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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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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4〕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组建水务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水务局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15号),组建北京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是负责本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北京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水行政管理职责。
  (二)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管理本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职责,以及负责本市规划市区以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市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二)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
  (九)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水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三)研究室
  负责本市水务发展战略研究;负责有关水务发展与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处
  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全市用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取水和凿井的许可制度;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研究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建议;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防护工作;负责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六)供水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负责公共供水企业、乡镇以上集中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管理。
  (七)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节水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
  (八)排水管理处(再生水利用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议;制定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雨洪和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九)工程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协调本市重点水务工程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组织有关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湖泊的管理及其综合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务工程及规定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十)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负责编制本市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工作;指导基层水务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本市水务系统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应用以及水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十二)宣传处
  负责本市水务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理论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项水务专项资金;负责本机关财务、资产的管理。
  (十四)审计处
  负责对各项水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77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3名,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条 城市、村镇、交通、能源、水利、海洋等各类综合性或专项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包括前期工作、大纲编制和文本编制三个阶段。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编制规划大纲。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规模、结构与布局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相衔接,并与同级相邻地区的规划相协调。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规模。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报批必备材料。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纲和大纲编制说明;

(二)规划大纲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福州市、厦门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编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布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布局、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二十二条 市、县、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和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制度,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对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模、占用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用地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附具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的或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进行用地预审。

需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建设项目(商品住宅项目除外)用地,应当依法在招标、拍卖、挂牌后申请办理预审。

第二十五条,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应当按规定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报告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连同用地一并报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 月1日起施行。



单线铁路隧道帘幕通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单线铁路隧道帘幕通风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单线铁路长隧道洞口风道式自控帘幕运营通风(以下简称帘幕通风),是保证隧道内作业人员、运输设备状态良好和行车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帘幕通风由电动机、风机、帘幕、传动机械、锁闭装置、控制台、遮断及遮断预告信号机、轨道电路、音响报警及通信设备等组成。
二、管理分工
1、工务部门负责控制室、配电室、电机、风机、帘幕传动装置(含行程开关及电磁铁)及帘幕机械设备的管理;
2、电务部门负责信号机械室轨道电路、帘幕锁闭装置、音响报警设备及有关信号、通讯设备的管理;
3、电力部门负责供电线路、变压器的管理。
三、帘幕通风应单独成立通风班(组),直接由桥隧工区领导,负责工点帘幕通风运转及日常保养工作,帘幕通风实行值班制,每班控制室设内、外勤通风值班员各一人,负责通风监控工作,另设电工一人,负责通风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工作。电务方面应根据所维修的电务设备的数量
多少及帘幕通风值班情况配足定员,负责日常维修管理。电力方面不另设值班人员,由所在地电力工区配属定员负责管理。
四、帘幕通风设备,除分别由工务、电务、电力部门加强对设备日常养护检修外,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以工务(通风班)为主组织电务、电力部门,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2、分局、段、领工区、工区联合检查按《技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检查组应将检查结果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记录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若不能解决时,应逐级上报。
五、帘幕通风采用遮断信号防护,并具有列车接近通风地点的自动报警装置,可进行“自动”或“人工”通风。各工点应根据行车密度具体情况采用“自动”或“人工”通风,确保行车安全。
六、洞口帘幕以线路开通为定位状态。帘幕体宜刷以鲜明的红色标志,以便识别。
七、通风值班室是控制和监视帘幕启闭、通风的指挥所。
八、帘幕通风一般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列车车尾出洞→开风机→关帘幕→按规定时间通风→开帘幕→停风机。
自动通风过程:列车尾部出洞后,信号电路起控制作用自动启动风机,遮断信号显示红灯,帘幕解锁,并通过可逆磁力起动器及行程开关,反位关闭洞口进行通风。达到预定的通风时间后,帘幕自动打开恢复定位锁闭,帘幕表示灯亮绿灯,同时遮断信号自动熄灭,风机停机。
人工通风过程:
1、采用人工通风时,应先按下“人工操纵”按钮,将人工通风手柄扳到反位,人工通风表示灯亮绿灯,启动风机,同时遮断信号显示红灯,帘幕解锁反位关闭洞口进行通风。
2、停止通风时,须先将人工通风手柄恢复定位,自动开启帘幕,帘幕定位及锁闭表示灯亮绿灯,拉出“人工操纵”按钮,遮断信号灯灭,停止通风。
九、要制定通风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值班人员的安全操作规定并经培训教育和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操作。值班人员要以国家主人翁的精神,对通风设备认真管理,正确使用,仔细检查,精心保养,保持设备完整良好状态。
十、通风值班员应随时监视控制台各种表示灯与帘幕位置,锁闭状况是否相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下“总停用”按钮及采取其他措施,并登记和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1、当发现表示灯显示紊乱或设备不正常动作时(应立即确认帘幕是否定位,如不在定位,应先恢复定位);
2、在无车占用本帘幕防护区段,出现遮断信号显示红灯的异状时;
3、在启、闭帘幕过程中,发现帘幕卡槽、钢丝绳拉断时;
4、在通风过程中,发生交流停电时(应先将帘幕恢复定位);
5、由于特殊原因须较长时间停用通风设备或夜间及其他原因确定不通风时。
凡按下“总停用”按钮,处理完毕后,应将该按钮拉出复原。
十一、机电、信号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下列操作前,应取得通风值班员同意,并共同确认帘幕锁闭定位与控制台表示一致后才能进行。
1、办理总停用,按下“总停用”按钮;
2、取消遮断信号显示,按下“切断遮断信号”按钮;
3、办理故障复原,按下“故障”按钮;
4、拉开信号机械室帘幕控制闸刀开关;
5、操作电源屏。
十二、切断交流供电,除遵上条精神按其中4.1顺序操作外,如室内蓄电池满载电压低于22.5V,应先断开两头遮断信号机处直流电池,后断开蓄电池,最后才能断开电源屏。
十三、恢复交流供电、机电、信号人员应会同通风值班员一起,确认帘幕,各种设备、手柄是否在定位状态,并与控制台相应的表示灯、按钮(总停用按钮应在按下状态)相符,取得通风值班员同意并记录后,才能进行下列操作;
1、接通电源屏、蓄电池及室外干电池电源;
2、接通信号机械室帘幕控制闸刀开关;
3、拉出总停用按钮;
4、按下“故障”按钮,复原电路。
十四、凡铅封的按钮及设备,因工作必须破封时,应征得通风值班员同意,并登记破封原因、时间及破封人姓名。工作完毕后应同样予以加封,并经通风值班员签认,未重新加封前,严禁进行通风作业。
十五、降压启动的通风电机连续启动,达到90S时,要间隔4小时才能启动。
十六、值班人员应认真行交接班制度,并对设备状态进行一次检查。
十七、各铁路局卫生防疫站应根据“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管理规程”等铁道部标准,确定隧道有害作业点,定期完成监测,最长周期不应超过三年,监测结果和应采取的措施同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198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