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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4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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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来个别派出机构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到该地执业须经批准,而且每一笔业务都必须单独报批。这种体现地区封锁的规定与发展全国统一证券市场的政策极不相称,也不符合市场的原则,应予纠正制止,各派出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证券公司、
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市场原则,不得下发,或联合下发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文件。也不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限制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业务。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1999年11月16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百色市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山区群众“出行难”、“乘车难”问题,加速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乡镇至村屯客运班线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的经营及管理。

第三条 统筹规划农村公路、客运站点和线路布局,分类指导,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便民利民,进一步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

第四条 依托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重点发展乡镇至村屯客运班线,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客车的通达率和覆盖率。

第五条 推广应用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求的9座以下小客车,合理选择其车型、结构、档次,防止报废车辆以及无牌无证车辆、拼装车辆、农用车等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

第六条 依法整治小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做到堵疏结合。原有的非法营运小客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合法经营许可证照,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仍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发现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第七条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要依托现有运输企业,整合农村客运资源,吸纳、消化原有非法营运面包车转入公司经营,提高农村客车运行安全系数,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

第八条 农村客运业户申请新开通乡村客运班线,符合运力宏观调控以及道路安全运行条件的,公安车管部门要及时办理上户手续,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

第九条 持有C1类以上驾驶证满一年且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可驾驶9座以下小客车从事乡村客运经营。

第十条 运行乡镇至村屯线路的9座以下农村小客车,依据有关政策实行以下收费减免征收办法:

(一)个体车辆转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未到期审验的车辆免于上线检测。

(二)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减免50%。

(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实行保额不变、保费减半缴纳。

(四)公司管理费每月不得超过100元。

(五)车辆站务费(含卫生费、检验报班、进站费等)每月不得超过100元。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扶持农村客运,每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资金对乡村客运特别是“偏线”、“冷线”营运客车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运行乡镇至村屯线路的9座以下农村小客车,原则上不得与原有运行干线公路的农村客车班线重叠。小客车车身两侧要喷印“乡村客运”和运政监督电话等明显标志,便于群众识别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 乡村客运推行灵活多样的运营方式,如“一片一公司”、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努力实现干线客运班车与支线小客车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乘客的零距离换乘。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乡村客运试行公交化运行,促进农村客运向城乡客运一体化方向发展,让农民群众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近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十五条 农村客车必须进站经营。区域内经营线路起讫点暂无客运站的车辆要到邻近乡镇客运站进行检验报班等安全例检工作。运行乡镇至村屯线路的9座以下农村小客车进站检验可每5天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公司要加强农村客运司乘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每月要不少于两次组织农村客运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行业法律知识和安全驾驶业务知识,坚持为民、便民的服务原则,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 李学林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下文将对这三种类型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进行论述。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 “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然而,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应成立表见代理。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限制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