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中国帮助苏丹修复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的换文

时间:2024-05-17 11:5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国帮助苏丹修复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的换文

中国 苏丹


关于中国帮助苏丹修复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9日)
             (一)我方去文

苏丹民主共和国工业部部长
穆罕默德·巴希尔·瓦吉阿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应苏丹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承担哈萨黑萨纺织厂厂房修复项目。

 二、中国政府为纺织厂厂房修复项目所提供的材料费、施工机械耗损费、设计费和当地费用,在上述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如有不足,将由中国政府另行提供专项贷款解决。

 三、中国政府为实施上述修复工程将派遣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中国、苏丹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四月九日和五月二十八日在喀士穆签订的换文办理。

 四、实施本项目有关具体事宜,将由双方签订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复函即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宋 寒 毅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宋寒毅阁下
亲爱的大使:
  对于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确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同苏丹民主共和国发展需要,特别是工业方面需要有关的协议的来函,我荣幸地表示真诚的感谢。
  为此,按您来函的要求,我确认您上述来函的内容。
  我期待着这种合作并请阁下相信,我们非常感谢你们为发展苏丹工业而提供的有效帮助。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丹工业部长
                      穆罕默德·巴希尔·瓦吉阿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喀土穆

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中铁建设开发、工程管理、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科学选出优秀的施工队伍,现就铁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评标标准和办法
为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充分体现择优原则,招标投标时,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和详细的评标办法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报部招投标办公室核审。在评标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二、母子、子子公司投标
为防止串标等不正当行为,同时也为了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原则上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投标不能超过两家。
  三、投标标段划分及每个标段投标人个数
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与管理,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在标段划分后,招标人应根据标段的技术、专业特点,结合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能力、业绩、人员设备、年生产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标段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保证招投标质量,减少招投标成本。
  四、评标标底的设置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采用有标底招标,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铁路建设的特点。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质量和工期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施工招标标底宜采用由招标人标底与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加权组成的复合标底,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公布复合标底计算公式。招标人应设置三个或以上的复合标底方案在开标会上随机抽取,每个复合标底方案之间,招标人降造系数、权重系数、投标人报价满分区段的设置应拉开差值,且招标人权重系数不得超过70%。在现行工程定额的基础上,招标人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复的招标概算基础上降低8-10%的幅度内;投标人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招标人标底的0—-12%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不参加复合标底公式中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在投标人报价比复合标底低2-5%之间设0-0.3%的报价满分区段,在满分区段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数确定比例扣分。
  对于有外资项目或标段的招投标,应做到既符合外资使用的有关规定,又保护我国业主作为项目主要投资人和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无序竞争。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92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塞舌尔共和国持有效的塞舌尔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一、由于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在维多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福昌            拉尔夫·亚当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