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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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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教政法[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与要求,适应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我部研究制定了《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的要求,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 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保障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内容系统深入、形式生动多样、效果扎实显著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切实提高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校长、教师、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求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与氛围,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与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服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青少年学生、校长、教师以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自的群体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和途径。全面落实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目标和任务,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重中之重。

  ——坚持普治并举,促进改革。法制宣传教育要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相结合,切实推动学校管理、教育管理观念与方式的转变,促进人才培养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要着眼于法制教育对象的实际法律需求,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握教育领域普法工作的特点与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丰富教育形式,开拓教育普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深化“法律进课堂”活动,切实落实青少年是法制宣传教育重中之重的要求,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与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普法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从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将法制教育作为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重要载体,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法制教育在课时安排、师资配备与培训、教材建设、经费保障、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关于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的要求,真正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进入课堂主渠道,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民意识和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根据学生的特点与接受能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科学规划、系统安排各教育阶段法制教育的内容与体系,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循序渐进安排相应教育内容,着重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突出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在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整合和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利用现代媒体和信息技术,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把法律知识学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相结合,大力提倡和推广探究式、实践式、参与式的教育教学方法。

  学校法制教育的各个阶段都要突出宪法教育,要使学生逐步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义务教育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法治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公民意识,初步形成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认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社会生活必要的法律常识,建立守法观念。高级中等学校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教育,使学生树立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比较系统地开展法制常识和一般性法律知识教育,使学生具备依法参与社会生活、判别是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知识与能力;中等职业学校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护以及特定职业岗位要求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导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大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依法治校的意识与能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法治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针对学校工作的特点与校长、教师工作的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高校长、教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意识与能力,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意识与能力。

  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使广大教职员工全面深刻地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深入学习宣传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原则与一般规则;学习宣传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教职员工自觉知法守法,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宣传有关保障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内容的法律知识。要系统、深入地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使广大校长、教师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确立的法律原则、基本制度及重要规定、行为规则。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规划纲要的学习,使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入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主动性与自觉性。要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学校自主权、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学习宣传维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

  (三)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全面提高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并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制度与要求,切实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法治原则、宪法、主要法律制度和行政、教育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自觉性。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提高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使公务员深入领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刑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法律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规划纲要的学习宣传。要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掌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划纲要等有关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切实提高对教育规划纲要的理解与执行能力,提高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能力,提高依法实施教育管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调解纠纷、推进改革的能力。

  三、工作举措与实施保障

  (一)健全完善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与实施机制。

  ——健全中小学通过课堂主渠道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在中小学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认真落实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要求,不断丰富教育形式,分层次、分阶段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积极探索在学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途径;要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认知能力和社会发展,结合综合实践活动以及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禁毒、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在地方或者校本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或者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整合各种专题教育的形式与途径。

  ——建立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与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开展以提高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的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促进精品课程的涌现。鼓励高等学校发挥法学专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和社会普法工作,提供智力和资源支持。

  ——逐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纳入对学生知识和综合素质考察的范畴。在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入学考试中适当增加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知识、基本法律原则及常识的内容,引导学校重视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关注社会法治实践。

  ——建立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专门计划,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完善法律知识结构,提高开展法制教育的教学能力。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校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继续推动和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

  ——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资源中心和校外实践基地。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强与综治办、司法行政、公安、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关工委以及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协作,主动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积极开辟第二课堂,以多种形式,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资源中心和校外实践基地,为学生通过实践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提供条件和机会。要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编制和发放法制宣传杂志等实践性、趣味性强的活动,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形式。要积极探索利用学校法制教育的资源和优势,为社会整体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支持的途径和方式。

  ——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特点与规律的研究,建立形成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和研究基地、培训基地。要系统研究在中小学各阶段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内容与形式,研究制定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与体系。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全国教育科学研究等课题研究规划中要适当增加相关的研究选题,动员和组织法学以及相关学科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关注和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特点与规律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机构,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法治理念水平的测评与分析等研究。结合现有的培训机制,在国家和省级分别建立若干校长依法治校能力培训和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基地。

  ——健全学校法制教育的支持体系,建立优质法制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重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教育部将发起设立公益性的全国教育普法网站,利用网络手段,汇集、编辑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形成法制教育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平台,为各地开展远程学习与培训提供支持。鼓励各种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和公民个人,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制作形式多样、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读物、教学资源和文化产品。举办各层次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教学比赛、课件评选、知识竞赛等,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读书活动,调动师生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实施学校依法治校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针对学校校长、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纲,组织编写依法治校基本纲要,明确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及其他主要领导、广大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要求。

  ——实施依法治校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国家、省和地市的层级培训体制,保证本规划期间,每一所学校有校长或者至少1名主要负责人,接受教育法制、学校依法治理方面的系统培训,使之具备依法实施管理,依法处理和化解学校内部纠纷、问题的能力。重点提高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对高等学校负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章程制定、处理学生和教师申诉、处理法律事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织专项培训。

  ——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通过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橱窗、在校园网、校园广播中开设法制教育专栏等多种形式,结合在学生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法律故事,宣讲法治理念、法律常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文化氛围。

  ——完善教师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各地要结合教师教学需求,制定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规划。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中,要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

  ——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的内涵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形成一批符合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内涵、对其他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具有示范意义的学校;培养一批有依法治校先进理念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校管理者。完善学校评价机制,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组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专家宣讲团,遴选有专长、理论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实际工作者,组成宣讲团,为各地开展校长、教师的法制培训提供师资和智力支持。

  (三)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开展依法治教示范机关创建活动。

  ——研究制定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教育大纲,明确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一般公务员学法的具体要求。

  ——建立年度法制教育学习计划和新颁布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制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的需要,每年明确年度法制教育重点和学习规划,并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以及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等方式,予以落实。新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年度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

  ——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价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2名公务员接受过系统的行政执法和教育法律的专门教育或培训,具备开展行政执法、运用法律处理教育纠纷、解决问题的资格和能力。

  ——探索开展依法治教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研究制定符合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教育行政管理特点的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和工作要求,推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与规范,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与水平,在县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依法治教示范单位。

  (四)加强领导,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体制与保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继续设立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指导部机关及全国教育系统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公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依法治校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制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法制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教育系统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要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做好机关普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组织实施、校长教师的法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监督本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课程建设;建立健全与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价机制。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对学校法制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价标准,健全评价机制,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和成果;探索建立中小学、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将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与成效纳入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整体督导评估之中。

  ——设立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障本规划确定的工作举措得到落实。教育部设立全国教育系统普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教师的法制教育工作;支持设立教育法制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推动教育法制研究以及青少年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研究、编写法制教育纲要和具有示范性、权威性的法制教育读本、教学资料;支持全国教育普法网站的建设,以及用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示范单位的表彰等工作。各省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地方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规划的要求,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落实,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教育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学校的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校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方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逐一落实本规划的工作举措,要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得力、督促到位,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遴选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单位、学校。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检查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99号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胶东调水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证调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胶东调水,是指综合利用黄河水、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通过调水工程向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区以及沿线其他区域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胶东调水工程管理、水质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胶东调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调度、保障重点、兼顾沿线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胶东调水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胶东调水工程规划建设、资金保障、水量配置等重大问题,保障调水工程有效运行。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的保护,解决污染防治、土地使用、电力供应以及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胶东调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胶东调水机构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质保护等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农业、环境保护、林业、价格、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胶东调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胶东调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


  (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分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


  (二)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游泳、洗衣或者清洗车辆和器具;


  (五)烧荒、放养牲畜;


  (六)其他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


  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盖房、筑坟、超限行驶机动车,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


  (四)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五百米之内实施爆破、采矿的,应当事先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调水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 胶东调水机构进行工程抢修抢险,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在调水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等重要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泵站、调蓄工程等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二)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


  (三)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胶东调水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胶东调水工程取水口区域的水质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停止取水。


  第十九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水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胶东调水机构发现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或者及时采取弃水、冲刷渠道等有效措施,并通报环境保护、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造成调水水质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污或者限期治理。


  胶东调水工程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该河道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调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建设保护湿地等工作,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污染胶东调水水质的行为:


  (一)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液体污染物以及垃圾、废渣等固体污染物;


  (三)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存贮垃圾、废渣等污染物;


  (四)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四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调水计划,优化调度调水资源。


  胶东调水机构在保障向受水地区调水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向工程沿线高氟区和用水困难区提供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为农业提供农田灌溉用水,拓宽供水功能,提高供水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与胶东调水机构签订供用水协议,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取用水方式,充分利用调水资源,逐步恢复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胶东调水工程供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由受水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缴纳。具体缴纳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年基本水费的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核定,计量水费根据实际用水量与核定的计量水价计收。在核定年基本水费和计量水价时,应当征求受水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计量水价按照不同受水地区分别核定,具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抗旱以及其他应急调水,或者因防汛、排涝等使用调水工程的,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胶东调水机构按照核定的水价收取的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水质保护与技术开发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调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工程设施、扰乱调水秩序、污染水质及其他危害调水安全的行为。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胶东调水调蓄工程下游河道的防洪治理,保障调蓄工程泄水畅通。


  因调水工程修建的跨河、跨渠交通桥、生产桥和高压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制定具体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维护调水秩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已在调水工程重要场所设立的警务机构,应当加强警务人员配备,积极预防和制止危害调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好调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三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根据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源保障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调水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胶东调水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盖房、筑坟,或者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的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或者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烧荒、放养牲畜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从调水工程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打井、钻探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和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并造成危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或者实施污染调水水质行为的,由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胶东调水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调水工程调度运行规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继续供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缴纳、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公养管[2004]11号 


  各市、州公路管理处: 
  现将《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抄报: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在开放交通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其它情况的养护维修作业可参照应用。 
  第三条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加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应经专业培训获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操作。 
  第五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一旦已经设置,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不能随意撤除、改变设置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区范围。必须用清楚和确定的方法引导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所有的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确保养护维修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公路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第一节 公路养护作业 
  第七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反光功能的桔黄色安全标志服。 
  第八条 公路路面养护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夜间养护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第九条 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路面。在人工清扫范围内必须设置安全设施或设置有效的交通控制区。 
第十条 进行明火熬制沥青时,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在发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上进行养护作业时要指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意外伤人。 
  第十二条 在路肩、边坡等路段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伤人。 
  第十三条 坑槽、沉陷等病害修补不能当天完成的,应按本规程规定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第十四条 雾天由于能见度较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所有安全设施上均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五条 在山区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由于视距条件较差,车道坡度较大,要作好交通指挥;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纵坡的影响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 桥梁、涵洞养护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桥梁、涵洞养护现场要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桥面养护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时,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第十八条 高空作业要有牢固的安全设施,在桥梁外栏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蓝或脚手架,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 
  第十九条 拆桥梁和涵洞中使用空压机、风镐破碎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防止碎石击伤。 
  第二十条 斜拉桥、钢桥、吊桥维修时,需设置脚手架或液压升降操作平台,并做好临时防护。脚手架底部或液压升降机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须设置灯光警示信号,必要时与航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予以配合。 
              第三节 隧道养护安全作业 
  第二十二条 隧道路面养护作业时,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及时撤除。 
  第二十三条 登高堵漏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正确使用劳防用品,使用防水材料时,严禁烟火。 
  第二十四条 在养护维修明洞和半山洞时,要及时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以防伤人。 
  第二十五条 在隧道衬砌局部坍塌养护作业时,可在塌方范围选择适当位置做坍体护拱,作业人员可在其掩护下操作。 
  第二十六条 当检测的隧道内CO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开启或架设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第二十七条 在未设置照明设施的隧道内养护作业时,应在隧道洞门外设置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交通。 
  第二十八条 对隧道侧壁及项棚用水冲洗清洁时,应注意保护洞内的电器设施,以防受潮漏电。 
  第二十九条 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内必须在适宜位置设置消防器材库,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 隧道内不准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隧道内的紧急停车带、行车(人)横洞、避车洞及错车道不准堆放物品。 
           第四节 冬季除雪养护作业 
  第三十一条 冬季养护作业的重点是除雪防滑。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气象资料,作好除雪准备。除雪以机械除雪为主,人力除雪为辅。应注重桥面引道、坡道、弯道、城镇出口、匝道、收费广场等重点区段的除雪防滑。 
  第三十二条 除雪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雪机械设备准备:在冬季来临之前,必须将除雪机械维修好,并储备必要的配件、融雪剂、防滑料。每次除雪后,应对除雪机械设备进行保养、修理,以备下次使用。 
  2、为了有效地进行冬季作业,应将路面、路肩、桥头、桥梁伸缩缝等予以整修,以便除雪机械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因除雪机械种类较多,为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应对驾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及特殊作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除雪作业分为新雪除雪、压实雪处理。除雪作业应做到以雪为令,随下随除,同时加强交通管制,以最快的速度及时清除,防止路面积雪(被压实),并做到除雪和防滑相结合,未做到及时清除积雪、积冰路段,应本着先防滑后全面除雪的原则,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使用抛雪机作业时,应有人员做好交通控制,指示车辆通行。抛雪方向应按机械行驶方向的右侧,严禁逆向行驶和反向抛雪。 
  第三十六条 在使用推雪铲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推雪铲周围停留。 
           第五节 公路绿化养护安全作业 
  第三十七条 凡需占用车道作业的,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在一级公路中央隔离带绿化养护时,绿化施工用具一律安置在中央隔离带或绿化区域里。 
  第三十九条 运送树、花草时应设置有关的警告标志,装卸人员要互相配合,严禁边开边卸。 
  第四十条 树枝上有架空电线的,应与供电局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施工。 
  第四十一条 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必须停止上树操作。 
  第四十二条 上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上树工具要带好,防止落下伤人。修剪树枝要注意交通安全,防止整修的树枝打伤行人,应将剪下来的树枝放在路肩同方向的内侧。 
  第四十三条 运树时要用绳子将树困扎牢固,避免在运输途中落下伤人。超长、超高、超宽要办理手续,要按交通规则载货规定装运。 
  第四十四条 运树途中车上不宜站人,严禁随车装卸人员站立在树上。 
            第六节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安全作业 
  第四十五条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第四十六条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撤离工作岗位,不准将养护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第四十七条 操作人员及配合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指挥调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第四十九条 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养护机械不得使用。 
  第五十条 养护机械在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作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程。 
  第五十一条 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上述管线2m距离以内作业。施工前,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配合作业的人员,应在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如需进入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养护机械回转并可靠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密切联系。 
  第五十三条 养护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靠近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养护机械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五条 养护机械必须按要求配备公安消防部门检定合格的消防用品。 
  第五十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第五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多班作业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养护机械的运转情况、润滑保养情况及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五十八条 养护机械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有驻车制动装置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打好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第五十九条 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养护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养护安全设施及布置 
  第六十条 渠化装置:渠化装置应设置于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养护维修作业区附近,主要有四种: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和消能抗撞桶。 
  1、锥形交通路标属柔性渠化装置,由橡胶材料制成。形状为圆锥形,其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为防止在使用中被随意移动,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布设间距为15m。 
  2、安全带属柔性渠化装置,由布质或塑料制成,宽度为10cm,带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宜与其它设施一起组合使用,设置于需要分隔车流与作业区或双向车流的车道的地方。 
  3、路栏属刚性渠化装置,有两种形式,其上有桔黄和黑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设置于需要隔离车辆或引导车辆改道的地方。 
  4、消能抗撞桶:由高强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装置,其上有桔黄和黑相间色,顶部可安装黄色施工警告灯号。使用时其内部灌水袋或其它消能材料。设置于需要隔离车辆或引导车辆改道的地方。 
  第六十一条 防冲撞装置:带有动力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吨位大于15吨,颜色为醒目桔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尾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可按需要改变。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车流方向,设置于作业区上游10m~50m处。 
  第六十二条 施工警告灯号:施工警告灯号分闪光灯号和定光灯号两种,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安装于路栏、消能抗撞桶、防冲撞装置或独立活动支架上。一般设于夜间养护维修作业路段附近。 
  第六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交通标志: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交通标志,属于临时性交通标志。主要有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和施工区标志三种交通标志,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交通标志应设置于醒目且能使车辆驾驶员有足够反应时间的位置。 
  第六十四条 夜间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以增加照明度,照明应覆盖整个作业区域,但不应给车辆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六十五条 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作业完成时,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所有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四章 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布置 
  第六十六条 作业区交通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安全改变交通流方向,使车辆顺利通过或绕过作业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作业区交通控制布局要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特点、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区域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统一,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必须考虑到工程车辆进出作业区的安全,要设置专门进口和出口。尽可能避免工程车辆在进口或出口处与其它车辆发生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避免,必须采取相应的交通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养护维修作业区布置适用于公路的大中修、改建以及日常保养。 
  第七十条 作业区基本组成:作业区有六个分区(1)警告区;(2)上游过渡区;(3)缓冲区;(4)工作区;(5)下游过渡区;(6)终止区。 
  第七十一条 作业区基本布置: 
  1、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5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在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则须在匝道右侧路肩上设置交通标志。 
  2、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30m。 
  3、缓冲区: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5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4、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5、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30m。 
  第七十二条 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与第八十条作业区布置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方向不同车道施工作业区布设间距须不小1500m,否则可考虑分期施工。 
  2、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区布置:利用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将非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改为双向交通,因此,作业区的布置可与开口位置结合,适当增减交通控制区的长度。 
  3、小范围、短周期的养护作业: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三条 一般公路作业区布置: 
  一般公路主要指二级以及二级以下等级公路,作业区布置与第八十条作业区基本布置相同,但考虑到一般公路车速较低和空间条件较差,作业区的分区可以作适当的简化。 
  作业区的布置:一般公路养护维修时必须要设置的交通标志是道路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视具体情况而设置。渠化装置主要是锥形交通路标路栏。在有些情况下可专门配备作业区交通指挥人员。 
  路段养护维修作业: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除必要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外,在双向两车道和未分车道的道路养护作业时还必须在两个方向各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其他情况可视条件而定。 
  弯道上养护维修作业: 弯道上进行养护作业由于视距较差需要对作业区的布设作特别的处理。 
  改道养护维修作业:在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为了不影响交通,需要设置交通便道可以保证交通的畅通。 
  路肩养护维修作业:在路肩上养护维修作业对车辆行驶有间接影响,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移动养护维修作业 :在作业区位置是变化的情况下,属于移动养护维修作业。移动养护维修作业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第七十四条 特大桥梁桥面作业区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1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设施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在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则须在匝道右侧路肩上设置交通标志。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缓冲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 
  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布置:通常情况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在有单向3车道的情况时,封闭部分的宽度最大不宜超过两条车道。 
  在大桥上进行小范围、短周期养护维修作业,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五条 隧道路面作业区布置:隧道作业区的布置须有足够的照明。 
  作业区基本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1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3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若隧道为双向交通,则须在终止区内配备一名交通指挥员。 
  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区布置 通常情况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在隧道内进行小范围、短周期养护维修作业 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六条 收费区域作业区布置: 
  收费区域包括收费通道以及收费亭等所属的范围。在收费区域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并对作业区的交通进行管理。 
  作业区基本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2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3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 
  作业区的布置:在收费区域布置养护维修作业区,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上游,则可简化下游 过渡区和终止区的设置,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下游,则可简化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的设置,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