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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2:3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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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努力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档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近,湖南省永州市等市、县人才流动服
务中心在向福建省惠安县等地输出教师过程中,出现了假文凭、假档案材料以及乱收费的现象。湖南省人事厅正在查处此事,涉及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已被责令停业整顿。此外,还有个别地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现了丢失档案,审查把关不严,甚至伪造、涂改档案等严重问题。为了进一步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出现,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评价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逐渐增多,搞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保证人才队伍素质,具
有重要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发展,扰乱了人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才市场声誉,而且严重违反了干部人事工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要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专门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人才引进、输出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无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等
弄虚作假的问题,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严格审查把关,有无默认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与保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档案转递是否符合程序;三是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理档案的物质条件是否具备
;四是档案管理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要通过这次检查,坚决纠正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和乱收费等突出问题,严禁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严肃处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人事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的人员,要坚决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档案管理工作的,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同时,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马上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或勒令停止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对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中乱收费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所收费用要限期如数退还。对社会
上制假贩假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严格收费管理
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对每一份档案的进出,都要明确审核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人,建立登记制度。要严
格遵照“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执行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标准,绝不允许以赢利为目的,高额收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反映,建立办事公开、举报等群众监督制度。要把档案管理作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逐级抽查相结合,专人分管,分级负责。对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管理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的业务资格,逐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
六、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履行人事部门的管理职责,保证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要精心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选择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同志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同时要开展业
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要依照有关的法规,加强对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广告审批、人才招聘、举办人才交流会等市场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的秩序,树立人才市场的良好形象,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要从湖南永州等地发生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对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对全系统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才市场的管理。各地要将落实此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底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1998年9月18日
法治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杨涛
司法机关招商引资的问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省副省长蒋定之表示,各地方政府不得给公、检、法等部门下派招商任务,公、检、法等部门不得外出招商。而去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却是给海拉尔区法院定下了1000 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并对招商引资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此间媒体纷纷发表评论,为江苏省的做法叫好,笔者也不吝浅陋,也想谈谈一点想法。
正如许多论者所说,司法机关招商引资弊多利少,在司法机关本职工作也如此繁忙,去从事外行的招商任务,必然是两者都做不好,“丢了西瓜也捡不到芝麻”。况且,以维护公正为天职以中立者面貌出现的司法机关去从事商务活动,混淆自身角色,谁还相信他们能主持司法公正呢?在司法机关被迫招商引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关在地方化、附庸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尴尬的边缘地位。
这些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我们从有些党政领导为何在三令五申不准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仍冒天下之大不韪逆行去思考问题的话。我们会发现,除了他们本身能控制司法机关外,恐怕与上级对他们的考核,与上级及他们本身如何对待现代化、对待GDP的偏差有关。
在区域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现代化成了许多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GDP又被他们神化为一个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于是追求GDP指标的提升,成为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标准,地方政府也是一切围绕着GDP转。由此不难想像,既然招来商引来资,“引来金凤凰,能下金蛋蛋”,有助于提升GDP,能实现现代化,那就要动员一切能动员的力量,全力以赴去招商引资。于是“人人是投资环境,个个有招商任务;完不成招商任务,群众待岗,领导让位”的口号甚嚣尘上,成为地方主流话语。
然而,GDP是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吗?学界对此给予了否定的答案。北京现代化进程研究课题组组长张纪斯认为,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进程极其重要的指标,但并不是惟一标准。除经济因素外,现代化还包括社会、科技、环境等多项内容,现代化综合指数正是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发展全貌。深圳在去年就将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间进度作出了适当调整,并对原有的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充实。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人居环境、自然生态、社会发展方面的指标。今后深圳在对各区、各部门进行考核时也将把环境指标、社会指标与经济增长和引进外资等置于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
由此看来,不再让司法机关招商引资不仅有让司法机关集中精力从事司法工作,保持中立、公正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义。而且,保证司法独立、发展法治文明、建设法治社会,本身就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
在这种语境下,笔者提出法治GDP的命题。2月24日金磊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指出:正如同国内不少地区政府已对在业绩上评估“GDP”不全面,和也要考虑“环保GDP”一样,也要考虑“安全GDP”。笔者认为,法治GDP也要成为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现代化建设考核中的重要标准,地方政府要将法治GDP指标的提升作为衡量自身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
衡量法治GDP指标提升的尺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立法是否能充分体现民主,已制订的法律是否合宪,是否是良法,不适宜的法律是否能得以及时废、改;二是司法是否独立,不当的干涉能否得以及时制止,司法是否中立、公正,司法官的素质是否提高,是否真正依法办事,司法腐败能否得以最大限度地遏制;三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否得以较大的提高,官员权力的制约与人民群众的权利的实现是否有确实的保障,遵纪守法是否蔚然成风。
可以说,没有法治GDP指标的实现,就没有文明的社会,也就没有真正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确实可休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772号
 【发布日期】2006-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5年,茧丝绸行业运行态势良好,茧丝价格和丝绸商品出口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国蚕茧收购均价达每担970元以上,厂丝价格平均21万元左右,分别比上年上涨22.6%、26.5%;全国真丝商品出口3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2%。但需引起注意的是茧丝价格的上涨过快,已影响到行业正常运行。今年1-2月份真丝绸缎和丝绸服装出口数量同比分别下降17.3%、13.4%。综合分析今年国内外丝绸市场状况,预计2006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趋于平稳,价格将稳定在去年水平。为做好2006年蚕茧价格、运行监测及收购管理工作,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保持茧丝绸行业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引导。各地要根据商务部下达的《2006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商运字[2006]10号),结合实际情况,强化对茧丝绸生产宏观引导。目前茧丝供应偏紧,要适当提高蚕茧产量,增加有效供给。积极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生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丝绸新产品。进一步加大交织、混纺产品比例,增强企业应对原料价格高涨的承受能力,要努力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保持全行业平稳发展。

  二、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政策。综合考虑今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平稳的情况,预计2006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98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左右,大体可以稳定在去年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引导茧农和丝绸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各地制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商务部茧丝绸市场监测样本企业要及时上报和更新准确的数据,提供正确的信息。各地要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的跟踪、市场行情走势的分析,强化信息引导,努力保持茧丝绸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

  (一)加强茧丝绸交易市场指导。茧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茧丝绸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正确引导产品价格走势,防止过度投机。

  (二)坚持资格准入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蚕茧收烘管理,完善鲜茧收购制度,维护正常的鲜茧收购秩序。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既要打破区域封锁,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损害蚕农利益;又要防止发证过多而造成抢购、哄抬茧价、大量收购毛脚茧的现象。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渠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四)落实收购资金,做到优质优价。蚕茧收购有关单位要结合今年产销形势和当地实际情况,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保证优质优价。

  各地商务、价格、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