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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8: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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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2号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3日经
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
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3年4月16日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构
建循环、生态、便捷、宜居的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促进
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的规
划、建设、开发、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产业区位于本市静海县,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产业区总体
规划执行。
  第三条 产业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
园区、国家级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示范基地、国家进
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
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包括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产业区应当创新发展模式,按照回收体系网络化、
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
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实现再生资
源回收与利用的一体化发展和再生资源的规模化利用、高值化利
用、清洁利用、安全利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产
业区投资兴办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
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产业区兴办学校、科研机
构、创业中心,实施循环经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产业区内禁止兴办不符合循环经济产业政策、技术
工艺落后、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对产业区的
规划布局、产业集聚、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政策支持。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静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区的组织领导,推
进产业区开发建设,提升产业区发展环境。
  第九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是静海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产业区实行统一行政管
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产业区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产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经
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产业区产业发展目录,负责组织产业区招商引资、

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
  (四)根据静海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市有关部门委托,
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产业区的规划、土地、建设、交通、房屋、
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文化、卫
生、安全生产、农业、林业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协调、配合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环境保护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和静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
责。
  第十条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统筹产业区开发建设
和管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
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产业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
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区
产业发展目录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引入金融、电信、邮政、物流等
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建立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物流、商业、

融资平台和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优化产业区投资和经营环境。
  第十五条 产业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产业区的废物的拆
解、加工、再利用和最终转移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控制产
业区污染物总量排放。
  第十六条 产业区建立海关、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管委会
联合监管体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的加
工利用实行"圈区管理"。
  管委会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成立产业区口
岸联合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再生产品出口
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 产业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产业区各类规划和
循环经济发展要求。
  第十九条 产业区按照循环互补的发展格局,建设产业功能
区、科研服务功能区和居住功能区。
  第二十条 产业区内的工业、居住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普及率应当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产业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
等资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
  产业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使产业区
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区应当建设综合节能环保系统,集中进
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废弃物处理,严禁产生二次
污染。
  产业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率、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固体废物
无害化处理率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率应当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产
业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林下经济带的投资、建设、运营、维
护主体,按照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
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产业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

应当用于产业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林下经济带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产业发展和促进


  第二十四条 产业区按照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
政府监管的模式进行产业布局,以再生资源、新能源和环保产业
为主导产业,建立完整、合理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第二十五条 产业区应当根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联程度,科
学安排各产业功能的空间关系,实现再生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本市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加工、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加工、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轮胎及塑料再生利用、废旧
铜铝材精深加工与再制造等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在产业区集中发展,

其他区县不再集中发展再生资源利用产业。
  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入产业区生产经营。对非法设立的
拆解处理企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产业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设置环境自动
监测系统对产业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环
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 产业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区内开展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研

发、孵化推广、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
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
障人体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
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产业区内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优先贷款等信
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建设,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乡规划,建立和完善以再生资
源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为基础的社会化再生资源回收
网络。
  产业区建立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为再生资源回收、

处理、再利用企业提供交易平台。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再生

资源交售给产业区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拆解利用。鼓励产业区再生

资源利用企业与相关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

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废弃电器电子
用品、报废机动车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统
一回收集中到产业区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
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应当定
期发布再生产品政府采购名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
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再生产品。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科技、技术改造、环保、服务业、绿化、新农村建设等专项
资金向产业区适当倾斜。
  产业区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区内符合国家
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和产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
强市场竞争力的静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现代服务业、物流以及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开发等项目的实施。产

业扶持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形式,具体办法由

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区
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建立健全民
主参与机制,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模式。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区居民社区应当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
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服务
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产业区居民社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引导居民按照不同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垃圾分类。
  产业区居民社区应当合理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三十九条 产业区应当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
急预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
安全水平,减轻灾害损失,为产业区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
务。
  第四十条 产业区应当积极倡导节约资源、绿色环保的生活
方式和消费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绿色消费意识
和循环经济意识。
  第四十一条 产业区的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
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
设施和社区环境管理,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实行全面
的城市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产业区内示范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
天津市有关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的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化工企业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化学工业部《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结合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分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四个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所有企业。

第二章 升级(定级)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一级企业和二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⒈ 已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的企业,可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节能升级(定级)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请。
⒉ 主要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由其它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必须达到归口部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能耗计算办法也应按照归口部门的有关规定。
⒊ 考核的主要产品(指能够代表企业水平并起主导作用的产品)的能耗量一般要占企业综合能耗的75%以上,但不得低于60%。
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化工企业,考核的主要产品的能耗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综合能耗的50%,万元产值能耗也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
⒋ 按“节能工作检查评分表”自检,评分应达到如下分数: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95分,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90分,
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80分。
⒌ 已经获得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⒍ 从国外引进主要技术装备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其它能耗指标应比引进时的合同保证值低,方可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企业。
⒎ 企业因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等节能法规或发生浪费能源等重大事故,并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上机关通报批评或处罚的企业,取消当年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资格。
第五条 综合性化学工业公司(总厂)所属二级厂(分厂)(指独立经济核算生产型企业),被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已达公司(总厂)所属二级厂(分厂)总数三分之二,其综合能耗原则上又占公司(总厂)综合能耗的75%以上的,该公司(总厂)整体可申请
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
第六条 凡年耗能折标准煤2000吨以下的化工企业可以不参加国家级节能管理升级(定级)。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化工企业(含部直属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化工企业申请定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报表”(见附件一)和“节能工作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二),并附一千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向上一级化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
厅(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化学工业部推荐。
第九条 部直属企业申请定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经)委意见后,由部主管司(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推荐。
第十条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的检查工作由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具体组织,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进行。检查“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应有二至三名能源监督评审员参加。检查“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应有三名以上非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能源监督评审员参加。检查后应填写“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检查意见表”(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 经检查合格的“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审批,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化学工业部每年进行一次节能管理升级(定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每年八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计划、需要制定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化学工业部有关专业司(
局),并抄送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
第十三条 要做好节能升级与企业升级的衔接工作。原则上先节能升级后企业升级,条件成熟时可同时升级,企业升级已先于节能升级的要补行节能升级。
第十四条 国家级节能企业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升级(定级)时考核的产品上年的实际消耗报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
第十五条 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时间和表格与升级相同),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化学工业部重新公布,享受升级(定级)企业同等待遇。对复查不保合格的,取消其称号。不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自行取消其称号及相应的
待遇。
第十六条 节能升级(定级)检查和复查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升级(定级)的企业承担。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荣获“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称号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证书。荣获“国家节约能源一、二级企业”称号的,由化学工业部颁发证书。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称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凡获得节能等级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额进行考核,并提取节约奖。
对国家级节能企业的能耗定额应实行定比考核,一定三年不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提高节约奖比例。
第十九条 获得节能等级的企业可优先获得能源供应和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贷款,并可发一次性奖金,奖给对节能工作有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参与节能升级(定级)工作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化学工业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酌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节能升级(定级)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节能升级(定级)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88)化生字第29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一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
┣━━━━━━━━━┻┳━━━━━━╋━━━━┳━┻━┳━━━━┳━━━┫
┃ 年耗能量(标煤) ┃ ┃计量等级┃ ┃申报等级┃ ┃
┣━━┳━━━━┳━━┻━┳━━━━╋━━━━╋━━━┻━┳━━┻━━━┫
┃ ┃产品名称┃单 位┃实际单耗┃等级标准┃产品产量 ┃能耗比例% ┃
┃ ┣━━━━╋━━━━╋━━━━╋━━━━╋━━━━━╋━━━━━━┫
┃ 主 ┃ ┃ ┃ ┃ ┃ ┃ ┃
┃ ┣━━━━╋━━━━╋━━━━╋━━━━╋━━━━━╋━━━━━━┫
┃ 要 ┃ ┃ ┃ ┃ ┃ ┃ ┃
┃ ┣━━━━╋━━━━╋━━━━╋━━━━╋━━━━━╋━━━━━━┫
┃ 产 ┃ ┃ ┃ ┃ ┃ ┃ ┃
┃ ┣━━━━╋━━━━╋━━━━╋━━━━╋━━━━━╋━━━━━━┫
┃ 品 ┃ ┃ ┃ ┃ ┃ ┃ ┃
┃ ┣━━━━╋━━━━╋━━━━╋━━━━╋━━━━━╋━━━━━━┫
┃ 单 ┃ ┃ ┃ ┃ ┃ ┃ ┃
┃ ┣━━━━╋━━━━╋━━━━╋━━━━╋━━━━━╋━━━━━━┫
┃ 耗 ┃ ┃ ┃ ┃ ┃ ┃ ┃
┣━━╋━━━━╋━━━┳┻━━━┳┻━━━┳┻━━━━━┻━━━━━━┫
┃ ┃ ┃单 位┃年度计划┃实际完成┃ 生产计划和主要技术 ┃
┃ ┃ ┃ ┃ ┃ ┃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节能┣━━━━╋━━━╋━━━━╋━━━━╋━━━━━━━━━━━━━┫
┃ ┃节能量 ┃吨标煤┃ ┃ ┃ ┃
┃任务┣━━━━╋━━━╋━━━━╋━━━━┫ ┃
┃ ┃其中:煤┃ ┃ ┃ ┃ ┃
┃完成┣━━━━╋━━━╋━━━━╋━━━━┫ ┃
┃ ┃ 电┃ ┃ ┃ ┃ ┃
┃情况┣━━━━╋━━━╋━━━━╋━━━━┫ ┃
┃ ┃ 油┃ ┃ ┃ ┃ ┃
┣━━╋━━━━┻━━━┻━━━━┻━━━━┫ ┃
┃企业┃ ┃ ┃
┃加强┃ ┃ ┃
┃节能┃ ┃ ┃
┃基础┃ ┃ ┃
┃工作┃ ┃ ┃
┃状况┃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推荐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国家计委对国家特级节能企业审批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注:⒈“等级标准栏”填写企业申报等级的考核指标,如系其他部门公布
的指标,应注明部门名称及文件号。
⒉“企业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状况栏”由企业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二 节 能 工 作 检 查 分 析 表(100分)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领导重视 ┃ ┃ ┃ ┃
┃ ┃(1)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 ┃看有关文件,看会议记录或纪要, ┃(1)、(2)和(3)各占1分┃ 3 ┃
┃ ┃(2)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并按时召开┃检查落实情况 ┃ ┃ ┃
┃ ┃(3)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 ┃ ┃ ┃
┃ ┣━━━━━━━━━━━━━━━━━━╋━━━━━━━━━━━━━━━━━━╋━━━━━━━━━━━━━━━╋━━━┫
┃ ┃⒉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 ┃ ┃ ┃
┃ ┃(1)有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 ┃ ┃机构设置1分,人员配备1分 ┃ ┃
┃ ┃(2)职责明确并落实 ┃检查具体规定及职责落实情况 ┃职责明确1分,落实情况1分 ┃ 4 ┃
┃一、能源管┣━━━━━━━━━━━━━━━━━━╋━━━━━━━━━━━━━━━━━━╋━━━━━━━━━━━━━━━╋━━━┫
┃理体系 ┃⒊加强管理 ┃ ┃ ┃ ┃
┃(12)分┃(1)有厂、车间、班级三级节能管理网┃ ┃ ┃ ┃
┃ ┃(2)各级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内容 ┃现场检查具体规定及活动记录 ┃(1)、(2)和(3)各占1分┃ 3 ┃
┃ ┃(3)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考核办法 ┃ ┃ ┃ ┃
┃ ┣━━━━━━━━━━━━━━━━━━╋━━━━━━━━━━━━━━━━━━╋━━━━━━━━━━━━━━━╋━━━┫
┃ ┃⒋统计及报表 ┃ ┃ ┃ ┃
┃ ┃(1)有能源统计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 ┃ ┃ ┃
┃ ┃ 能源统计工作 ┃看制度文件,看分析及建议报告 ┃(1)和(2)各占1分 ┃ 3 ┃
┃ ┃(2)有能源消耗分析及建议,按期完成┃ ┃ ┃ ┃
┃ ┃ 化工部要求的能源统计报表 ┃ ┃ ┃ ┃
┗━━━━━┻━━━━━━━━━━━━━━━━━━┻━━━━━━━━━━━━━━━━━━┻━━━━━━━━━━━━━━━┻━━━┛
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二、能源消┃⒈有全厂月、季、年能源消耗统计台帐 ┃检查台帐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耗原始记录┣━━━━━━━━━━━━━━━━━━╋━━━━━━━━━━━━━━━━━━╋━━━━━━━━━━━━━━━╋━━━┫
┃及统计台帐┃⒉主要产品或车间要有日、月能源 ┃检查原始记录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9分) ┃消耗原始记录 ┃ ┃ ┃ ┃
┃ ┣━━━━━━━━━━━━━━━━━━╋━━━━━━━━━━━━━━━━━━╋━━━━━━━━━━━━━━━╋━━━┫
┃ ┃⒊全厂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要有消耗 ┃检查原始记录和能源及耗能工质一 ┃缺一项或错一笔扣0.5分, ┃ ┃
┃ ┃ 原始记录,并和全厂统计台帐一致 ┃次计量记录 ┃扣完为止 ┃ 3 ┃
┗━━━━━┻━━━━━━━━━━━━━━━━━━┻━━━━━━━━━━━━━━━━━━┻━━━━━━━━━━━━━━━┻━━━┛
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建立主要耗能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 ┃ ┃ ┃
┃ ┃(主要产品能耗量占全厂综合能 ┃看文件及资料 ┃缺一种产品扣1分,扣完为止 ┃ 3 ┃
┃三、能耗定┃耗的60-75%) ┃ ┃ ┃ ┃
┃额管理、考┣━━━━━━━━━━━━━━━━━━╋━━━━━━━━━━━━━━━━━━╋━━━━━━━━━━━━━━━╋━━━┫
┃核及奖惩 ┃⒉主要产品能耗定额要分解落实并 ┃ ┃缺一种产品扣1分,缺一项能源 ┃ ┃
┃(9分) ┃ 有考核 ┃看分解及考核资料 ┃分解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 ┣━━━━━━━━━━━━━━━━━━╋━━━━━━━━━━━━━━━━━━╋━━━━━━━━━━━━━━━╋━━━┫
┃ ┃⒊制定节能奖惩制度并实施 ┃看制度,看奖惩记录及有关财务帐 ┃制度完善1分,奖惩情况2分 ┃ 3 ┃
┣━━━━━╋━━━━━━━━━━━━━━━━━━╋━━━━━━━━━━━━━━━━━━╋━━━━━━━━━━━━━━━╋━━━┫
┃ ┃⒈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应占折旧基金的 ┃看投资计划,财务帐及台帐 ┃每降低2%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 20% ┃ ┃ ┃ ┃
┃ ┣━━━━━━━━━━━━━━━━━━╋━━━━━━━━━━━━━━━━━━╋━━━━━━━━━━━━━━━╋━━━┫
┃ ┃⒉编制节能技改中、短期规划 ┃看规划资料 ┃根据具体情况 ┃ 2 ┃
┃四、节能技┣━━━━━━━━━━━━━━━━━━╋━━━━━━━━━━━━━━━━━━╋━━━━━━━━━━━━━━━╋━━━┫
┃术进步 ┃⒊按计划完成年度技改项目进度 ┃根据项目看现场及资料使用情况 ┃每欠10%扣0.5分,扣完为止┃ 2 ┃
┃(15分)┣━━━━━━━━━━━━━━━━━━╋━━━━━━━━━━━━━━━━━━╋━━━━━━━━━━━━━━━╋━━━┫
┃ ┃⒋完成企业能量平衡并验收(完成 ┃看测试资料(本厂测试或委托测 ┃ ┃ ┃
┃ ┃ 热平衡、水平衡、电平衡三项等 ┃试),看验收证书(省、自治区、直辖 ┃测试4分,验收1分 ┃ 5 ┃
┃ ┃ 于完成企业能量平衡) ┃市化工厅局验收) ┃ ┃ ┃
┃ ┣━━━━━━━━━━━━━━━━━━╋━━━━━━━━━━━━━━━━━━╋━━━━━━━━━━━━━━━╋━━━┫
┃ ┃⒌能源管理系统使用微机 ┃看资料,看现场 ┃根据管理内容及水平 ┃ 2 ┃
┗━━━━━┻━━━━━━━━━━━━━━━━━━┻━━━━━━━━━━━━━━━━━━┻━━━━━━━━━━━━━━━┻━━━┛
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 ┃看制度、看现场 ┃有制度并执行 ┃ 2 ┃
┃ ┃⒉建立燃料消耗原始记录 ┃看原始记录 ┃有而全 ┃ 1 ┃
┃ ┃⒊制定燃料消耗定额或其它考核定额 ┃看定额文件并现场检查 ┃有而全 ┃ 1 ┃
┃五、锅炉管┣━━━━━━━━━━━━━━━━━━╋━━━━━━━━━━━━━━━━━━╋━━━━━━━━━━━━━━━╋━━━┫
┃理及运行 ┃⒋锅炉综合效率系数 ┃根据锅炉运行日报,按照ZBG0100┃〔K〕≥0.93 6分 ┃ ┃
┃(10分)┃ ┃2-88《化工企业锅炉运行及热力管道┃〔K〕≥0.9 5分 ┃ 6 ┃
┃ ┃ ┃保温技术等级标准》核算 ┃〔K〕≥0.85 4分 ┃ ┃
┃ ┃ ┃ ┃〔K〕≥0.78 3分 ┃ ┃
┣━━━━━╋━━━━━━━━━━━━━━━━━━╋━━━━━━━━━━━━━━━━━━╋━━━━━━━━━━━━━━━╋━━━┫
┃ ┃⒈对全厂室外主要热力管道保温现 ┃看资料 ┃完成 ┃ 2 ┃
┃ ┃ 状进行了普查测试 ┃ ┃ ┃ ┃
┃ ┣━━━━━━━━━━━━━━━━━━╋━━━━━━━━━━━━━━━━━━╋━━━━━━━━━━━━━━━╋━━━┫
┃ ┃⒉间接利用蒸汽设备的凝结水回收 ┃看现场设施及计算资料 ┃每降10%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 利用率≥60% ┃ ┃ ┃ ┃
┃六、热力管┣━━━━━━━━━━━━━━━━━━╋━━━━━━━━━━━━━━━━━━╋━━━━━━━━━━━━━━━╋━━━┫
┃网 ┃⒊全厂室外主要蒸汽管道综合散热 ┃根据测试资料,按照ZBG01002-┃〔Φ〕≤0.8 5分 ┃ ┃
┃(10分)┃ 系数 ┃88核算 ┃〔Φ〕≤0.85 4分 ┃ ┃
┃ ┃ ┃ ┃〔Φ〕≤0.92 3分 ┃ 5 ┃
┃ ┃ ┃ ┃〔Φ〕≤1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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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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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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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对风机、水泵进行普查测试,对 ┃看测试资料、更新改造情况 ┃测试1分,更新改造1分 ┃ 2 ┃
┃ ┃ 低效机,泵逐年更新、改造 ┃ ┃ ┃ ┃
┃ ┣━━━━━━━━━━━━━━━━━━╋━━━━━━━━━━━━━━━━━━╋━━━━━━━━━━━━━━━╋━━━┫
┃ ┃⒉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 ┃现场查看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七、用电设┃⒊对淘汰的用电设备底数清楚,并 ┃查资料,看现场 ┃底数清楚1分,淘汰更新1分 ┃ 2 ┃
┃备 ┃ 逐年淘汰,更新 ┃ ┃ ┃ ┃
┃(10分)┣━━━━━━━━━━━━━━━━━━╋━━━━━━━━━━━━━━━━━━╋━━━━━━━━━━━━━━━╋━━━┫
┃ ┃⒋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损率应达到┃ ┃ ┃ ┃
┃ ┃ 一次变压3.5%以下 ┃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 ┃超2%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 二次变压5.5%以下 ┃ ┃ ┃ ┃
┃ ┃ 三次变压7%以下 ┃ ┃ ┃ ┃
┃ ┣━━━━━━━━━━━━━━━━━━╋━━━━━━━━━━━━━━━━━━╋━━━━━━━━━━━━━━━╋━━━┫
┃ ┃⒌企业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 ┃现场查看 ┃降0.1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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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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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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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对主要工业窑炉进行测试 ┃看测试总结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八、工业窑┃⒉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并执行 ┃看制度,看现场 ┃根据具体情况 ┃ 1 ┃
┃炉 ┣━━━━━━━━━━━━━━━━━━╋━━━━━━━━━━━━━━━━━━╋━━━━━━━━━━━━━━━╋━━━┫
┃ (5分)┃⒊对效率低的工业窑炉,积极推广 ┃看改造计划,现场查看改造实施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节能技术措施,并进行改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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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要有煤场(油库)管理制度 ┃看制度 ┃有、并执行 ┃ 1 ┃
┃ ┣━━━━━━━━━━━━━━━━━━╋━━━━━━━━━━━━━━━━━━╋━━━━━━━━━━━━━━━╋━━━┫
┃九、煤场(┃⒉煤场的装、运、堆放损失不超过 ┃查看盘库帐及现场 ┃根据现场管理水平 ┃ 1 ┃
┃油库)管理┃ 2% ┃ ┃ ┃ ┃
┃制度和油品┣━━━━━━━━━━━━━━━━━━╋━━━━━━━━━━━━━━━━━━╋━━━━━━━━━━━━━━━╋━━━┫
┃管理 ┃⒊煤场(油库)要有计量设施 ┃现场检查 ┃有进、出计量,数据完整准确 ┃ 2 ┃
┃(5分) ┣━━━━━━━━━━━━━━━━━━╋━━━━━━━━━━━━━━━━━━╋━━━━━━━━━━━━━━━╋━━━┫
┃ ┃⒋汽车用油要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看制度,现场检查 ┃ ┃ 1 ┃
┃ ┃ 推广节油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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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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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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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看制度及执行情况 ┃有、并执行 ┃ 2 ┃
┃ ┣━━━━━━━━━━━━━━━━━━╋━━━━━━━━━━━━━━━━━━╋━━━━━━━━━━━━━━━╋━━━┫
┃十、节水管┃⒉对全厂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 ┃看普查测试资料,按GB7119-86┃测试1.5,验收0.5分 ┃ ┃
┃理 ┃ 及验收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进行 ┃ ┃ 2 ┃
┃ (7分) ┣━━━━━━━━━━━━━━━━━━╋━━━━━━━━━━━━━━━━━━╋━━━━━━━━━━━━━━━╋━━━┫
┃ ┃⒊间接冷却水重复利用率≥60% ┃看资料及设施 ┃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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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有关领导、管理人员、能源管理 ┃ ┃缺领导培训扣1分,缺管理 ┃ ┃
┃十一、培训┃网及主要耗能工序的人员进行学习培 ┃看培训计划、教学方案和办班资料 ┃人员培训扣1分,缺主要耗 ┃ 3 ┃
┃ (3分) ┃训 ┃ ┃能工序人员培训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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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生产系统使用微机 ┃看资料,看现场 ┃有 ┃ 2 ┃
┃十二、奖励┣━━━━━━━━━━━━━━━━━━╋━━━━━━━━━━━━━━━━━━╋━━━━━━━━━━━━━━━╋━━━┫
┃ (5分) ┃⒉开展企业内部能源审计 ┃看资料 ┃有 ┃ 1 ┃
┃ ┣━━━━━━━━━━━━━━━━━━╋━━━━━━━━━━━━━━━━━━╋━━━━━━━━━━━━━━━╋━━━┫
┃ ┃⒊有(地、市级)优秀节能技改项目 ┃看资料 ┃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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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核项目有缺项,以换算分为准,换算分=100×实际得分/(100-缺项分)
附件三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检查意见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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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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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电话 ┃ ┃
┣━━━━━━━━━━━━━╋━━━━━╋━━━━━━━━━━━━┫
┃年耗能量 ┃计量等级 ┃ ┃
┣━━━━━━━━━━━━━╋━━━━━╋━━━━━━━━━━━━┫
┃总产值 ┃利税总额 ┃ ┃
┣━━━━━━━━━━━━━┻━━━━━┻━━━━━━━━━━━━┫
┃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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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产品名称 ┃实际完成 ┃考核指标 ┃占全厂综合能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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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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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得 分 ┃ ┃ 实际得分 ┃ ┃换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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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评价: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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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 ┃
┃ ┃
┃ ┃
┃ ┃
┣━━━━━━━━━━━━━━━━━━━━━━━━━━━━━━━━┫
┃结 论: ┃
┃ ┃
┃ ┃
┃ ┃
┃ ┃
┣━━━━━━━━━━━━━━━━━━━━━━━━━━━━━━━━┫
┃组长 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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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1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决定,今年秋季召开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总结交流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基本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为开好这次会议,现将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基本经验。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建设和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经验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困难,今后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等。做到内容充实、事例典型、数据可靠,说服力强。

二、做好选择和推荐典型经验材料工作

为交流各地的工作经验,各省(区、市)选择和推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特色鲜明的或本省或一个地市或县进行认真总结,并写成典型经验材料。经验材料要突出典型性、代表性,不要面面俱到,成效和经验要相称。此外,各地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进地区的考察和酝酿工作,评选先进地区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认真填写统计报表

为全面总结和反映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要认真填写《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情况统计报表》、2000至2004上半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统计报表》(报表附后)。填报的内容要认真核实,汇总时要层层把关。

四、认真做好典型案例编报工作

为了生动地展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各地要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突出、影响重大的审计项目整理编写成典型案例。每个省(区、市)至少报送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1例、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乡镇或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案例要采取写实的办法,文字要简洁,主要反映审计过程和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等。

开好这次会议,对推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会议的准备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各地的工作总结和推荐的经验材料以及统计报表、典型案例、推荐的先进地区材料(含电子版),请于7月底前以省(区、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报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中如遇有困难和问题,请与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