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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3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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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现将《关于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送我委。

关于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根据行业的要求提出在所属学校举办非师范类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为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使“专升本”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专升本”原则上应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有函授、夜大本科办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中举办。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仍以专科教育为主,一般不办本科或“专升本”。
“专升本”学制:脱产学习为二年~三年,业余学习不少于三年。
二、举办“专升本”以解决企事业单位急需将在岗人员提高到本科学历层次为目的。因此“专升本”的招生计划应根据社会需要,依据委托单位与学校签定的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制定,不面向社会招收学员。
三、要求举办“专升本”的学校须将委托协议书、招生专业、教学计划及招生计划等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于九月底以前报国家教委,经批准其办学资格并列入年度招生计划后方可招生。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生。
四、报考“专升本”的学员应该是生产、业务骨干中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的毕业文凭,毕业后工作满两年,报考专业与原所学专业对口,经过所在单位推荐,参加规定的“专升本”入学考试及格。
考试科目五门,公共课政治和英语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命题,三门专业课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命题,省招办统一组织考试。
五、学校举办“专升本”专业需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应主要以现有函授或夜大学本科和日校教学力量较强的专业为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1992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院于1990年4月16日和1991年1月10日分别下发了《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2号)和《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高检发控字〔1991〕1号)。这两个文件均严令禁止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违法捕人。从这两年的实践看,大多数检察机关能认真贯彻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使这类违法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声誉。但是,近来又发现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重犯此类错误。比如,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追款讨债;有的超越检察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甚至强行非法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为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与被扣押的人单位或家属进行谈判,订立私了“协议”,不交钱就不放人;有的为企业事业单位追回款项后,硬行索取“提成”;有的违反案件管辖范围规定,直接立案查办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等等。凡此种种违法行为,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又助长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侵犯了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举。对这类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这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高检院再次重申:
一、进一步加强执法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的纪律。教育全体检察干警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坚决摒充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二、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把好受案关。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介入属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允许超越案件管辖权限去直接受理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
三、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采用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更不允许滥用职权,采用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人质”,为另一方当事人逼索债务,对于有关方面交办的追款案件,应主动向其说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案件管辖范围,必要时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以求得支持。
四、坚决禁止检察机关以任何“理由”,向发案单位和当事人强行索要办案经费。对追缴的赃款赃物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准挪作他用,坚决禁绝采用非法手段搞“提成”,从中牟利。
五、检察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包括拘捕人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备的法律手续,并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力求在其协同配合下执行任务;严禁超越案件管辖权,避开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检察机关到本地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当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拖阻挠。
各地检察机关要根据上述通知,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这类问题要发现一件纠正一件,并在查明情况后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如再有违反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请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并发至区、县级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