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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3:1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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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3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陆 浩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0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总行联合召开的全国康复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若干规定
为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中国于1992年设置了康复扶贫贷款。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康复扶贫贷款现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目前,这项贷款暂未安排增量计划,划转接收的存量中,根据原定贷款期限,今明两年内将陆续到期。为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做好到期贷款的及时收回与再投放,以推进康复扶贫向纵深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有偿信贷资金,不同于国家无偿救济资金,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确保贷款安全、周转和效益。
二、贷款到期前一月或半月,银行应向借款企业(单位)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督促筹措资金,做好按期还贷准备。借款企业(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还贷时,应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银行提出延期还贷申请,经银行审查批准后可办理贷款延期手续。贷款延期只限一次,最长不超过原定期限一半。
对到期不还包括延期已过仍不还或银行未批准延期的逾期贷款,要按借款合同或协议要求,督促担保单位代为归还,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加息,必要时银行可强行扣款。
康复扶贫贷款到期回收集中到省分行统一管理。
三、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以扶持贫困残疾人康复、脱贫致富为主要目标,只要不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贷款支持的项目可以不受产业限制。但项目必须是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能让相当多数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受益。对投资多、周期长、见效慢与康复扶贫关系不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四、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对象为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不直接贷给残疾人本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是:生产经营项目列入康复扶贫开发计划,康复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项目权属清楚,承贷主体明确,有符合抵押、担保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等;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
五、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用途,主要为支持承担康复扶贫开发任务的企业(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搞活流通、提高服务等正常合理的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严禁将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用于赈灾救济,或用于基本建设超支挂帐挤占,或用于亏损挂帐挤占,或用于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债券,或用于超储积压物资及商品占用,或用于开销职工工资、福利等欠款。
六、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的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不同、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分别确定。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利率,严格按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执行。银行向借款企业(单位)按扶贫贷款利率标准及时计收全息。有关部门如补贴利息,直接补到借款企业(单位),银行可提供结息证明。
八、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的地区范围由省残联决定,但贷款再投放所支持的康复扶贫开发项目,必须由省农发行按项目贷款管理要求,从省残联申报项目中择优选定。通常申报项目与实际定贷项目之比应为2∶1。
九、康复扶贫贷款再投放,不论额度大小,皆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借贷双方认真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手续完备。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十、严格对贷款再投放的信贷监督和制裁制度。
1.银行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有关的其他情况,借款企业(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并提供工作便利。
2.借款企业(单位)必须按时向开户行报送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项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表、资料,以及借款用途、计划等的有关资料。
3.借款企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贷款,不得从事违法经营和转移贷款用途,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归还到期贷款。
4.借款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抽调贷款。
5.借款企业(单位)中途如要进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转让甚至关停,必须及时通知开户行,并就关系贷款征得银行同意,银行有权参与并督促借款企业(单位)落实归还借款债务。
6.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银行将视情况对借款企业(单位)分别处以加息、停止贷款、扣收多占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
十一、建立关停企业(单位)贷款监测考核和报告制度。关停企业(单位)贷款必须是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关停、撤销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贷款,没有经过批准而暂时停产的企业(单位)贷款,不能作为关停企业(单位)贷款统计反映。企业(单位)一经关停,对其贷款要进行抽查清理,向上级行写出贷款责任报告。贷款责任报告要经稽核部门审计。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解释、修改。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安排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

  二、清查内容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渔业油价补助管理办法;是否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参考标准制定本省用油量测算标准;是否建立健全本省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并完整准确地记录机动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二)油价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油价补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县级渔业部门是否对申请和发放环节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省级渔业部门是否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是否采用银行存折(卡)实名制发放并严格履行签名手续;是否及时总结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并上报总结材料。

  (三)资金管理情况。

  1.补助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是否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3.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等问题;

  4.是否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

  5.是否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6.是否存在结转资金。

  如存在上述第3-6类问题的,要说明资金规模,存在第5类问题的还要说明资金用途。

  (四)以往检查情况。2006年以来是否对本地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开展检查,是否发现问题,对发现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五)渔民举报投诉情况。2006年以来是否有渔民或企业投诉或举报,对举报是否及时处理、整改。

  (六)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三、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3月10日至4月15日)

  各省要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渔政部门承担的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并对3个以上县(市)进行重点核查和渔政督察。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请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部渔业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电子信箱:bofplan@agri.gov.cn)。

  自查自纠要做到:一是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年度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情况。二是认真排查解决问题。从制度完善、政策落实、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等环节开展全面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健全完善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着力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二)重点抽查(4月16日至5月15日)

  按照工作要求,我部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清理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总结整改(5月16-31日)

  各省要根据自查自纠、重点核查和渔政督察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做好清查总结报告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清查工作的做法和成效,资金管理情况评价,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改进和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请于5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部渔业局,并发送电子文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全面清理和检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开展专项渔政督察。各级渔政督察部门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6号)统一部署,深入执法一线,对渔业油价补助工作进行专项督察,严肃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渔政队伍政风行风建设,提高渔政队伍执行力。

  (三)切实整改清查发现的问题。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整改,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资金监管水平,确保中央渔业油价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电话:农业部渔业局010-5919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