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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5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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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0〕12号


泰政发〔2010〕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卫生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商品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下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村(居)委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村(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用房等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5%确定,具体由市房管部门公布。县(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由县(市)政府确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建设部门公布。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与之结构相连的住宅标准执行,独立的非住宅参照相应住宅楼标准交存。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代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业主大会管理,原则上仍继续沿用原统一开设的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房屋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房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续交,或者由市、县(市)房管部门制定续交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按方案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单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包括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实际提出相应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如无不正当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采纳;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受理的业主报修项目和自查提出的项目,确定年度维修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施工等);年度维修项目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有利害关系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三)具体维修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由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讨论通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通过该使用方案。应当分摊费用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并公示后,视为同意该使用方案;涉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列支申请,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五)房管部门审查后,办理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使用计划的60%;

  (六)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审核工程费用,并在相应区域内公示工程费用的审核意见;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资金结算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房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 在保证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将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也可以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住宅小区共有的经营设施和其他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以上资金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记入房屋分户账,其中第(一)项直接记入各自的分户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灭失的,其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二十条 市、县(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方便、免费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市、县(市)房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进行核对,并向业主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管和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反腐倡廉重在提高制度执行力

盛立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大责任,是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生力军。为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必须首先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从严治检,建设一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队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好的反腐倡廉制度不容易,把这些制度落实好则更难。制度建设的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胡锦涛同志强调,要“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因此,强化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是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大计。当前,检察机关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按照党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举,构建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执行力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核心保障作用。

  一、狠抓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廉政制度执行的能动性。

  反腐倡廉教育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廉政制度执行力。我们要在不断完善现有廉政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增强制度执行力度,坚决作到“有法必依”。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业务教育,不断提高检察干部的思想道德境界和业务水准,加大各项制度的宣传,把已经制订的制度落实到位。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遇到的廉政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找到制度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我们检察干部一定要确立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只能为人民服务,要通过把廉政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教育的全过程,努力形成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

1、要抓好学习教育,努力提高检察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是防止腐败产生的重要思想基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检察干部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学习教育。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六个严禁”等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全体干警进行遵守检察纪律、廉政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教育,促使全体干警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廉洁从检意识,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为廉政制度执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是增强业务素质。精通业务是提高执行力的关键,检察机关必须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强化业务学习,增强实战技能。职务犯罪案件要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刑事案件要宽严相济、保证100%的准确率,法律监督要着力解决群众告状无门,司法机关裁判不公等问题,确保检察权为民所用、为民谋利。只有提高业务素质,才能保证我们把个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精案”,让任何人都无机可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将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教育要具有前瞻性。反腐倡廉教育既要着眼于当前,又要立足长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廉政制度执行的能动性。通过参观看守所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参与刑事庭审等现场活动,开展及时有效的典型性警示教育,如:原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纪检组长胡志忠在担任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严重贪污腐败,仅个人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就达1700多万元,“小金库”资金达4700多万元。又如: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宁德怀自1998年3月至2002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龙泉驿区检察院公款159万多元,已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通过这些活生生的典型案例教育,使干警思想上产生震撼,心灵得到净化,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利益观,提高执行廉政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二、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廉政制度执行的保障性

  健全制度是针对当前廉政建设现状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制度的执行则是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检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根据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只有切实完善制度建设,找准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做好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龙头”制度,必须抓好抓实;二要不断完善各项廉政建设制度,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免谈话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检察干部执法档案,强调干净干事,增强党纪政纪法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二是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行为的制度。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规范“一把手”行为,关键要靠制度。一方面,要制定规范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制度,如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探索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等各项廉洁自律制度;另一方面,要突出完善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在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议事规则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党务、检务公开以及情况通报、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有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专断。

  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的制度。防止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极为重要。要针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环节制定监督制约制度,完善检察业务规范,健全执法责任制度,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保证各项检察工作部署得以有效贯彻落实。

三、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督查,增强廉政制度执行的实效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能否落实,监督检查系于一半。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督促领导干部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制度能否得到执行,关键在领导。要增强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督促他们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制度执行上率先垂范。要求普通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只有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良好风气。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制度,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检务督查要适时有效延伸。一是认真落实《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廉政规定,注意抓好案前的教育防范,办案过程和案件事后的监督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监督关口前移;二是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管好干警的“工作圈”、“社交圈”和“生活圈”,把干警非工作时间的活动纳入监督视野,防微杜渐;三是将检务督查纳入公众视野,设立检务监督台,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反馈机制建设

  一制度执行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责任的追究不到位,严肃惩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和根本措施。各级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原则、是非分明、敢抓敢管,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那些对制度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强化制度对权力的硬约束,使制度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高压线”。

  二反馈是检验制度优劣和了解制度执行效果的基本渠道。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自身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情况汇报、调查研究以及对综合信息的分析,及时了解掌握反腐倡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度本身的缺陷,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推出新的反腐倡廉制度。

  当前,我们检察机关要以提高廉政制度执行力为重点,以廉政教育为手段,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进行重点突破,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的要求,大力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保证检察权健康有效行使。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盛立军

电话:15049916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