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翔 010-68205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健全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管理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管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和加快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促进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治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产品的专项整治。标本兼治。加强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改进企业管理。分工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履行自律责任。督促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上下联动和监督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规划制定,规范行业管理
1.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发布实施《肉类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马铃薯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启动《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工作。
2.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乳品行业开展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0]598号)要求,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乳制品项目(企业),确保乳制品行业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
3.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加强对食品工业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趋势的调研,针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2011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项目,组织好项目申报和资金落实。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指导和督促酒精、味精和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5.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快修订《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农药企业核准、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等行政许可工作;会同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严格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业。
6.加强标准管理。进一步梳理食品行业标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修)订工作。
(二)推进诚信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工作指导。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诚信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行业协会作用,继续加强对各地政府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地方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管理资源共享。
2.加快制度建设。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和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订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制订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加强标准宣贯。制订诚信建设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宣贯,普及标准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要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标准及指南的学习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指导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4.加快扩大试点。在乳制品和肉类加工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基础上,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做好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启动扩大试点的各项工作;在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
5.制订奖惩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激励惩戒措施。以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为基础,完成全国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同时研究制订整个食品行业诚信激励奖惩措施。
6.加强诚信宣传。继续跟踪地方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情况,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巩固社会舆论监督的成果。
(三)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
1.做好农药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加大对非法生产和经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监测和打击力度。
2.配合开展专项整顿。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合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乳粉清查销毁和酒类质量安全等专项整顿工作。
3.开展督促检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评估考核和专项督查工作。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结合各地食品质量安全实际状况,制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3月31日前)。
(二)工作落实阶段。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督促和进度检查力度,逐项逐条抓好落实(4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工作总结阶段。全面总结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12月11日至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行业管理,落实企业责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围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关地方法规、规划和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指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注重做好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重点食品行业领域和产品的整治、规范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引导舆论宣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新动态、新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生产企业与地方政府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
(四)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交流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中的好做法,推广好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各地年度工作总结在2012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
1989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使各卫生检疫所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基本一致,有利于统一对外,使执法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总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单位:元@表@ ──────┬─────┬─────┬─────┬─────┬─────┐
细则109规 │违反检疫法│违反细则 │细则110条 │警告或罚款│罚款 │
定处罚行为 │有关条款 │有关条款 │规定处罚 │100-500 │501-1000 │
──────┼─────┼─────┼─────┼─────┼─────┤
一、应当受入│ 20 │25、 31 │1、警告 │1、初次违 │第二次违反│
境检疫的船舶│ │ │2、罚款 │反 │ │
不悬挂检疫信│ │ │100-5000 │2、经查证 │ │
号的 │ │ │ │因不可抗拒│ │
│ │ │ │自然原因损│ │
│ │ │ │坏检疫信号│ │
│ │ │ │没有立即修│ │
│ │ │ │复的 │ │
──────┼─────┼─────┼─────┼─────┼─────┤
二、入境出境│4、7、8 │4、13、26 │同上 │1、初次擅 │1、初次擅 │
的交通工具,│9、20 │35、39、46│ │自上下人员│自上下人员│
在入境检疫之│ │49 │ │1人次 │2-5人次 │
前或者在出境│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
检疫之后,擅│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
自上下人员,│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装卸行李、货│ │ │ │等物品5吨 │等物品占总│
物、邮包等物│ │ │ │以下 │数6-10吨 │
品的 │ │ │ │ │ │
──────┼─────┼─────┼─────┼─────┼─────┤
三、拒绝接受│4、7、8、9│4、7、8、9│同上 │1、人员初 │1、人员第 │
检疫或抵制卫│12、13、14│10、12、13│ │次违反本条│二次违反本│
生监督,拒不│16、17、18│27、28、31│ │2、交通工 │条 │
接受卫生处理│19、20 │33、39、40│ │具、有关单│2、交通工 │
的 │ │41、45、49│ │位初次违反│具、有关单│
│ │51、52、54│ │情节较轻 │位初次违反│
│ │57、58、60│ │3、集装箱 │情节较重 │
│ │62、64、65│ │一批1-10 │3、集装箱 │
│ │66、67、71│ │箱初次违反│一批10-20 │
│ │72、73、74│ │4、货物一 │箱初次违反│
│ │78、79、80│ │批10吨以下│4、货物一 │
│ │81、82、83│ │ │批11-50吨 │
│ │85、87、89│ │ │ │
│ │90、91、92│ │ │ │
│ │93、95、96│ │ │ │
│ │99、100、 │ │ │ │
│ │101、102、│ │ │ │
│ │105、106、│ │ │ │
│ │107、108、│ │ │ │
──────┼─────┼─────┼─────┼─────┼─────┤
四、伪造或者│10、16、18│8、15、24 │1、警告 │1、伪造或 │1、伪造或 │
涂改检疫单证│20 │30、33、38│2、罚款 │涂改国务院│涂改国务院│
│ │ │ │卫生行政部│卫生行政部│
不如实申报疫│ │39、48、59│100-5000 │门规定的检│门规定的检│
情的 │ │64、100 │ │疫单证,初│疫单证,第│
│ │ │ │次违反 │二次违反 │
│ │ │ │ │ │
│ │ │ │2、不如实 │2、不如实 │
│ │ │ │申报疫情 │申报疫情 │
│ │ │ │(细则第6 │(细则第8 │
│ │ │ │、15、24、│、15、24、│
│ │ │ │38、48条规│38、48条规│
│ │ │ │定)初次违│定)初次违│
│ │ │ │反情节较轻│反情节较重│
──────┼─────┼─────┼─────┼─────┼─────┤
五、瞒报携带│20 │11 │同上 │初次违反情│初次违反情│
禁止进口的微│ │ │ │节较轻(微│节较重(微│
生物、人体组│ │ │ │生物、人体│生物、人体│
织、生物制品│ │ │ │组织、生物│组织、生物│
血液及其制品│ │ │ │制品、血液│制品、血液│
或者其他可能│ │ │ │及其制品 │及其制品6 │
引起传染病传│ │ │ │1-5份、动 │-10份、动 │
播的动物和物│ │ │ │物1只) │物2-5只) │
品的 │ │ │ │ │ │
──────┼─────┼─────┼─────┼─────┼─────┤
六、未经检疫│7、8、9、 │4、22、26 │罚款1000 │ │ │
的入境出境交│20 │ │-1000 │ │ │
通工具,擅自│ │ │ │ │ │
离开检疫地点│ │ │ │ │ │
逃避查验的 │ │ │ │ │ │
──────┼─────┼─────┼─────┼─────┼─────┤
七、隐瞒疫情│10、20 │8、15、24 │罚款1000 │ │ │
或者伪造情节│ │30、38、48│-10000 │ │ │
的 │ │59、100 │ │ │ │
│ │ │ │ │ │
│ │ │ │ │ │
──────┼─────┼─────┼─────┼─────┼─────│
八、未经卫生│18、20 │78、79、80│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105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排放压舱水│ │ │ │ │ │
移下垃圾、污│ │ │ │ │ │
物等控制的物│ │ │ │ │ │
品的 │ │ │ │ │ │
│ │ │ │ │ │
──────┼─────┼─────┼─────┼─────┼─────┤
九、未经卫生│12、14、20│7、57 │罚款1000 │ │ │
检疫机关实施│ │ │-10000 │ │ │
卫生处理,擅│ │ │ │ │ │
自移运尸体骸│ │ │ │ │ │
骨的 │ │ │ │ │ │
│ │ │ │ │ │
──────┼─────┼─────┼─────┼─────┼─────┤
十、废旧物品│4、20 │4、10 │罚款5000- │ │ │
废旧交通工具│ │56 │30000 │ │ │
未向检疫机关│ │ │ │ │ │
申报,未经卫│ │ │ │ │ │
生检疫机关实│ │ │ │ │ │
施卫生处理和│ │ │ │ │ │
签发卫生检疫│ │ │ │ │ │
证书而擅自入│ │ │ │ │ │
境出境或者使│ │ │ │ │ │
用拆卸的 │ │ │ │ │ │
──────┼─────┼─────┼─────┼─────┼─────┤
十一、未经卫│4、7、12、│4、6、71、│罚款5000- │ │ │
生检疫机关检│17、20 │78、89、 │30000 │ │ │
查,从交通工│ │95、99 │ │ │ │
具上移下传染│ │ │ │ │ │
病病人,造成│ │ │ │ │ │
传染病传播危│ │ │ │ │ │
险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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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罚款 │罚款 │罚款3001│罚款 │罚款10001 │罚款
1001-2000 │2001-3000 │-5000 │5001-10000 │-20000 │20001-30000
─────┼─────┼────┼──────┼─────┼──────
第三次以上│ │ │ │ │
违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初次擅 │1、第二次 │第二次以│ │ │
自上下人员│以上擅自上│上擅自装│ │ │
6人次以上 │下人员 │卸行李、│ │ │
2、初次擅 │2、初次擅 │货物、邮│ │ │
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包等物品│ │ │
货物、邮包│货物、邮包│ │ │ │
等物品占总│等物品占总│ │ │ │
数11-50吨 │数51吨以上│ │ │ │
│ │ │ │ │
─────┼─────┼────┼──────┼─────┼──────
1、人员第 │1、交通工 │1、交通 │ │ │
三次以上违│具、有关单│工具、有│ │ │
反本条 │位第三次以│关单位违│ │ │
2、交通工 │上违反 │反情节严│ │ │
具、有关单│2、集装箱 │重 │ │ │
位第二次违│第二次以上│2、集装 │ │ │
反 │违反 │箱违反情│ │ │
3、集装箱 │3、货物一 │节严重 │ │ │
一批20箱以│批101吨以 │3、货物 │ │ │
上初次违反│上 │违反本条│ │ │
4、货物一 │ │情节严重│ │ │
批51-100 │ │ │ │ │
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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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或 │ │ │ │ │
涂改国务院│ │ │ │ │
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申│ │ │
门规定的检│疫情(细则│报疫情 │ │ │
疫单证,第│8、15、24 │(细则8 │ │ │
三次以上违│38、48条规│15、24、│ │ │
反情节较重│定)第三次│38、48条│ │ │
2、不如实 │以上违反 │规定)情│ │ │
申报疫情 │ │节严重 │ │ │
(细则第8 │ │ │ │ │
15、24、38│ │ │ │ │
48条规定)│ │ │ │ │
第二次违反│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第二次违反│第三次以│ │ │
节较重(微│ │上违反 │ │ │
生物、人体│ │ │ │ │
组织、生物│ │ │ │ │
制品、血液│ │ │ │ │
及其制品11│ │ │ │ │
份以上,动│ │ │ │ │
物6只以上 │ │ │ │ │
) │ │ │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违反情节 │ │
│较重 │ │
│2、第二次以 │ │
│上违反 │ │
────────────────┼──────┼─────┼──────
隐瞒疫情、伪造情节、情节较 │隐瞒疫情 │ │
轻,经查证为非传染病 │伪造情节 │ │
│情节较重 │ │
│经查证为 │ │
│传染病 │ │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1、初次 │ │
擅自排放压舱水5000吨以下 │违反情节 │ │
│较重、擅 │ │
│自排放压 │ │
│舱水5001 │ │
│吨以上 │ │
│2、第二次 │ │
│以上违反 │ │
────────────────┼──────┼─────┼──────
经查证擅自移运的尸体骸骨 │经查证擅 │ │
为非传染病死亡,情节较轻 │自移运的 │ │
│尸体、骸 │ │
│骨为传染 │ │
│病死亡情 │ │
│节较重 │ │
─────┬─────┬────┼──────┼─────┼──────
│ │ │初次违反 │初次违反 │第二次以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上违反,
│ │ │废旧物品 │废旧物品 │情节较重
│ │ │1-1000 │1001-5000 │废旧物品
│ │ │吨以下, │吨废旧船舶│5001吨以
│ │ │废旧船舶 │10001吨 │上
│ │ │10000吨 │以上 │
│ │ │以下 │ │
│ │ │ │ │
│ │ │ │ │
─────┼─────┼────┼──────┼─────┼──────
│ │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移下监测
│ │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传染病人
│ │ │情节较轻 │情节较重 │造成监测
│ │ │ │ │传染病传
│ │ │ │ │播危险
│ │ │ │ │
│ │ │ │ │
─────┴─────┴────┴──────┴─────┴──────
注: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