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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3 11:4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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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3 号

 
《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4月24日黄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启敏
二○○三年五月九日

 

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做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特大安全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30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以下简称43号《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迅速高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原则。
第四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含未成年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指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三)统一调配应急人力、物力、器材和经费,必要时,请求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审查批准特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事项;
(三)动态掌握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四)负责特大安全事故档案记载及批复结案等文档工作;
(五)配合做好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特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设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值班电话,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二)根据事故性质,及时告知市直有关部门。
(三)与市110、119、120形成应急通信网络。
第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长、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安全生产、公安、交通、卫生、劳动保障、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根据需要通知建设、农委、技术监督、国土资源、旅游、教育、文化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治安保卫、人员物资调配和通讯联络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现场抢险救援及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分别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通常下设抢救组、现场勘察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其人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一)抢救组。根据特大安全事故类别分别设立。
l、特大火灾事故抢救组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2、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3、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交通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4、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工程业主等组成,市建设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5、特大房屋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6、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7、特大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指定负责人任组长。
8、特大非煤矿山事故抢救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及事发地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人组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抢救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及事发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10、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抢救组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负责人或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任组长。
11、特大航空安全事故,按《黄山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施行。
12、其它类别的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3、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必须参加抢救组。
职责:
1、迅速查明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指定医院开辟紧急救援绿色通道;
3、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二)现场勘察组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事发单位归口市级管理部门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组长。
l、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调查工作需要划定事故现场保护范围;
2、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草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
(三)治安保卫组由市、县(区)公安部门、事发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公安局指定负责人担任组长。
l、组织公安干警、武警和安全保卫人员对现场勘察组划定的事故现场进行保卫,维护事发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3、处置事故引发的其他治安突发事件。
(四)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事发地区县(区)、乡(镇)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县(区)政府或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l、负责事故伤亡人员抚恤、安置及亲属的接待工作;
2、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组织落实及生产、工作的恢复。
(五)后勤保障组根据需要由市、县(区)经贸、交通、卫生、医药、财政等部门和通信、供电及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指定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排水设备、急救药品及经费等筹措调集工作。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的重点区域和具体单位;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三)应急救援准备和应急信息报告、通报、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四)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五)应急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建设、经贸、国土资源、技术监督、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分别制定特大火灾事故、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大工矿企业安全事故、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特大食物中毒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一)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及应急防范的重点区域和单位;
(二)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
(三)应急准备和事故信息报告、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四)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五)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
(六)相关部门支援任务区分及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有自然发火、透水和坍塌危险的非煤矿山,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建筑企业,商贸企业,学校、医院、文化和体育场馆、大型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应分别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重点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并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对照第九条第一款,市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技术监督、民航、铁路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快速反应分队、应急专业分队、应急救援专家小组。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以最快速度将所发生特大事故基本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报告军分区。
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事发地域公民有义务将特大安全事故情况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事故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实施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八条 市救援指挥部及其根据需要设立的抢救组、现场勘察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应立即制定救援方案,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并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分工有计划地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需要,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命令受到严重威胁的工厂、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工作,撤离、疏散人员。
第二十条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救和现场初步勘察工作可同时展开,以迅速获得最原始状态的物证及资料。
事故现场保护范围和撤除时间由事故调查组复核决定,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随意撤除、恢复。
第二十一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以事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为主。

第五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应急准备工作与单位发展规划相结合,逐步改善应急救援指挥及保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急准备资金由单位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应急准备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自行筹措,不足部分按系统逐级上报调剂解决。第二十四条特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预备费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需要,执行应急任务的救援指挥部和行政机关有权征用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退还,造成损坏的,由指挥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抢险救援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中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措施得当,有效减少特大安全事故损失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对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43号《决定》的有关条款,追究行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残、牺牲人员的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浅论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赵立明
(400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我国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政府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表明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决心,但要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落到实处,仍然是我国面临的艰巨任务。不仅要利用司法和行政两个途径,而且要进行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树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意识。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构筑起法律的盾牌。(作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引子
2001年7月13日,中国北京赢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伴随着这一巨大的成功,我们同时面临着艰巨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任。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护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标志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总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希望奥林匹克标志得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那么,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呢?

据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2年4月1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至2005年4月,仅北京市范围内就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99件,罚没款216.4万元,其中,2002年99件,罚没款31万元,2003年45件,罚没款53万元,2004年55件,罚没款132.4万元。另外,3年来,北京奥组委还收到来自9个海关发出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通知80份。侵权行为涉及78家外贸企业以及出口到25个国家的货物。
管中窥豹,略见一斑。北京一个城市尚且如此,全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时间的临近,我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这一任务更加艰巨,而法律保护是各种保护手段中最有权威性的。因此,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内涵

1、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以上四类中,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是奥林匹克精神极为重要的载体。每一个奥林匹克标志都有其特定含义,它们凝练地概括了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同时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信誉基础及其社会价值的精华。

奥林匹克标志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4类;

一是平面图案或三维图形类,如五环标志、五色中国结标志(奥申委徽记)、二是专有名称类,如奥运会、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三是文字类,如奥运口号,奥林匹克格言等;还有其他表形式,如会歌、会旗等。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

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者举办国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的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性活动。近30年以来的历届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快速有效地转化成为巨大的有形资产,成为奥运会收入的重要来源。

然而,我国目前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事件却不容乐观。

三、形形色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状况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任何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或者为上述使用提供便利的,均构成侵权行为。

据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筹备办公室法律事务组负责人刘岩介绍,目前社会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水产养殖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水产养殖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渔〔2008〕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西北东部和南方大部地区出现长时间持续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广东、广西等19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业造成不同程度的灾害。截至2月12日,全国19个省(区、市)受灾养殖面积(包括设施渔业等)1455万亩,损失水产品87万吨,直接经济损失68亿元。其中,倒塌生产用房57万平米,损毁温室大棚和苗种孵化车间836万平米、网箱592万平米,死亡亲本340万组、鱼种42万吨和成鱼45万吨。此次灾害的重灾区是我国内陆水产养殖主产区,也是苗种繁育和鱼种供应的主要区域。灾害对上述地区、乃至全国的渔业生产均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亲本和鱼种的大量死亡将会影响今年的鱼虾苗繁殖、大规格鱼种的供应以及5—8月份的商品鱼上市供给和罗非鱼、斑点叉尾鮰等出口原料供应。目前正是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实现全年养殖生产发展目标,保障主要水产品有效供给和渔(农)民增收,现就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核实本地灾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不同受灾程度和养殖渔(农)民的不同需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恢复生产工作方案。恢复重建工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确保渔业经济平稳运行。

  二、抓紧重建和修复生产基础设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争取增加抗灾救灾和生产恢复资金,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重建和修复基础设施的资金等问题。指导养殖场(户)抓紧关键环节生产设施的抢修恢复,在繁殖生产季节之前恢复重建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设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池塘、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保证正常养殖的需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损毁的生产用房的重建修复工程。在重建和修复的基础设施中,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提高建设标准。结合池塘修复,加大标准化池塘改造力度。中央财政也将加大水产养殖基础设施重建修复的支持力度。

  三、抓紧种苗培育和调运

  及时清点留存的亲本和苗种数量,核实亲本和鱼种缺口情况,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配工作。本着就近调剂供应的原则,减少运输环节成本,避免长途运输造成的死亡。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扩大生产规模,做好亲本和苗种的培育。指导苗种繁殖场加强对现有亲本的培育,扩大繁殖能力,确保鱼苗供应。特别要保证山区和边远地区的苗种供应。受灾鱼种死亡量大、调剂难以满足需求的地区,要鼓励有条件的苗种繁殖场开展早繁工作,提早繁殖,采取大棚暂养技术,快速培育苗种。

  四、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的作用,进场入户查看分析灾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针对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地指导养殖户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所面临的技术难题。具体技术要点详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渔业科技救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6号)。

  五、加强病害监测和防控

  继续组织好健康养殖推进行动,从源头控制疫病发生和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特别是做好大宗养殖品种的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疫病预防预警工作。要做好水生动物防疫物质储备,提高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的能力。要组织做好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加大跨区域苗种调运的检疫力度,防止水生动物重大疫病大范围流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时间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给水产养殖生产带来的严重影响,针对灾后恢复生产可能发生的供种严重不足、养殖病害暴发等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苗种、饲料、渔药等生产物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教育养殖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