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0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计划单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

近年来,我国山丘区因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问题日益突出,每年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山丘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就山洪灾害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今年4月25日,新疆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莫乎尔乡由于突降暴雨引发山体滑坡,造成4人死亡、4人失踪,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同志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强化对危险区的警戒和人员转移等工作。目前,各地正陆续进入汛期,江南、华南和西北等地已出现多次强降雨过程,湖南、江西、甘肃、广东等地也相继发生了山洪灾害。为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每年汛期是我国山洪灾害的多发期,由于山洪灾害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造成局部地区毁灭性灾害和大量人员伤亡,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此要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的领导,把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作为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要突出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制落实到县、乡和村、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负责,协同配合,做好防御山洪灾害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检查,认真落实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各地要切实加强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主动防灾和避灾意识。要组织发动和依靠有关部门和山丘区群众,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易发多发区域进行普查和监测。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和细化防御山洪灾害预案,落实基层防御山洪灾害预报测报及通信报警的措施和责任,做到测报有设施、预警有手段、转移有路线、避灾有地点、安置有方案、生活有着落、防疫有保障。

四、加强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多发地区降雨和地质情况的适时预报测报,及时通报山洪、泥石流、滑坡实时监测信息,提前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群众。一旦山洪灾害发生,要按照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严肃防汛纪律,及时报告灾情。山洪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逐级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错报。对在山洪灾害防御中推诿和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2007年在香港和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现场报名时间为: 7月5日至20日。

  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审核确认。

  没有在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也可以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2.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处地址和受理报名时间是: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二)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并签署本人承诺,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本人报名表,进行审核确认;也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香港考区参加考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澳门考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港澳居民,应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场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参考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或http://www.cuplpress.com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认证书)。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提供的详情。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2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学者和技术人员已有的经验,根据各个方面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各自在研究和发展方面优先考虑的项目,共同商定科学技术交流的各个领域。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一致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资料;
  二、派遣科学技术代表团,互派学者、研究人员、专家、专业人员和实习生;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题目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经常联系。
  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对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科技交流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缔约任何一方,在完成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各该国内的法律程序后,应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生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路易·德居兰戈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执行中法科学技术协定,促进中法科学技术交流,就两国科学技术交流补充项目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农业方面

  在双方农业代表团已经互访的基础上,双方就良种培育、畜牧、兽医、遗传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相应单位商定。
二、 地学方面

1. 对喜马拉雅山地质构造和地壳上地幔的形成和演化进行合作研究。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质科学家代表团访华,以便商定合作研究的课题和方式。

2. 中方在一九七九年接待法国地震代表团访华。
三、 核物理和粒子物理方面

1. 法方参加中国一个重离子加速器的设计工作,并和中方商讨提供必要的探测仪器的可能性。

2. 双方相互交换粒子物理方面的研究人员,到对方参加研究和讲学。
四、 空间技术方面

  法方派一空间技术代表团访华。在该代表团访问期间,可商讨确定合作的课题和整个合作的前景。中国或法国技术人员在对方考察、进修和交换专家可列入这种合作方式之中。
五、 计量学与标准化方面

1. 在计量学方面双方交换资料,互派研究人员和组织基准、标准的相互比对。为此,一九七九年先派代表团互访,在互访的基础上,商定合作的具体事宜。

2. 在标准化方面双方交换资料。双方将派代表团互访,以便探讨发展标准化的合作,有利于双方科学和技术的交流。
六、 医学、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方面

1. 对肽人工合成进行合作研究。

2. 对神经生理学、矫形外科和残废人假肢、显徽外科、大面积烧伤的治疗和离体遗传重组进行合作研究。
  合作的方式包括交换情报和互派专家。
七、 基础理论方面

  在低能核物理、数学、断裂力学、系统工程学和海洋科学方面交换资料、互派专家讲学和举办学术讨论会。
八、 科学仪器方面

  为了进行这方面的合作,由法方派出一个代表团访华,与中方具体商谈合作事宜。
九、 人文科学方面
  双方同意在近期内就人文科学方面的单独协议的文本进行探讨。该协议可由中方的社会科学院和法方的科研国务秘书处签署。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东 宛                      艾 格 兰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