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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0:1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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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12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要求,特制定《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吕伟东,电话:0571-87811283)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单位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浙交〔2010〕222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当年度省交通建设计划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委托,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交通局(委)、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所辖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考评材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自评、初评和考评三个阶段。
第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当年建设工作的自评工作,填写《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并报县(市、区)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委)。
第七条 各市交通局(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区项目年度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向省公路局报送年度考评材料。
第八条 省公路局结合各市交通局(委)对建设项目的各类专项检查和省级检查、考评等情况,分别对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综合考评,提出年终考评意见,由省厅通报年度考核结果。省级检查、考评工作由省公路局组织,考评人员由省厅、省公路局、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
第九条 考核将对照年度考核目标,结合检查情况,对建设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建设程序、信用动态管理、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标化工地管理、资金管理和政策处理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建设任务;
(二)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全年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瞒报、谎报有关工程安全及质量事故,或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当年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被确认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发生恶意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 考核评分根据考核分项内容设置分值:组织机构设置20分、基本建设程序20分、信用动态管理5分、合同管理27分、标化工地管理10分、资金管理10分和政策处理8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一) 组织机构设置(20分)。
对建设单位组建的合法性、单位部门设置、人员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单位人员管理、机构运转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等进行考核、评分。
(二)基本建设程序(20分)。
对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环评、水保等各专项审批情况,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情况,设计变更数量及设计变更报批是否及时等情况,项目交(竣)工组织情况以及项目资料报送情况等进行考核、评分。
(三)信用动态管理(5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信用动态管理台帐,每年度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考核、评分。
(四)合同管理(27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违背有关规定,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进行考核评分;结合检查情况,对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在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分项形象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当年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开工日期距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时间、投资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工程款计量支付是否及时,考核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责任体系是否健全、落实到位,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措施是否有力等进行考核、评分。
(五)标化工地管理(10分)
根据《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六)资金管理(10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是否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筹集和足额到位建设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前期征迁款,并督促及时下发到征迁户,是否出现挪用建设资金现象,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等进行考核、评分。
(七)政策处理(8分)
对建设单位是否按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依法、及时完成征迁工作、形成良好无障碍施工环境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主要考核项目参加各方关系是否和谐;与地方政府及沿线群众沟通协调、互相配合的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建立“政府主导、交通牵头、部门配合、合力推进”的良好前期工作机制;是否与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合力推进项目建设环境;《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是否良好等。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按各考评项目相应要求进行考评,达到考评要求的得满分,否则,按评分表要求相应扣分。考核分数低于75分为不合格,75-94分为合格,9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 省级考核每年组织一次,根据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对排名前十名且综合得分为95分(含)以上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将和省厅对各市交通局(委)的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交通局下年度建设计划挂钩。对通报表彰优秀的,省厅将优先安排项目和建设计划;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厅将少安排或暂缓安排次年新列的公路建设项目和建设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评分表

国省道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县(市、区)交通局:
考核内容 扣 分 标 准 分值 项目自评分 市评分 省评分
一、
组织
机构
设置
(20分) 建设单位具有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指挥部的正式文件。全部具备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扣1分。 2
建设单位设有计划、质量、安全、技术、财务、征迁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具有相似工程的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要求的职称或资格证书,工程管理经验丰富,担任过相似工程的负责人,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6
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专业、职称和数量满足相关要求,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不少于单位总人数1/3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
建设单位能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引进、充实和调整内设部门及人员,保证各岗位人员数量和能力始终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内部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4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将组建后的机构组成、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并上报备案部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能按时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
二、
基本
建设
程序
(20分)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建设的得2分,否则每不符合1次扣1分;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得2分,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
按规定需进行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每缺少1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开工日期距初步设计批复日期每超过1年扣2分,扣完为止。 3
建设单位能及时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得1分;在正式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有关规定,及时报批重大和较大变更及相关报备材料;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批一般变更和审结新增单价的,得满分。否则,未按变更设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存在重大和较大变更工程未批先建的,每起扣1分;未及时审批一般变更的,每起扣0.5分,未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的扣1分,扣完为止。 6
建设单位能按时完成交工验收,及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财务审计决算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建设单位能及时上报工程建设计划、工程进度统计报表、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三、
信用
动态
管理
(5分) 建立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得2分。 2
建设单位每季度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奖惩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和评分,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真实的记录在台帐中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年度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及时、客观、公正的,得1分。 1
四、
合同
管理
(27分) 建设单位不违背有关规定及时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项目质保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到位,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每缺1项扣1分。 3
工序管理严格,质量检查到位,平时措施有力,整改问题及时,管理规范的得10分,否则,每项扣1~2分。其中,被质量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起再扣0.5分;被交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的,每次再扣2分。 10
工程前期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新开工项目)、完成省厅下达年度计划投资额、或达到省厅考核目标内容的,得满分;工期每随意延迟或提前半年扣1分。 5
建设单位月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时的,得满分。否则,违反合同约定超期支付的,情节一般的扣1~3分,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扣4-7分。不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扣2分,扣完为止。 7
五、标化
工地管理
(10分) 标化工地建设管理按国省道公路标化工地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评。认真做好标化工地工地管理的,得10分,否则按该项目各施工单位得分情况计算算术平均值。 10
六、
资金
管理
(10分) 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项目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筹集和足额到位建设资金,未出现挪用建设资金现象的,得满分。否则,资金到位比工程进度滞后的,扣1-2分。 2
前期征迁款及时拨付,并督促及时下发到征迁户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落实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措施有力,工资发放到位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审批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七、
政策
处理
(8分) 建设单位成立专职政策处理部门或委托当地政府负责政策处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依法、及时完成征迁工作,形成良好无障碍施工环境,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每发生1起严重阻碍工程顺利实施并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再扣2分,扣完为止。 4
参建各方之间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及沿线群众关系和谐;沿线建设环境良好、平安,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1961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涉外公证工作,前司法部在1956年曾作了一些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及公证处基本上是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公证工作。但是近年来在办理涉外公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现参斟外交部领事司在办理公证、认证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目前对外公证文件的文字,绝大多数是以中文为准,但为使用方便,有的公证文件在中文本之后附加译文。但也有的文件是事先在国外拟好格式,则以外文为主,另附中文译文。对外公证文件以中文为主,附加译文,是为在国外使用方便,如果以国外拟好的外文格式为正本,中文仅作译文,这样不仅使中文没有必要,而且有失国家尊严。今后凡对外公证文件的正本文字,应一律应用中文,另附译文,如文件使用地不需译文(如香港)就不必另附译文。
二、目前在办理公证文件中大量的是委托书,其公证词句较简单,只证明委托人签字属实,或委托行为属实。但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强调要委托人当着公证人之面签字,如在公证词句中未说明委托人是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则在法律上不生效,权益受到损害的是我方。对这个问题,今后在公证词句中可以修改为“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院)公证员前,在上述文件上签名(盖章)”。但是在办理公证文件中,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负责态度,审查委托行为是否属实,特别是在办理外侨要求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一些文件,更应掌握这个原则。
三、有的公证机关在公证文件上,只盖公章,而无公证员印章;有的只有公证员印章,而无公章。如果只有公证员印章则不符合我国的习惯,也不能说明他的法律身份;如果只有公章,亦不能说明是通过什么人办理的公证行为。因此今后应该两者兼有。
有的发件人在文件上捺指纹印,这样作有辱人格,最好能自己签名。如不能,则可用印章代替。
四、各公证机关的公证页放置的地位不一,有的将公证页放在原文之后,译文之前,有的放在文件的第一页,有的放在最后。关于放置的先后应当统一起来。今后应放在原文之后,先有事实的经过,然后予以公证,从程序上看较为合适。公证页放在译文之后,是不妥当的,因为公证只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译文只作解释文件的内容而存在的(如果公证也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则可把公证页放在后面)。但为使用方便,各地可将译文与原文合订在一起,加盖骑缝章。
五、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可以合并为一个。因使用亲属关系证明书主要是为了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而继承权证明书中也必须说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两者合并为一个(即继承权证明书)简便而不重复。
六、关于译文问题,有些地方在办理对外文件公证时,因人力的限制,译文有困难。今后各地如自行翻译有困难时,可以统一请华侨旅行服务社代办。
七、有的在办理对外文件公证时,文字不够简练整洁,有碍观瞻;有的内容交待不明;有的甚至将年月日写成了几种式样的文字,如将1959年11月2日写成19伍玖年十一月2日。这些问题各地在办理公证文件中都应加以注意。
此外1959年6月12日我院和外交部曾联合通知“废止关于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各地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但目前有的法院及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后,仍寄我院,往往延误时间。希各地一律按着1959年6月12日联合通知执行。
上述各项请各地参照执行,并转有关基层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四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牵头单位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甘肃管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负责人组成。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组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三、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牵头部门及其职责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事故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由兰州铁路局牵头负责;

  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7、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3、及时组织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省经委负责。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
 
  1、指导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六)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分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负责。

  (二)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预案适用于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200份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