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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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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8月24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
第四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发育,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及建筑构件生产的单位、个人和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市场管理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保护和促进平等竞争。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市场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越级承包工程。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城市建设开发企业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依照企业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别经山西省、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和建设银行办理登记注册及开户手
续,农村建筑队还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承包工程的交易活动。撤离太原市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
零散建筑劳务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管理。
第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经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勘察设计资格,到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第八条 国营施工企业内部开办的集体所有制建筑单位,应当单独办理技术资质审查和法人登记手续,不得以国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
第九条 列入国家和省、市及有关主管部门计划的新建、扩建和技改、大修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商定工程发包方式,未经登记的工程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许可证。

第十条 建筑面积或建设投资、规模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发包,通过平等竞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招标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少数国家保密工程、特殊工程或不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由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与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商定设计、施工单位。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公开进行。不准进行私下交易,不准利用职权垄断设计、施工承发包业务,不准“中间人”参与工程承发包活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计划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施工通知单》。未经办理《准予施工通知单》的工程不准开工,银行不予拨款。

第四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工程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双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并统一使用规定的合同格式。
第十四条 订立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应当贯彻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另一方。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合同约定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和生产,保证设计、施工、建筑构件质量和建设工程,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构件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采取总、分包方式组织施工的,总包和分包单位应当订立分包合同,并按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施工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工程预、结算应当执行国家和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定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任意压价。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勘察设计费,不得拖欠。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参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十九条 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计划、规划、银行、税务、审计、公安、劳动、标准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设立帐户,接受银行的财务监督。
包工包料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本市银行帐户中保留一定数额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回访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构件质量,均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少数有自行监督能力的建设单位,经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自行监督,业务上接受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领导。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承包工程证件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公章、设计图签、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税务登记证的;
(四)在承发包工程中行贿受贿、索要“回扣”,或通过“中间人”介绍工程,牟取非法收入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开工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或《准予施工通知单》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
(七)倒手转包工程、向无证或越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发包工程、购买建筑构件的;
(八)设计、施工、建筑构件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条件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十)不按国家和本省、市政府规定缴纳税、费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章、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情节,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或没收的非法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工程承发包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1989年9月2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438号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中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工作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引导广大企业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组织纺织企业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纺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纺织行业是充分竞争性行业,99.6%的企业为中小企业,95%为非公有制企业。近年来,我国纺织企业普遍加强了内部管理,涌现出一批管理好、效益好的先进企业。但是从总体上看,纺织企业管理水平依然比较落后。部分纺织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不明晰,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产供销衔接不够合理等问题。企业管理水平已成为制约提高企业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纺织行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
  加强纺织工业企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架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纺织工业工艺流程长、劳动用工多、品种变化快等特点,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企业定位。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管理制度、组织形式、方式方法、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创新,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先进管理体系。
  三、加强基础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管理、工艺管理、操作管理、原料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准确、规范、及时、到位,并向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加强设备管理。对主机、辅机和仪表等纺织设备,从选购、进厂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等做好台账记录;坚持设备维修制度,做好日常检修(保养)。
  加强工艺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要求,对工艺参数、工艺路线、工艺纪律、工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积极开展工艺创新,推进新产品开发。
  加强操作管理。制定并执行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及时对操作方法进行总结和提高。
  加强原料管理。对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的采购、运输、入库、出库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检验检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棉、配毛等方案。
  加强现场管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改善生产秩序和作业环境,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劳动保护。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以及纱、布、服装等制成品的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质量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和“质量第一”的观念。
  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要求,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质量发展目标,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建立健全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储运销售、技术服务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制造工艺的稳定性,保证产品质量;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
  进一步健全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杜绝无标准制造。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促进产品的质量、安全、能耗、物耗、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增强质量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售后服务、质量追溯和质量诚信管理,积极履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制定企业品牌发展规划,以品质为基础,加强品牌管理。服装、家纺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做好自主品牌建设各项工作。
  五、加强营销管理
  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管理理念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意识。注重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强市场开发。不断完善营销方式,创新营销模式,加强营销服务。
  认真研究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开发新品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扩大国内消费,服装、家纺生产企业应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产业用纺织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交通、水利、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应用领域的用户;产品外销企业应“走出去”,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
  做好营销整体策划,制定目标市场的营销策略和产品营销计划,加强营销人员和营销团队建设,对营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降低销售风险。
  制定和完善价格决策机制,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程度和营销目标、营销策略以及产品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有效运用价格决策机制,扩大产品销售。
  加强客户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方法,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加强销售网络建设,科学设计规划销售网络,优化物流配送。服装、家纺等企业应注重实施以品牌为主导推动市场拓展的策略,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六、加强财务资金管理
  根据纺织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快的特点,全面树立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强化现金流管理,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分析、事中控制、事后问责与考核,资金的预算、控制、分析、考核落实到位。重大的资金支出要加强可行性分析,完善资金项目决策责任制。
  切实强化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强化合同订单管理,高度重视货款回收工作,落实催收责任,加强存货占用资金的核算,防止和减少坏账、贬值和损失,杜绝侵占和浪费。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和决策程序。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要求开展交易活动,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有效控制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加强外汇资产管理,减少汇兑损失;健全企业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对重点业务、重点部位,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对控制薄弱环节和管理中关注的重要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
  七、加强成本管理
  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各项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约束力,实现成本费用有效控制。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核算体系。
  推广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强化消耗定额管理。构成纺织品成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染化料、燃料、包装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平修、机物料消耗等生产耗费都应纳入定额管理。科学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对工艺流程、生产进度、过程质量、库存与在制品等进行全面控制,把目标成本分解到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考核成本指标,提高流程效率和优质产品率。
  针对纺织原料在纺织品生产成本所占比重较高的状况,加强原料采购、储运、配用等环节管理与控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比价采购和电子商务采购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品种、采购批量、采购频率和采购地点,降低采购成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切实降低原料消耗水平。
  严格控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物流运作与管理成本,提高物流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坚持月度资产盘存,严格产品费用划分,准确成本核算,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合理安排生产、增收节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八、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坚持应用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清洁生产与污染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节能降耗。
  开发、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开发节能、高效率、连续化、自动化、差别化和绿色环保的纺织机械。印染、化纤等企业应注重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能多、耗水大的落后设备。
  建立完善节能降耗责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基本生产用能、辅助生产用能分解落实管理责任,对制冷、制热、制汽,节能照明、回水利用、污水处理等要有专人负责。重点用能单位应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大力推进能源、用水三级计量管理,推广采用中水、热能回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
  在纺织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集中污水处理等,鼓励废水梯级利用和废热回收综合利用,减少能源消耗。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利用信息化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纺织企业,建立面向供应链上下游合作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流程和生产过程的优化。加快纺织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行业性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实现企业资源高效配置。
  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环节,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产品设计数字化、生产管理自动化、营销服务信息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充分整合企业内部的各种系统资源,发挥信息化的综合效益,实现应用系统集成化,促进管理决策智能化。
  生产终端消费品的服装、家纺等企业要整合内部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鼓励大规模定制,改变传统的设计、制造、营销方式,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人才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机制,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高素质职业经理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聘用职业经理,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强化生产定员管理,加强工艺生产用工测定,根据不同产品不同工艺及时调整工时定额和生产用工。做好岗位分析和工作设计,确定每个工作和岗位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工、技师队伍建设,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
  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发展规划与员工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员工的各种利益与需求,促进企业与员工协调发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的员工招聘、培训、留用、晋升、退出、奖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员工队伍。努力改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员配置。
  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制定符合纺织行业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构建企业核心文化内涵,逐步普及、深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针对纺织行业女工多、青工多、农民工多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实践活动,通过企业文化把企业、员工和社会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创建和谐企业。将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精神、经营管理理念、各项管理制度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之中,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广实施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规范竞争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关于印发《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4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2年7月24日



附件: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毁,是指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在用公路造成的毁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公路水毁抢修,以地方自筹资金解决为主,中央水毁抢修资金适当补助。

  第五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国省干线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自然灾害造成毁损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有关的支出。

  对公路水毁抢修保通以外的新建、改建支出,以及在建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

  对收费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

  第七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标准:灾情严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灾情较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灾情一般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公路水毁灾情,由财政部根据各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的情况,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进行综合确定。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支付

  第九条 公路水毁发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实、汇总本地区公路水毁和抢通情况,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影响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水毁和申请中央水毁抢修资金额度;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收到申请报告后,根据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年度规模、补助标准及各省灾情,核定各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额度,下达至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灾情,财政部可视情况紧急拨付中央水毁抢修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格式附后)。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使用,应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