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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时间:2024-07-06 11:0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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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1987年3月13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材既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又是科学著作;既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鼓励教师及其科技人员编写教材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以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教材系各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有书号的大学本科、专科及研究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属于上述范围的教材,必须经过二届以上(含二届)的学生使用。
第三条 外籍和旅居国外的华侨专家、学者编著为我国高等学校使用的,并在我国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评奖。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对口专业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本地区或所属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的评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生产部门和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对口专业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地方高等学校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制定本校的教材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三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条件
第九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教材中,择优评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教材,可获得特别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教学效果显著,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总结和反映,使科学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本门学科已有的科学成果和资料,加以系统化,首先形成本门学科较为成熟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显著成果和创见的教材。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类型的教材,在质量标准的掌握上,应该按其性质有所侧重。

第四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申报,一般在各部委和地方评出的优秀教材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教材奖必须填写申报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部委和地方择优推荐申报的教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通告全国高等学校,学校组织本校有关教师评议。评议结果由所在学校汇总审核后报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过评议汇总初选出的教材,委托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复审和评审。
第十六条 经过复审和评审的教材,由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协商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全国优秀教材。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授奖。

第五章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采用荣誉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奖励共分二等:
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2000元
全国优秀教材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1000元
第十九条 获奖优秀教材的责任编辑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所在出版单位根据其在本书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所需奖金、审查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各组织评奖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荣誉奖和奖金,归编著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否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否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 :
司 法 厅

你 本年5月15日〔57〕司办字第118
厅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如何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我们认为,并非所有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都要剥夺和没收被告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而转业、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也只是转业、复员军人的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如果普通人民法院在处理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中,对应否剥夺和没收被告人所享有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发生问题时,可就近与当地军事法院或部队政治机关联系解决。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13]8号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王健 贺杰

电 话:010-59192839/59193287

邮 箱:xmsxmc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3年再创建3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省(区、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省区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120%。各地组织的区域性示范创建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创建验收,并纳入当地示范场。

(四)强化创建培训。全国畜牧总站对各省区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五)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制定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2013年验收评分标准仍按2011年标准执行,其中奶牛存栏量调整为300头以上(标准电子版从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验收评分标准,但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我部发布的验收标准。各地要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各地务必要从严考核,宁缺毋滥。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已挂牌的示范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活动,确保措施具体,成效显著,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各省区于12月1日前,将示范带动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格式发送畜牧业司畜牧处。

(七)加强监督管理。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各省区要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0年挂牌示范场复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畜牧业司,我部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复核结果。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2.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地区
创建数量(个)

合计
300

北京
5

天津
5

河北
15

山西
5

内蒙古
12

辽宁
12

大连
5

吉林
10

黑龙江
12

上海
5

江苏
12

浙江(含宁波)
12

安徽
10

福建(含厦门)
10

江西
10

山东
15

青岛
5

河南
15

湖北
12

湖南
13

广东(含深圳)
12

广西
10

海南
5

重庆
5

四川
15

贵州
5

云南
6

陕西
5

甘肃
5

青海
5

宁夏
5

新疆
12

新疆兵团
5

黑龙江农垦
5






附件2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3月:下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3月底:各地报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4月:举办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6月底:报送2010年挂牌示范场复检结果;

7-8月:各地开展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场现场验收;

9月:各地上报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名单;

10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12月:各地报送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附件:
农办牧[2013]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303/P020130311311400885833.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