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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1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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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并承担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㈡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㈣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㈤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㈥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㈦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㈧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㈨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㈩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并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㈠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㈡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㈣现场调查;

㈤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表、聘请执法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㈦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作为确定评议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


《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为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一)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已经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会。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二)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批所在城市各银行支行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并颁发营业许可证。

(三)由各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各银行支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局审批;已经银监局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局。

二、调整新业务审批方式

(一)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审批: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

(二)取消对外资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 。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四)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三、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

(一)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调动的离任稽核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可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三)取消外资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备案。

四、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的现有方式和程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