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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4:2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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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额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产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 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
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
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人和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
(四)授权限期;
(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书。
第十六条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第三章 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具体规定授权、授信的范围。
第二十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是: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七)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证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九)证券买卖权限;
(十)外汇买卖权限;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十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十三)利率浮动权限;
(十四)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十五)其他业务权限。
第二十一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业务创新权限;
(二)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三)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物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各地区及客户特别授信的监督管理,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基本授信范围以外的附加授信,必须事先经其总行批准。

第四章 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权、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人应调整以至撤销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授权期限已满。
第三十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五章 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权、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权、授信制度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权、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权、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制定授权、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对受权人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权;
(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授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办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旅游局领导批准,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颁布实施《旅游法》为契机,继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旅游监督管理,加强工作力量,创新工作手段,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工作成果,努力推进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一、综合性工作(7项)
  1.组织召开2013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1月)
  2.按照统一部署宣传贯彻《旅游法》,依据《旅游法》和旅游立法工作计划,着手修订有关旅行社、导游、出境游等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3.组织宣传贯彻《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 -2020年)》。
  4.深入推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开展电子行程单研发和应用试点工作,着手整合旅游监管信息资源和工作平台。
  5.持续推进“游客满意度调查”,推动旅游质量绩效考核,进一步将调查结果转化为旅游监管工作手段。
  6.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有关旅行社和星级饭店扶持政策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星级饭店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7.继续推进旅游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10项)
  8.深入开展“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宣传工作。
  9.建立旅游经营服务者失信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上半年)
  10.发布并试行《出境旅游优质服务供应商认定与测评标准》,引导企业提升出境旅游服务质量。(上半年)
  11.继续严格执行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检查督办制度。
  12.继续在旅游行业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和“质量月”活动。(9月)
  13.继续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两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4月下旬和9月下旬)
  14.宣传推广旅行社、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研究制定星级饭店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5.研究制定在线旅游经营规范和监管办法,促进在线旅游规范健康发展。(9月底前)
  16.加强《中国旅游诚信网》的推广应用、信息发布和资源整合。
  17.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三、旅游质监工作(5项)
  18. 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引导各级旅游部门建立健全投诉台账制度,完善旅游投诉系统,形成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倒逼机制。
  19.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质监执法机构事业单位改革和建设、发展。
  20.制定实施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考核评价办法。(上半年)
  21.发布“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实行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统一编码管理。
  22.继续发挥省市级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作用,及时认真做好旅游投诉和质监执法工作。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4项)
  23.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继续推进旅游标准化引领战略。(上半年)
  24.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验收,确定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下半年)
  25.组织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宣传交流活动。
  26.加强旅游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执行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旅游标准体系、运行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旅行社管理工作(7项)
  27.召开全国旅行社产业发展大会,宣传贯彻《旅游法》。(旅游法颁布之后)
  28.完成《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研制和发布。
  29.完成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试行注册评估并提出新的工作意见。(上半年)
  30.继续推进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游业务工作。
  31.完成《旅行社通用产品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发布工作。(上半年)
  32.按规定完成旅行社季度、年度、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排优排强和相关宣传引导工作。(8月底前)
  33.加强赴台游、港澳游、出国游、边境游规范管理,加大对违规组团社和领队查处工作力度,探索建立违规记录档案。
  六、饭店管理工作(8项)
  34.举办全国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
  35.加大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督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以巡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强化星级饭店退出机制,推动星级饭店提高服务质量。
  36.健全完善饭店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选聘、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饭店星评、复核、暗访和星评员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37.完成新一届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换届聘用和培训。(7月底前)
  38.建立温泉旅游企业等级评定和温泉星评员聘用、管理、考核制度,开展国家级温泉星评员培训工作。(上半年)
  39.按规定如期完成饭店季度、年度、专项统计调查数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提高各级旅游部门和饭店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40.进一步宣传贯彻《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指导星级饭店采取措施实现“十二五”期间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推进旅游企业节能减排。
  41.深入研究“精品饭店”和度假型饭店、商务酒店、汽车旅馆、房车营地等行业标准。
  七、导游管理工作(5项)
  42.部署导游员开展旅游团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43.确定《中国导游网》优化升级方案并着手实施。
  44.制定改进和加强导游员管理系统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上半年)
  45.开展导游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导游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及工作意见与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
  46.组织开展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和优秀导游员的事迹宣传和经验交流工作。
  八、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燃香(4项)
  47.深入推进《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贯彻实施并开展检查评估。
  48. 会同团中央推进旅游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及相关宣传工作。
  49.按照中央文明委的统一部署,在旅游行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
  50.加强规范燃香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重点检查,创新并强化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