕玖α俊5牵壳肮衅笠堤乇鹗枪写笾行推笠祷勾嬖诓簧倮押臀侍猓阂皇怯攀ち犹啤⒆愿河骰啤⒓だ驮际苹刮凑嬲⑵鹄矗欢怯行┢笠倒芾聿簧疲魉鹧现兀贩ⅰ⒒悍⒅肮すぷ剩糠种肮ど钤斐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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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意见:
一、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国务院确定的1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3户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行,关键是实行政企分开,搞好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逐步建立社会保
障体系。要在精减企业富余人员、建立企业破产机制等方面进行试点,要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行业结构调整、企业兼并的优势,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关具体办法,并积极支持和指导各地搞好试点工作。
二、继续抓好国务院确定的56家企业集团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试点工作,逐步壮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力。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试点工作推向深入。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母子公司改建、兼并参股等途径和方式,强化产权联结纽带,巩固核心企业地位。鼓励具备条件
的企业集团发展为工(工业)科(科技)贸(贸易)金(财务公司)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使其在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及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组织实施好若干城市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先试行在企业自补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返还给原企业,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 灯撇泄匚侍獾耐ㄖ?国发〔1994〕59号),先在有关试点城市选择一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进行企业破产试点。要加强对企业破产试点的组织领导,防止搞假破产、真逃债。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着手建立国有企业破产的预警和调控体系,探索对濒临破产企业进行? 刈榈耐揪丁M保贫┕睦笠导娌⒌恼叽胧? 四、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各地区、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要把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逐步理顺国有企业财产国家
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制订监管的配套办法,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流失。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分期分批地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和效益。
五、切实抓好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特别要抓好质量管理、营销管理、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企业要面向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做到优质低耗、产品适销对路,增强竞争力。要认真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严格财会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
效率。要鼓励企业增加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要继续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的活动,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创造好产品上狠下功夫。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要坚决进行调整。企业要从班组抓起,建立和完善内? 垦细竦脑鹑沃坪涂己酥贫取V肮さ母鋈死投ǔ暌逑中视畔取⒓婀斯降脑颍敌卸嗬投嗟茫鸩浇⑹视ζ笠挡煌氐愕墓ぷ手贫群凸ぷ试龀せ啤R忧恐肮ぴ谥昂妥谂嘌担忧克枷胝喂ぷ鳎浞址⒒又肮さ幕浴⒅腔酆痛丛炝?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职工队伍。要加强和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六、多渠道增加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建立国有企业增补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要坚持国有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的原则。国有企业要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国有企业各种公积金,重估增提和加速增提的折旧资金,财政返还的利润,以及企
业通过拍卖、出租、转让等形式取得的净收入,要优先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新建项目要打足铺底流动资金。银行对积极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国有企业和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占流动资产比例高的国有企业,采取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改项目贷款等鼓励措施。
七、把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步伐。要在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的前提下,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加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力度,把扩大再生产的重点放在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上。国家在技改项目安排和贷款使用上,要坚持
扶优扶强的原则,实施“双加”(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改造步伐)工程,集中财力,重点扶持一批领导班子好、转换经营机制好、市场前景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有相当竞争能力的优势企业。
八、采取措施,解决国有企业的潜亏、挂帐和过度负债问题。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潜亏、各类资产损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原因等造成的贷款损失,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务院确定的有关试点企业,有“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属确需
国家直接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将原“拨改贷”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有“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属无资本金或资本金未达到规定限额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将原“拨改贷”转为国家投资,作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要探索将国有企业间债务
(不含对银行的债务)转换为股权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选择部分城市或企业,在财政、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企业债务清理和重组试点。要着重探索从机制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债务问题,防止卸掉老包袱又背起新包袱。
九、加强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和资产结构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确定重点支持的、鼓励发展的
、需要调整的行业或企业,搞好战略调整。
十、探索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效途径。分流富余人员要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积极性。对失业职工,有关机构要按国家规定保证其基本生活,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其重新择业。
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方面迈出新的改革步伐,同时推进职工医疗等各项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要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
要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选聘、考核、资格认证的制度。



1995年3月6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2009)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鼓励扶持力度,现就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施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创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区县审核

  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创业组织的注册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网络系统上做好相关操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

  三、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在开业园区以外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二)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

  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满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四)创业组织的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五)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补贴人员名册;

  (4)经营场地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5)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2、区县审核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创业组织的初创期限、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独立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真实性、实际支付房租和申请补贴金额、用工登记备案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

  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六)房租补贴费用仍按现有规定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的部分,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条龙服务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到创业组织账户;区县承担的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本意见规范相关操作,确保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本意见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经营场地房租补贴。

  (四)本意见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