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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24-07-22 17:5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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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有错必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与错案确认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属于本办法追究范围: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


  第七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四)已经或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
  (五)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三章 追究管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级机关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追究;人民政府委托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追究。

第四章 责任划分与追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追究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职权行为尚未纠正的,应当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三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予追究,但应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所在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追究决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所在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中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追究决定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及其他人员阻碍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或侵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9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
——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
(* 本课题是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2005253)》。课题组负责人欧锦雄,课题组成员: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


前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了达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高等政法院校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并积极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全面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我国现行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仍沿用传统法学教学的模式,只重视法律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训教学。目前,高等政法院校也开展了一些法律实训教学,但是,其法律实训教学一般仅是某门法律理论课中的一个教学环节,很多高校并未独立设置有法律实训课程。
目前,国外开展的法律实训教学主要是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它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采用了这种法律实践教学方式。自1992年以来,我国的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也开设了这一课程,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法律诊所实训教学。
从这些高等政法院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看,他们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法律诊所课程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法律诊所实训无法普及,大多数学生不是该课程的受益者。在政法院校里,学生数量大而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相对较少,因此,仅有部分学生可以参加法律诊所实训。(二)学生无法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从实训内容看,由于学生无办案资格,因此,学生无法锻炼各诉讼角色在法庭上的各种法律技能。既然法律诊所课程不能锻炼庭上的法律技能,也不能让大多数学生成为受益者,因此,这一课程不是理想的实训课程。为此,高等政法院校应深入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活动,创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
法律实训的常见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等。高等政法院校可以根据这些常见的实训方式创建《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高等政法院校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由于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重复性、自主性和易普及性,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并能使所有学生受益。因此,我们在创建这些综合实训课程时,应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主,法律诊所实训为辅”为指导思想来确定实训课程内容,并构建法律实训课程。
《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是这一实训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4年10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成立了《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课题组,并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为切入点开展了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后来,这一研究课题成为了广西教育厅《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立项项目》。该教学改革项目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建立起完善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系统地培养学生在刑事方面的法律职业能力。从远期目标看,让“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成为范例,创建《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课程》等,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使高等政法院校能系统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通过一年半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目前,本教学改革项目已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
(1)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实施方案;
(2)制定了《刑事综合实训课程》的教学大纲;
(3)公开出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
(4)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标准;
(5)建立了刑事案件卷宗库(实训项目)。[建立了4个案件2800多册刑事案卷(原始的刑事卷宗的复印本)的刑事卷宗库,同时,编写并公开出版了一本《刑事案件卷宗汇编》]
(6)建立了法律实训用的音像库;
(7)完善课堂教学内容和探索了法律实训教学方法;
(8)制定了刑事法实训教学规章制度;
(9)购置了相当数量的法官袍、律师袍、检察官服、摄像机、DVD机等实训用的物品和设备,加强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
(10)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
从前述已取得的教学改革成果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已具备了一门完整实训课程的构成要素:(1)教学大纲,(2)教学实施方案,(3)教材,(4)成绩评定体系,(5)实训项目。通过一年多的教学实践,这一实训课程形成了一定的教学特色,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经过实训后,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因而,这一实训课程得到了学生的好评。目前,我们建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具有以下特点:(一)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开展实训教学。法律诊所实训教学仅为辅助性的实训教学活动。从实训教学实践看,由于条件限制,大多数教师仅开展了刑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但是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二)以4至8个性质不同、案情各异的刑事案件卷宗为基础构建实训项目体系和确定实训内容,(三)以具体的刑事案件卷宗为载体由指导老师传授各诉讼角色在各诉讼阶段的办案知识和技巧,以及撰写法律文书和办案材料的知识。(四)通过模拟法庭庭审实训活动锻炼各种法律技能。(五)实训内容由指导老师自主安排,(六)实训可以普及到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使法律专业的所有学生均成为受益者。从这些特点可知,这一实训课程克服了法律诊所课程所存在的缺陷,它是一门能较好地培养学生法律技能的实训课程。
我们所创建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刑事模拟法庭为轴心所构建的实训教学体系,与法律诊所课程相比,我们认为,这一实训教学体系应更适合我国国情。为了便于争论,我们将这一实训教学模式定名为“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注:我院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长岗片区)。下面我们将“广西长岗法律实训模式”的教学研究和实践的情况予以总结,并期望与法学教育界同仁一道讨论法律实训的问题。

一、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
自2004年10月起,本课题组就开始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策划和准备工作,2005年2月正式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并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本课题组的成员包括欧锦雄、覃祖文、刘元华、黄朝成、梁仁伟、唐德才、关崇涛、陆镇养、孙玉仁、周萍、吴大县、黄慧慧、王静等13人,全部为本院刑法教研室教师,课题组成员稳定,协作精神很好。在课题组成员里,有1名教授,4名副教授,6名讲师,2名助教。其中,8名教师为兼职律师。课题组的大多数成员长期从事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在创建法律实训课程的过程中,我们围绕着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实训方式、实施方案、教学大纲、教材、实训项目、模拟法庭实验室、实训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训课程成绩评定等方面问题开展研究和建设工作。
(一)法律实训课程教学目标的确立
任何一门课程均有其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课程开发的指针,因此,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必须明确其教学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成绩评定标准、编写出实用性强的教材以及找到科学的教学方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的法律职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以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而确立。我们认为,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应重视理论知识的教育以外,还应重视其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两者并重,不可偏废,据此,我们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明确其教学目标为: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具体而言,法律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各种技能和知识,例如,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审讯能力、各种案件的调查能力、笔录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对案件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法律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如何拟制审判提纲、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等。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
在创设法律实训课程时,我们始终围绕上述的教学目标开展法律实训课程的研究和实训教学活动。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实训方式
法律实训课程具有其独具特点的实训方式,常见的实训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模拟谈判、合同拟制、法律诊所、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等。由于本课题组是以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创建和实践为例开展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因此,我们认为,以政法院校校内的教学资源为主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两种:刑事模拟法庭和刑事法律诊所实训。
刑事模拟法庭是指以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已观摩过的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刑事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是一种可以让所有学生均能受益的实训方式。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以刑事卷宗为载体,将各种抽象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理论活生生地运用到办案活动中去,从而激活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可见,刑事模拟法庭是一种较好的综合实训方式。
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是指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训方式。这也是一种能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实训方式,但是,这种实训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由于学生没有律师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因此,有关律师在法庭上的各种能力不能锻炼,有关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庭上应具备的各种能力同样也不能锻炼,学生只能观摩其跟随的教师的办案活动,并做一些辅助工作。此外,由于各高校扩招,法学院校学生数量相当多,而且有律师执照的教师较少,因此,只能让少部分学生选修法律诊所实训课,大多数学生不能成为法律诊所教学的受益者。此外,因为教师无法控制法律诊所实训时间,因此,课程安排冲突难以避免。可见,刑事法律诊所实训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综观上述两种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我们认为,刑事法综合实训方式应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主,刑事法律诊所实训仅宜适度开展。
(三)法律实训课程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
课程实施方案是课程建设的宏观框架,它涉及了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因此,本课题组经过多次讨论后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施方案,在该实施方案得到学院批准后,本课题组即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课程创建活动。这一课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2)实训方式,(3)开设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专业、具体班级以及课程安排顺序,(4)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安排及指导方法,(5)该课程教学时数的安排及教师工作量的计算,(6)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料和教材的准备,(7)实训成绩的评定,(8)时间安排,等等。
教学大纲是明确该门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范围、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时数、考核等方面内容的教学性纲要文件。针对法律实训课的特点,本课题组制定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教学大纲,这一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大纲说明”,它包括(1)制定该教学大纲的依据,(2)该教学大纲的适用范围,(3)教学目的和要求,(4)实训方式,(5)教学组织。第二部分学时安排及考核办法,第三部分“实训内容”,共计四个实训单元,第四部分“教材和参考资料”。
在这一教学大纲中,第四部分“实训内容”是这一大纲的核心部分,其实训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每一实训单元包括以下内容:(1)实训项目,(2)实训教学时数,(3)实训目的,(4)实训内容,(5)场地要求,(6)实训设备和物品基本要求。
(四)法律实训课程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的编写
教材是一门课程的重要组成要素。由于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建设,因此,本课题组编写了《刑事法综合实训教程》。在编写这一教材过程中,我们查找了大量的资料,但是,尚未发现我国曾出版过专门的刑事法综合实训教材,为此,本课题组成员在经过研究、讨论后确定了本教材的框架和内容安排。为了使这一实训教程更具实用性,本课题组深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调研,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和资料。
由于我们所确立的《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实践方式主要是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仅适度开展,因此,《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刑事模拟法庭方面的内容。该教材共包括三编:第一编总论,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第三编法律诊所。
第一编总论的主要内容有:1、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概念及其特征,2、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活动的目的和意义,3、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基本方式,4、《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的成绩评定,5、实训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编刑事模拟法庭的主要内容:1、刑事模拟法庭概说,主要包括:刑事模拟法庭的概念及其特征、刑事模拟法庭的分组[一个模拟法庭可分四组:审判组、公诉(检察)组、辩护组和综合组]。2、刑事审判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附刑事审判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3、公诉(检察)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公诉(检察)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4、辩护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附辩护方常用的法律文书范例),5、综合组的职责及其具体工作,综合组的成员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角色的扮演者。
第三编法律诊所的主要内容:1、法律诊所实训教学概述,2、法律诊所实训教学的基本内容。
该教材以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为依据,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撰写,并附了大量的法律文书范例和法律工作提纲范例,呈现了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经过教学实践证明,这本教材符合刑事法综合实训教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