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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时间:2024-07-23 06:0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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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甘肃省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二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项目资金提供另外的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数相当于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援助(贷款);
  (C)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甘肃省(以下统称“甘肃”)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甘肃;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甘肃”系指甘肃省,是借款人的一个行政省份或其任何后继者;
  (b)“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c)“项目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银行和甘肃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d)“银行通则”系指本贷款协定第1.01节所提及的《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
  (e)“项目县”系指属于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甘肃省的永登、皋兰和定西等县;
  (f)“政策行动规划”系指甘肃教育厅厅长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向协会提供的,关于本项目B部分的信件,即甘肃基础教育行动规划;
  (g)“信托公司”(GITC)一词系指甘肃省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根据其章程成立并开展业务的国营企业;
  (h)“章程”系指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章程”;
  (i)“分贷款”系指由甘肃和信托公司把分配给本协定附表一类别(7)的贷款资金已贷给或将贷给分借款人的一种贷款;
  (j)“自由限额分贷款”是一种分贷款,它是由项目协定附表第二(b)段所确定的一种自由限额分贷款;
  (k)“分借款人”系指分贷款的接收者;
  (l)“子项目”系指根据本项目C.1部分将由分借款人执行的,并将由分贷款提供部分资助的子项目;
  (m)“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本项目协定第2.10节所提及的协议;
  (n)“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帐户;
  (o)“公里”(km)系指公里;
  (p)“公顷”(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九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19 100 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表二》所规定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一》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四》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算,计算至到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额的相应日期或该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使用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的规定使用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始至二0三六年十二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在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二》所阐述的本项目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甘肃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甘肃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甘肃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相当于本信贷和贷款的资金提供给甘肃。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甘肃应按照本项目协定第2.04(a)节的规定,履行《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即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取得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甘肃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甘肃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章程的被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致信托公司在履行在项目执行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受到了物质上的和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已采取了解散或改组信托公司或者中止其业务的措施。
  (e)项目执行协议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该项目执行协议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增加事项如下:
  (a)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b)如本协定4.01节(c)或(d)段规定的任一情况将发生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c)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甘肃和信托公司的核准,签字和开发。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甘肃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甘肃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缔约双方的批准或核准,并从而使项目执行协议的条款对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 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亚洲
   授权代表              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广东深圳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广东深圳
(1998年9月25日) 深发〔1998〕22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深圳市境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对社会稳
定、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我市的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深圳市与处置
突发事件有关的组织和单位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发生性,并在较
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损害或可能损害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事
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按其大小和程度分为三类:
(一)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由一两个职能部
门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称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二)对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
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称为重大突发事件。
(三)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
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
事件,称特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按突发事件的三个类型,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分为三个层面。各
层面的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处置三个类型的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重大突
发事件,由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
为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等协调指挥机
构负责处置。特大突发事件,由设立的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处置。
第六条 深圳市设立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作为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最
高层面。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
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二)组织力量处置特大突发事件;
(三)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
作;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按自行制订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
置工作;
(五)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六)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
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 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职能
部门领导及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
领导兼任,副总指挥由其他市领导兼任,副总指挥有权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
会下设的各专项工作组下达指令,并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市处置突发事
件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相关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秘
书长、深圳警备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市政府总
值班室。
第八条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指挥机构除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
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
外,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可视需要设立新的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一些重
大突发事件。对于尚未设立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处置
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置。
第九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
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为处
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负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预
案,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及处
置情况;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根据需要参与特大
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力量处置有关生产安全和公共场所安全
管理方面(不包括治安事件)的重大突发事件。它由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有
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民防委员会负责处置全市人民防空、核电事故应急、防震抗震方
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
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处置洪水、台风、干旱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市三防指挥部办公
室。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
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局。
(五)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负责处置有关海难事故、海水污染方面的重
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
水上安全监察局。
(六)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置除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以外的
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为有效地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设立九个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组,作为参与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
后,各工作组在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
(一)部队民兵组。由深圳警备区、深圳驻军、各区政府等有关领导及有
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警备区作战值班室。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
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
构的要求,在深圳警备区的统一协调下,部署和组织部队民兵救援力量,在处
置突发性事件中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治安、消防与交通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
消防局)、武警深圳指挥部、市环保局、市港务局、交通部水上安全监察局、
市口岸办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指挥
中心,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
构的要求,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以及
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负责组织力量对火灾、
毒气和化学品爆炸等特种事故、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倒塌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
作;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船舶,确保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海上、陆
地的交通通畅,保证口岸、港口的通畅;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市贸发局、经发局、运输局、财政局、
计划局、各区政府、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贸发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
贮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
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质的运送;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各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单
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急救
队、卫生防疫队进入事件现场及灾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供事件发生地或灾区使
用;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程抢险组。由市建设局、城管办、水务局、规划国土局、运输
局、公路局、各区政府及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
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
工力量,对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设施等进行抢修和维护;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灾民安置及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农业局、各区政府等有关领
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灾情调查、救济
款物的管理与发放、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基本生活
问题,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运送并火化死难者,督促责任单位及
时处理善后工作;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公司设施保障组。由市经发局、水务局、建设局、供电局、邮电
局、自来水集团公司、燃气集团公司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
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发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预
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建立应急通讯和
供电系统,保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组织专业抢修队,及时修
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信息上报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各区委区府办、本委员会所辖各
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所在单位等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日常办事机构设在
市委办公厅。职责是:
1、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编辑情况简况,报市委、市
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2、负责依据中央、省等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批
后,以书面报告或图像形式向上述党政领导机关报告事件及处置情况,并指导
各职能部门依法按章向对口上级职能部门报送情况;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宣传报道组。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外
事办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委宣传部,其
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具体实施方案;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有
关信息及时通过传媒传播给公众,及时报道党、政、军和市民处置突发事件的
进程和事迹,及时录制事件的资料,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应答境内外记者的
提问,协调管理境外记者的入境采访工作;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根
据自身的职责和本部门的工作预案,积极开展处置工作。需其它部门协助时,
由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启动和实施
第十二条 发生危害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时,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执勤警员和与事件相关的基层单位在积极参与的同
时,要立即向上级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有110接警台)、市公安消防局指挥
中心(设有119火警台)、市公安交管局指挥中心(设有122交通事故报
警台)、市急救中心(设有120急救台)、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民
防委员会办公室、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海上搜寻救助
分中心值班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各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是受理突发事件报
告的主要部门。各受理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要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
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类型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确定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来确定。其具体数量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法规、规定拟定,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弹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下一层面的机构提出建
议,本级机构负责人作出是否属于该类型突发事件的判断。
第十五条 当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首先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递给第
一层面的各相应机构,由各机构按工作职责和其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开展处置工
作。
第一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向第二层面的机构报
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第二层面的建议。第二层面机构收到信息后,立即组织
力量对事件涉及本机构工作范围的情况予以了解查实,并提出是否启动本机构
的建议,报告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根据本机构工作任务及处置突发事件预
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启动决定作出后,即按该机构预案程序予以实施。
第二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特大突发事件时,应向深圳市处置突发事
件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建议。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根
据报告的情况和制定的预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第十六条 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机构启动以后,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召开该机构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为:
(一)通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情况,研究抢险拯救方案;
(二)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上报情况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三)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
(四)根据有关预案,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六)根据具体情况和预案的规定,作出是否建议启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
员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
决定后,即召开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应急机构向委员会报告本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部署各工作组的工作;
(三)视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公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四)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需要提出救援申请;
(五)建立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立指挥长。
第十八条 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在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上
报组及有关应急机构派出人员到指挥部临时参与工作。指挥部实行24小时工
作制,其职责是:
(一)与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
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二)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将委员会成员的指示和意见
传递给有关单位;
(三)代表委员会协调各应急机构之间的关系,在需要的情况下调遣其它
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四)研究委员会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报告,研究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公告、
通报,代表市委市政府草拟致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干部群众的慰问电,编辑处
理突发事件工作简报;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委员会领导到事件现场视察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需要由负责机构建立处
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负责单位牵头建立,指挥
部可设在现场的指挥车上或现场附近的建筑物内,该指挥部要有显著标志供人
辨认。指挥部设立后即向上级机构报告所设立的位置、通讯联络方式及指挥部
成员名单。各现场工作组也要在现场设立指挥组,指挥组设立后要将其位置、
通讯方式及联络人名单报告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
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通知准确记录下来并迅速传达下去;
(四)组织好指挥部工作会议和市领导汇报会议;
(五)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抢救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指挥长由现场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单
位领导担任,各辅助单位现场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
制。指挥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参与现场工作的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明确各单位在突发事
件中承担的工作;
(二)根据事件的需要,提出设立现场工作组的建议,由各处置突发事件
工作组组织实施。各现场小组建立后,其职责及工作程序按各机构的预案执
行;
(三)组织划定事件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封锁;
(四)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抢救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
援和轮换;
(五)掌握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向
上级机构申请支援。
第二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机构的主
要领导要到事件现场。其到现场的工作职责有:
(一)听取指挥部的汇报,掌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检查抢救方案的实施情况、伤员救护情况;
(三)对现场需要的人力、物力支援问题进行协调;
(四)对抢救现场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交叉问题进行分工;
(五)掌握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探望伤病员、死者家属,慰问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
(七)对信息上报工作、新闻工作及其它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由负责处置突发事
件的机构组成或指定调查小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件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
结案。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事
件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有力,奋力抢险,
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
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
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
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
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四)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全市加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工作所需的软件和硬件的建设,
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它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要根
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依照本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预期
需要本单位参与辅助处理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具体行动方案。具体行动
方案制定后,报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每年根据本单位的预案,
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
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作修订或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8年9月25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5期公报)

(1997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陈宝鎏(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梁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傅学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宝鎏(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金桂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傅学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吴克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姚匡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谢佑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宏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徐绍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怀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大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信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谢锡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国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鲁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俊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王弄笙(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新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任命温西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