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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4 04: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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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好东风水库水源区,维护生态平衡,保证玉溪中心城市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应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综合整治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玉溪市、红塔区、江川县及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村委会,必须建立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包括泉点(龙潭)、坝塘等,属国家、集体所有,受本规定保护。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护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
  保护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和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水土流失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破坏水源、污染水体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范围及水质标准
    
  第六条 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及准保护区,具体范围划定如下:
  东风水库水域、沿岸迎水面陆域,北山林场,水库直接汇水面区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董炳河、赵元河、九溪河水域及河流迎水面陆域、汇水面区以及整个九溪坝区划定为二级保护区;
  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和红塔区凤凰路办事处、李棋镇、小石桥乡的3个村委会,江川县安化乡的5个村委会在内的径流区范围划为准保护区。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二级保护区水质按三类水质标准进行保护。
    
  第八条 国营北山林场及径流区内的集体山林划定为保护区水源涵养林。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九条 本章所称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
    
  第十条 东风水库大坝迎水面,主水面和临水面山以及水源涵养林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一条 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化工、农药、电镀、造纸、有色冶金、制革、印染、石棉制品、硫磺、磷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二条 严禁在一级、二级保护区主河道两侧开山炸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采取工程造林与群众义务植树相结合的办法,按照“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林混交的原则,营造水源涵养林,对原有的疏林和灌木林分期进行低效林改造。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
  禁止在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割草、放牧。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垦、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采伐。
  因建设需要,确需采伐林木者,应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审批采伐数量(立方或株树)及指定地域并在林业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方可采伐。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大力推广省柴节能灶(炉)、液化石油气、沼气等节柴代柴项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坡度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区开垦种植,已经开垦的,限期返耕还林、还草。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耕作农田,实施平衡施肥技术,提倡施用有机无机复合肥、作物专用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无公害生态农业。
  禁止销售、施用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八条 保护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
    
  第十九条 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自来水和造林绿化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兴建旅游、度假、娱乐、餐饮等设施;
  (四)游泳、钓鱼等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五)网箱养鱼、围库养鱼,放养家禽;
  (六)堆放、存贮、埋置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七)设置油库和有毒化学品仓库等设施;
  (八)毒鱼、炸鱼、电鱼和捕猎水禽;
  (九)在水库沿岸迎水面陆域建坟、土葬;
  (十)除水质监测、管理,库内居民生产、生活用船只以外的船只下水。库内居民生产、生活用船不准招揽游客进行商业营运活动。
    
  第二十条 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已建企业必须进行认真治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禁止堆放、存贮、埋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禁止露天堆放农家肥。
    
  第二十一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内,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互助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四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二十三条 径流区内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玉溪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保护区内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水质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门负责东风水库径流区的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护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东风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水面及一级保护区水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林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封山育林管理、造林绿化工程。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门负责推广省柴节能项目,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整种植结构,建设生态农业,监督、指导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径流区内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污染处理厂及供水、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负责城镇粪便、垃圾的管理及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局、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对保护水源水质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废水治理和生活污水治理提前达到排放标准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污染水源的行为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予以拆除。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可由县(区)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者,由县(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者,依法视为盗伐林木,盗伐0.5立方米(以立木材积计算)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者,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导致林地毁坏者,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区)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者,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对已开垦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非法开垦一平方米1至2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臼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玉溪地区行政公署1994年11月颁布的《东风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关于农村人口犯罪问题的分析

盛立军


  当前,我国农村治安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这是主流。但是近年来,农村人口犯罪增多,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这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2008年、2009年公诉的刑事案件,对农村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探索遏制农村人员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人口犯罪特点

(一)农村人口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且所占比重较大。2008年——2009年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公诉各类刑事案件分别为95件136人、122件194人,其中农村人口犯罪案件分别为65件98人、84件12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2%、63%,农村人口已经成为基层最主要的犯罪群体。

(二)犯罪类型呈多样化趋势

  受地域、物质基础、思想等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农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为主。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文化向农村的辐射,现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类型,基本上农村都有,农民犯罪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据统计,当前农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种,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贩卖假身份证,破坏电力设施、诈骗、破坏广播设施等。

(三)五种犯罪较为集中。

  我院公诉的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寻衅滋事六种犯罪。这表明,侵财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依然占有较大比重,盗窃、抢劫、强奸仍然是农村人口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伴随着农村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农用运输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村民没有得到较好安置、青少年在中学阶段辍学情况严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较为滞后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比重上升,社会治安状况有恶化趋势。

(四)共同犯罪较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

  在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中,多以老乡或同村、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帮派,结伙交叉作案。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就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众,作案率较高。特别是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中表现明显。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人口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较大比例。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容易发生犯罪的一个很大的原因。

(六)低龄化特征明显。

  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家庭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民子女被迫放下课本,加入打工者行列,农村辍学正呈低龄化趋势。这些大孩子受自身低文化水平、低年龄等因素影响,无一技之长导致就业无门,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

二、农村人口犯罪原因

(一)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农村总体上来说经济不是很发达,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教育滞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0%多,也就是说农村青年相当部分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加之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缺乏对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培训和技能培训,许多农村人口无一技之长,只能靠几亩薄地刨食来维持生计,当生活处于困境时,有部分农民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觉地误入歧途,坠入犯罪深渊。

(二)城乡差距大,缺乏社会保障

  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落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尚未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仍待完善,特别是部分年轻农民,心理落差明显,他们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有田不种、游手好闲,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费生活。面对物质的诱惑,金钱的刺激,一些意志薄弱者,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去换取劳动果实,最终不惜以身试法,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去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望。

(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致城市管理能力失衡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使得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为无地可种的“新农民”,同时由于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产力的解放,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这些人纷纷涌向城市。但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拥挤的城市就业潮中始终处于劣势,他们付出汗水多,而收获相对少,致富的梦想被无情的打破。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无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四)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不能及时化解矛盾,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二是群防群治不巩固。当前农村群防群治由于落实人员难,落实经费难,落实责任难,难以长期坚持和巩固;三是农村民调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些民调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受业务水平的限制,对易激化矛盾缺乏预见性,应变能力差,未能及时阻止一些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

三、减少和遏制农村人口犯罪的对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12月29日)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张丁华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任命郭振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任命苏宁、张光瑞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一、任命姜兴长、沈德咏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任卫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