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3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丽水”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推进公平准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市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应在上一年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落实好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市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市政府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市政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配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重大问题;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市委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汇报交流各市长分管领域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主要工作安排、建议等;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上旬和下旬各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各市长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主要工作安排;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沟通交流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涉及面广的,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协调会议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学习会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参会对象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并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由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秘书长先后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文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须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报市政府批准,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的须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交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复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包括市政府及办公室抄告单,一般由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后发。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市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性债务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统一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速协同办公系统推广进度,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严肃纪律和改进作风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将通过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举办讲座、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副市长、秘书长到市外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招商引资和疗养、休假等(以下简称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视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报告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政发〔2006〕7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适用本规则。


加强依法行政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
【摘要】: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矛盾多,压力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本文通过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如何为平阳县规划建设部门能深化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改进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城乡一体、全域谋划;二是上下协同、分级负责;三是研管联动、夯实基础;四是民主公开、强化监督;五是部门合作、合力共进;六是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七是加强效能、自查自纠。笔者通过上述的几点建议,希望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和技术统筹管理能力,为实现我县城乡规划建设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尽献自己绵薄之力。

【关键词】: 依法行政 城乡规划 管理 思路


改革开放之初,城市规划因其自身对市场适应性而迅速壮大起来,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部门之间的职能竞争日趋激烈,规划工作职能和综合调控功能弱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平阳规划建设局肩负着履行管理好全县规划建设事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五个统筹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预示了今后城市发展的方向。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创新,提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成为当今城乡规划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要求。

计划经济时代,规划是计划的延续和空间落实,往往是项目建设布局到哪里,规划编制到哪里,从而形成了以规划服从项目的一种开发为导向的规划思路。这种思路与现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适应的。近年来,出现了规划滞后于建设,规划先行官指导地位减低甚至阻碍建设发展的问题。如何加快城乡规划建设思路,实现由项目导向型规划向资源管治型规划的转变,真正使城乡规划从技术管制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化,还任重而道远。

2、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矛盾。

一是城乡规划工作战略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短期性之间的矛盾。规划考虑的是地方建设长期发展的利益,研究规划发展工作期限往往比较长,而一届政府任期只有5年,政府领导往往只对任期内自己能办成的事感兴趣,所以现在社会上出现政府领导任期规划之说。二是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承载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如土地指标稀缺、资源环境不协调等等。三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综合性与城乡建设部门的专业之间的矛盾。城乡规划部门是属于建设范畴的一个系统,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规划建设部门是专业部门,而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政策性、法治性、地方性、长期性、实战性等特点,这些职能与角色的错位,严重限制了规划综合协调作用能力的正常发挥。

3、职能遭受肢解的压力。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都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职能,开展了各类直接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希望自己部门能在空间布局上有更大的发言权。面对当前这种部门间竞争有余,合作不足的状况,规划部门面临着急需加快规划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在政府层面与技术层面统筹能力的客观要求。只有我们与时俱进地提升统筹管理能力,借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不断强化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的严肃性。

4、现行体制和机制暴露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归纳为“四多四少”:一是上级政府重视规划审批多,实施监管少,造成规划调整随意,刚性不足。二是规划管理工作限制性规定多,因势利导少,加上现有规划人员管理力量不足,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在一些突发性事件面前规划部门大部分成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三是法定职责多,实际行使权利少,形成进退失据,压力很大,特别是基层单位。按现行管理体制,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应对什么事都有决策权,而实际上什么事情都决策不了,相反责任都是部门负责人的。四是规划方面研究多,单个项目研究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缺乏技术支持。重规划轻项目的研究方式,没有建立建设项目的评估制度与可行分析,以至在建设项目管理时以简单的图纸来应付项目,致使规划编制越做越细,抓不住本质,而导致规划适应不了城市的发展变化,到头来规划的原则往往难以坚持。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型城市化道路的要求,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目标。

1、城乡一体,全域谋划。“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纳入了一个法律范畴,并指出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就是规划的范围从城市进一步延伸到农村,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各类要素全统筹,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全协调,使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成立对接关系。标志着打破原有城乡分割的规划模式,进入到了城乡总体布局规划的新时代,这是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上下协同,分级负责。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职权”的原则,建立层极有序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特别要求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规划实施事前监督与指导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总体规划的修编管理。凡涉及强制性规定内容修改的,必须要按法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确保规划审批权威性和严肃性。二要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建立建设用地边界管理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不得突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三要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级选址定点管理制度。

3、研管联动,夯实基础。目前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脱节的问题严重,规划的编制难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求,很多规划是屡编屡改,极不严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研究工作,加强规划和项目统一审查和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

4、民主公开,强化监督。原《城市规划法》过分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合作的法定程序,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错能力。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并明确赋予公众查询权、举报权和控告权。在规划监督机制方面,也更加完善,通过审议、备案,定期报告及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等方式,明确了立法机关和上级政府的监督权利。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规划部门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可以实行窗口审批的一律进窗口审批,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对办证审批以及执法处罚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六公开,六公示”制度,推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谁违规,追究谁”,不断增加工作的通明度,努力塑造规划系统服务品牌。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下基层、化纠纷、解难题、办实事”以及“规划进社区协管服务”活动,对企业和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指导,及时帮助企业、群众解决困难,同时还要规范“一书三证”行政许可核发制度和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公开和透明。

5、部门合作,合力推进。城乡规划是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离不开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规划工作并不完全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综合服务,规划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有关部门服务,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只有各部门凝成共识,形成合力,才能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功能作用。

6、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管理。执法人员对在建工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使其尽量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突出抓好经营性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管。实行查封停工,组织专门执法力量,与乡镇府、土地、城建等部门联合执法,现场看守,对不配合执法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坚决不允许重新开工,不能出现新的违法超建,并争取强制措施组织拆除违章建筑。三是加大对违法临时建筑的整治和拆除力度,发挥乡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利。

7、加强效能,自查自纠。继续深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制度,开展自查自纠,违章立制重预防,对各科室的自查成果要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并予以督促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召集相关科室人员协商解决,真正发挥督察作用落实到位。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已驶入“快车道”,在新形势下的平阳县规划建设事业也在发生巨大变革,规划建设部门不仅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且也是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发展的最好机遇。从这一点,规划建设部门的每个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深刻理解《城乡规划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在工作中勇于探索。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抓紧制订相应的地方政策与规定,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和法制建设宣传力度,实施制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平阳县规划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
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六、奖金范围内的节约奖、从兼课酬金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及津贴和补贴范围内的各种价格补贴,在统计报表中单列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