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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部属民政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24-07-06 09:3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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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部属民政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部属民政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部属民政学校是为民政系统培养基层民政干部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学校的招生工作主要委托各地民政厅(局)承办。由于学生毕业后将回原招生地区民政部门工作,因此,生源的质量关系到今后民政系统干部的素质。望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民政学校的招生
工作。考虑到目前各民政学校经费比较紧张,招生经费希望能够得到各地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如支付此项经费确有困难,请先垫付,然后报民政学校设法解决。



1988年6月7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公安部



山西省民政局、公安局:
山西省民政局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晋民字(1979)年393号报告收悉。 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公安消防战士因公致残后残废金应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凡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和有军籍的干部)因公致残,评残发证后,继续服役期间的残废金,应由其主管单位发给;退伍或者转业后的残废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



1979年9月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1995年3月1日,劳动部办公厅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