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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时间:2024-07-08 21:1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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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市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综合预算方法,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送审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未经法律程序审议通过,不得变更预算方案。
  第四条 市级预算预备费按照市级当年预算支出的1%—3%设置,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除部门预算已安排的公用经费和政策性专项经费外,一般不受理单位要求追加预算支出的各类报告,不审批预算追加资金。
  第五条 确需动用预备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原则上一个季度研究一次。先由财政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方案,然后按金额大小报批。10万元以内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属重大支出项目(一般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委研究决定,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些数额不大但较为敏感的支出项目,由市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第七条 各部门要切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对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大力压缩各项支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追加的预算支出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国投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0月6日对其予以关闭,并指定中国银行和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为有利于中国银行和广发公司对广国投公司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对未受理的涉及广国投公司(包括该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基金部,下同)的经济纠纷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涉及广国投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广国投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待本院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有偿新闻”本质是贿赂
(西南政法大学 李学)


在我国当今的新闻界中出现了“有偿新闻”这种新闻道德失衡与错位的现象,大量直接或变相的有偿新闻不时出现在电视、电台、报纸中,一方面严重损坏了新闻媒体代表社会公众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形象与信誉。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还经常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新闻的立法的沿未完善,目前我们只是较多的采用道德劝诫和行政处罚来遏制这一现象,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为相关法规的建立提供确有价值的理论思考。

一、“有偿新闻”的概念及种类:
有偿新闻就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
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可分为以下七类:
1.接受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如:餐饮、娱乐、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
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
4.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
6.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7、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只要搞“有偿新闻”,在正常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就会演变为一种特殊的“权钱交易”。行贿索这种关系,同贿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贿赂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可见,受贿与行贿,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如果没有行贿,就不可能有产生受贿,那么没有受贿,也必定没有受贿。贿赂案件的实质是权力与权利、权益、金钱的一种交易,以权易利、易益、易钱,以利、以益、以钱去习权。因此,贿赂案件也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的危害不仅是在经济领域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严重危害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重毒害和腐蚀人们的思想。

三、“有偿新闻”具有以下特征:
⒈“有偿新闻”的客体是新闻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新闻专题或新闻报道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其利益的行为之一。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其职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总之,“有偿新闻”这一非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便利”两个要件。
⒊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新闻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上可知,新闻记者应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他们为新闻媒体部门采访、编辑等都是公务行为、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活动。在新闻记者所拥有此身份的前提下,其活动是建立在国家赋予新闻单位独立性、唯一性的,因此有偿闻就是他们利用这种权利之便,为相对人提供的服务。显而易见,这种行为触犯的法条当然就是受贿罪了。
⒋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在索取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有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收受贿赂时,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为他人提供便利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对行贿人的贿赂行为确实不知情、或者虽然碍于情面当时被迫收下贿赂,但准备事后交公或退还行贿人的),或者虽然主观上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自始就没有为他人提供不当利益的故意的,均不构成“有偿新闻”的违法行为。

四、结语:
我们现在只有认识到有偿新闻的本质,才能有利于提高人们抵制有偿新闻的自觉性、有利于更有效地推进改革,找到杜绝有偿新闻相适应的办法。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是违法的,在这其中的有些新闻是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及奖励公民提供新闻线索的内容。只有当记者收了红包,并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写出了相应新闻报道且在报上刊出,。要杜绝有偿新闻的出现,还应当从行业自律和追究媒体乃至个人法律责任以及通过完善我国对新闻媒体领域的立法等措施同时着手进行,才能有效遏制有偿新闻,净化秩美好的新闻空间。
(约2225字)


作者简介:李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00级本科3班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主四村28栋32号,邮编:400050,联系电话:023-68440230,E-mail::lixue0604@cta.c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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