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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2:2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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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19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
  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阁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设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和制定措施,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并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全面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军休所和光荣院(间)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在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含酒店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

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排实行指导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和个人的求职愿望实行就业指导和推荐:

(一)随军前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人员编制、职位空缺等情况给予妥善安置,有关单位应予接收。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免于公开招聘,有关单位进行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业务考核后安排适当的单位和职位;

(二)经推荐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就业的部队随军家属,由干部驻军所在市、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计划落实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计划落实安置的有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等优抚对象,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聘)用。   

军队退役人员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及《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8〕61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按照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补助。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将抚恤补助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三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待金支出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凡本市籍入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基层单位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 30000 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 10000 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8000 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 3000 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 800 元人民币奖励;

(六)评为优秀士兵者,给予 300 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障的享受个人缴费补助;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按照《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财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民优〔2009〕29号)办理。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现役军人和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享受优先服务等优待。医院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六条 驻江门市区部队以及江门市区户籍入伍在外地,符合条件退役在江门市区安置的副营级以上军转干部,按《江门市区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方案》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困难复转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承租廉租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市(区)给予补贴优待,具体优待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房产管理局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廉租住房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房〔2009〕65号)办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由驻地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就读。入读小学的,在军人驻地和干部转业安置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入读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有特殊需要的,由教育部门酌情照顾解决。

对困难转复退军人的直系子女入读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参加普通高考考取全日制本科、大专院校的给予助学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劳动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子女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教发字〔2008〕45号)办理。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在正式开放期间一律免收门票。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其他符合《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的优抚对象凭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购买各市、区内公共汽车月票享受半价优惠。

客运汽车站、码头和公共汽车站对上述对象要设立优先服务窗口。有条件的服务行业单位也应设立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妥善处理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发生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地方应坚持爱护军队,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互让互谅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慈善公益金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8年颁布的《江门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农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内容、方法和程序,按照农财两部制订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联系电话:64192878 64192545 64193347(传真)

  电子信箱:cetushifei@agri.gov.cn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效果,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5]4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11号)以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了验收对象、验收组织、验收方法及验收程序,明确了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宣传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农户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满意程度以及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

第二章 验收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自验、省级验收、国家抽查复验三个层次。项目县自验率和省级集中验收率达到100%,省级现场抽验率为20%,国家抽查复验率为5%。

  第五条 国家、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教学、推广部门专家组成,每个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打分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填写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附件1),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条 项目自验由项目县(市、区、旗、团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结束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八条 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验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完成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第九条 抽查复验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并监督检查各省市区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总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要责成项目县补充完善建设内容,并在3个月内申请复验。对复验和抽查复验不合格的,按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县自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查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国家抽查复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指标完成情况

  (一)土壤采样。土壤采样覆盖面积达到合同规定的覆盖面积,采样点的分布、采样密度、样品数量和采集方法符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土壤样品采集调查表和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表填写完整。

  (二)样品检验。土壤和植物分析化验符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要求,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

  (三)田间试验。各项目县“3414”田间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试验报告。

  (四)校正试验。各项目县校正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校正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校正试验报告。

  (五)发放施肥建议卡。项目核心示范村配方施肥建议卡入户率达到100%,其他示范区达到90%以上,并有登记记录。

  (六)农民按配方施肥面积。项目区农民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卡自行购买肥料进行施肥的面积,与配方肥施用面积合计达到合同规定面积。

  (七)配方肥施用面积。项目县农户施用配方肥面积当年不少于20万亩。配方肥有生产配方、合作协议、厂家地址、经销点名录、农户购买和应用配方肥记录(台帐)。

  (八)化验室建设与质量控制。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配置满足《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所规定的化验项目需求,配备专兼职化验人员。如参加过农业部组织的化验室检测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合格。

  (九)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根据当地田间试验、农户调查和测试化验结果,初步形成当地主要农作物施肥指标体系。

  (十)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建设。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建立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数据库能够运转和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规范、准确上传省和农业部。

  (十一)耕地地力评价。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在对有关图件和属性数据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县域耕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实施第二年,各项目县开展耕地地力状况评价工作,编写地力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领导机构。项目县成立有政府分管领导或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技术小组。项目县成立有县土肥技术部门技术骨干为主,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明白纸、现场会、流动宣传车、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经常性的宣传。县土肥技术部门对项目实施区所在乡(镇)所有直接从事土肥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对项目实施区所在村技术骨干和科技示范户每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

  (四)进度统计。项目县按照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2006]种植(耕肥)24号文件“关于启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统计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按时填报、上传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进展季报、年报,数据真实可靠。

  (五)档案管理。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资金管理办法、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化验室质量控制办法、合同书、工作方案、宣传培训材料、试验方案和观测数据、施肥建议卡、现场图片(照片)、统一格式的数据库、成果图件、农户调查表、原始记录、进度报表、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等完整齐全,分类归档。

  (六)企业参与。按照各省制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认定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企业供肥能力基本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实施期内认定企业无配方肥质量投诉事件。

  (七)农民满意程度。项目县自验中需完成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至少填写30户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表(附件2),并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文),项目资金有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无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二)仪器购置。化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采购,有相关文件、合同等。所购仪器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地址,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并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
     2.项目区农民对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满意程度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