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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疗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3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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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疗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疗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有效控制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针对今年发生的流脑疫情特点,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起草制定了《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疗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各地做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诊疗工作。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疗要点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为流脑) 是由脑膜炎奈瑟菌引起的急性化脓性脑膜炎,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呕吐、皮肤粘膜瘀点、瘀斑及脑膜刺激征。重者可有败血症性休克和脑膜脑炎。脑脊液可呈化脓性改变。
【病原学特点】
脑膜炎奈瑟菌属奈瑟氏菌属,革兰染色阴性,呈肾形双球菌,又称“脑膜炎双球菌”。存在于人体中性粒细胞内、外,可从带菌者、病人的鼻咽部和病人的血液、脑脊液、皮肤瘀点、瘀斑中发现。按表面特异性多糖抗原之不同分为A、B、C、D、X、Y、Z、29E、W135、H、I、K、L 13个亚群(90%以上为A、B、C 3个亚群)。我国流行菌群以A群为主,但近年屡有B、C、W135等亚群局部流行或暴发。脑膜炎奈瑟菌在体外生活力、抵抗力极弱,对干燥、寒冷、日光极为敏感。温度低于30℃或高于50℃皆易死亡,故细菌学检测应注意采集标本后及时送检。对常用消毒剂亦极为敏感。
【临床表现】
潜伏期:1-10天,短者仅为数小时,多为2-3天。
1、普通型约占90%。按病情可分为上呼吸道感染期、败血症期和脑膜炎期,但不易严格区分。
1.1上呼吸道感染期:有发热、咽痛、鼻炎和咳嗽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部分病人有此期表现。
1.2败血症期:常无前驱症状,恶寒,高热,头痛,呕吐,乏力, 肌肉酸痛,神志淡漠等。70%病人出现瘀点,瘀斑。
1.3.脑膜炎期:多与败血症期症状同时出现。发病后24小时,除高热及毒血症外,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剧烈头痛、呕吐,可呈喷射性,烦躁不安,脑膜刺激征阳性:出现颈项强直、布氏征和克氏征阳性。颅压增高明显者有血压升高、脉搏减慢等。严重者可进入谵妄、昏迷。婴幼儿多不典型,高热,拒食, 烦躁,啼哭不安外,惊厥,腹泻及咳嗽较成人多见。前囟未闭者大多突出,而脑膜刺激征可能不明显。
2、暴发型 病情凶险,进展迅速,6-24小时内即可危及生命。
2.1休克型:又称“暴发型脑膜炎球菌败血症”。起病急骤,寒战、高热或体温不升,严重中毒症状,短期内(12小时内)出现遍及全身的广泛瘀点,瘀斑,迅速扩大,或继以瘀斑中央坏死。休克为重要表现: 面色灰白,唇及指端紫绀,四肢厥冷,皮肤花斑状,脉细速,血压下降;易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多无脑膜刺激征,脑脊液检查多无异常。
2.2脑膜脑炎型:主要表现为脑实质炎症和水肿。除有高热、头痛和呕吐外,可迅速陷入昏迷,频繁惊厥,锥体束征阳性;血压持续升高。球结膜水肿。部分病人出现脑疝(小脑幕切迹疝,枕骨大孔疝)。有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可出现呼吸不规则,快慢深浅不一或骤停,肢体肌张力增强等。
2.3混合型:同时具备休克型和脑膜脑炎型的临床表现,此型最为凶险,治疗亦较困难。预后差,病死率高。
3、轻型
临床表现为低热、轻微头痛、咽痛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皮肤粘膜可有少量细小出血点;亦可有脑膜刺激征。脑脊液可有轻度炎症改变。咽培养可有脑膜炎双球菌。
【实验室检查】
1、血象:白细胞总数明显增加,一般在(10-20)×109/L,中性粒细胞升高在80%-90%以上。
2、脑脊液检查:病初或休克型病人,脑脊液外观多为澄清,细胞数、蛋白和糖量尚无改变,可表现为压力增高。典型的流脑脑膜炎期,压力常增高至200毫米水柱以上,外观呈浑浊米汤样甚或脓样;白细胞数明显增高至1000×106/L以上,并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糖及氯化物明显减少,蛋白含量升高。
对临床有明显颅压增高表现者,宜在应用甘露醇脱水降低颅压后再行腰穿;腰穿时应使脑脊液缓慢流出,必要时腰穿针芯不要全部拔出,以免因脑脊液流出过快、过多而发生脑疝。
3、细菌学检查:
3.1涂片:取皮肤瘀点处的组织液或离心沉淀后的脑脊液做涂片染色。可在中性粒细胞内、外,有革兰阴性肾形双球菌,阳性率约60%-80%。
3.2培养:取瘀斑组织液、血或脑脊液,进行培养。应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培养。
4、血清免疫学检查:常用对流免疫电泳法、乳胶凝集试验、反向间接血试验、ELISA法等进行抗原检测,主要用于早期诊断,阳性率均在90%以上。
【诊断】
1、疑似病例
1.1有流脑流行病学史:冬春季节发病(2-4月为流行高峰),1周内有流脑病人密切接触史,或当地有本病发生或流行;既往未接种过流脑菌苗。
1.2临床表现及脑脊液检查符合化脓性脑膜炎表现。
2、临床诊断病例
2.1有流脑流行病学史。
2.2临床表现及脑脊液检查符合化脓性脑膜炎表现,伴有皮肤粘膜瘀点、瘀斑。或虽无化脑表现,但在感染中毒性休克表现的同时伴有迅速增多的皮肤粘膜瘀点、瘀斑。
2.3确诊病例
在临床诊断病例基础上,细菌学或流脑特异性血清免疫学检查阳性。
【鉴别诊断】
从国内发表的流脑误诊病例报告来看,流脑误诊为其它疾病的,前3位分别为上感、其它原因的败血症、各种原因的紫癜。而其它疾病误诊为流脑的,前3位分别为:其它细菌所致的化脓性脑膜炎、结核性脑膜炎、脑脓肿。从误诊病例的年龄分布分析,婴幼儿多为上感、高热惊厥、败血症、婴儿腹泻,在成年病人中则多为其它细菌所致的化脓性脑膜炎、结核性脑膜炎等。上述疾病在流脑的诊断鉴别诊断时应重点考虑。此外,还应与流行性乙型脑炎和其他病毒性脑膜炎和脑炎鉴别。
【治疗要点】
流脑,尤其是暴发型流脑病情进展迅速,主要死因为败血症导致的休克、DIC和脑水肿脑疝。因此,及早的诊断、严密的病情观察是本病治疗的基础。对疑似病例要按呼吸道传染病隔离。
1、普通型的治疗
1.1病原治疗:尽早应用敏感并能透过血脑屏障的抗菌药物。
1.1.1青霉素G:尚未发现明显耐药。为治疗流脑首选抗菌药物,宜大剂量使用,以使脑脊液含量达到有效浓度。成年人:20万IU/kg/d(可用320万IU-400万IU/次,静脉滴注,q8h);疗程5-7天。儿童:20万IU-40万IU/kg/d,分3-4次静脉滴注;疗程同成人。
1.1.2 氯霉素:成年人:2-3g/d,儿童40-50mg/kg/d分次静脉滴注;疗程5-7天。重病人可联合应用青、氯霉素。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其对骨髓造血功能的抑制作用。
1.1.3头孢菌素:首选头孢曲松钠。抗菌活性强,疗效类似于青霉素,但价格较高,宜用于不能应用青霉素的重症病人。成年人和12岁以上儿童:2-4g/d,分1-2次静脉滴注。儿童:75-100 mg/kg/d。疗程均为3-5天。应用过程中,应注意二重感染的发生。也可选用头孢呋腭,剂量3-9g/d,儿童200mg/ kg,可分4次静脉滴注,疗程3-5天。
1.2对症治疗:应保证热量及水电解质平衡。高热时可用物理降温和药物降温;颅内高压时予20%甘露醇1-2g/kg,快速静脉滴注,根据病情4-6小时一次,可重复使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对肾脏的损害。
2、暴发型流脑的治疗
2.1 休克型治疗
2.1.1 尽早应用抗菌药物:可联合应用青、氯霉素,或头孢曲松钠,头孢呋腭用法同前,但首剂应加倍。
2.1.2 迅速纠正休克:①扩充血容量及纠正酸中毒治疗:最初1小时内成年人1000ml,儿童10-20ml/kg,快速静脉滴注。输注液体为5%碳酸氢钠液5ml/kg和低分子右旋糖酐液。此后酌情使用晶体液和胶体液,24小时输入液量2000-3000 ml之间,儿童为50-80ml/kg,其中含钠液体应占1/2左右,补液量应视具体情况。原则为“先盐后糖、先快后慢”。根据监测血pH值或CO2结合力,用5%碳酸氢钠液纠正酸中毒。 ②血管活性药物应用:在扩充血容量和纠正酸中毒基础上,正确使用血管活性药物以纠正异常的血液动力学改变和改善微循环,常用的药物为山莨菪碱、多巴胺、间羟胺等。
2.1.3 DIC的治疗:如皮肤瘀点瘀斑迅速增多及扩大融合成大片瘀斑,且血小板急剧减少,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减少时应高度怀疑有DIC,宜尽早应用肝素,剂量为0.5-1.0mg/kg,加入10%葡萄糖液100ml静脉滴注,以后可4-6小时重复一次。应用肝素时,用凝血时间监测,调整剂量。要求凝血时间维持在正常值的2.5-3倍为宜,如在2倍以下,可缩短间隔时间,增加剂量,如超过3倍,可延长间隔时间或减少剂量。如有明显出血,可输入有肝素抗凝的新鲜血。肝素治疗持续到病情好转为止。
2.1.4 肾上腺皮质激素的使用:适应症为毒血症症状明显的病人。有利于纠正感染中毒性休克。氢化考的松200-500mg/日,儿童剂量为8-10mg/kg/d。静脉注射,一般不超过3天。
2.2脑膜脑炎型的治疗
2.2.1抗菌素的应用:同上。
2.2.2及时发现和防治脑水肿、脑疝:治疗关键是及早发现脑水肿,积极脱水治疗,预防发生脑疝。可用甘露醇治疗,用法同前,此外还可使用白蛋白、速尿、激素等药物治疗。
2.2.3 防治呼吸衰竭:在积极治疗脑水肿的同时,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治疗。
2.3混合型的治疗
此型病人病情复杂严重,治疗中应积极治疗休克,又要顾及脑水肿的治疗。因此应在积极抗感染治疗的同时,针对具体病情,有所侧重,二者兼顾。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财〔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的《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精神,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号),对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强化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廉洁勤政,依法治校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

  二、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有关精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民办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高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也可接受委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的意见,完成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四、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和经济活动实际,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1.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2.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核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遵循了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与效果。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五、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高校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

  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督促学校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并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促进高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根据上述意见的精神,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我部报送开展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年度工作情况。我部将不定期通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物价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1988年9月22日,国家物价局

为了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正确掌握政策,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若干政策界限。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越权制定、调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二)对同一产品,地方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两种价格,调出部分高于省内价格的;
(三)地方、部门擅自以各种名目价外加价集资的。
二、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企业可自行定价,或购销双方协商议价,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使用国家平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含指导性计划)产品,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使用议价原材料生产国家计划内产品,超过国家批准的价格(含浮动价格)的;


(二)将国家计划内产品擅自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以及高价倒卖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的;
(三)将轻纺工业主要原材料和紧俏消费品,违反规定搞超产加价销售,或擅自将其价格向上浮动的;
(四)以“联营投资”、购方“返利”等形式搞产品价外加价、变相提价的;
(五)违反规定,以优质加价为名,擅自提高国家定价的;
(六)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紧俏消费品卖给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或非经营等单位,再由其高价出售,交通运输单位将申请车皮、销售客票等正常业务转交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或个人搞加价或加收费用经营的;
(七)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对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串通商定垄断价格的;
(八)擅自降低定价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变相提价,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
(九)对放开价格的重要产品,不执行规定的提价申报制度或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在商品流通中,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规定的(包括各种差率或费率等);
(二)违反国家规定,抬级抬价抢购粮食、棉花、烤烟、蚕茧等重要农副产品的;
(三)各类公司等经济组织之间,就地转手加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不论计划内外)和紧俏消费品,或加价倒卖提货单,抬高价格的;
(四)物资经营单位擅自将平价物资转为高价销售,或借计划内外品种串换名义牟利,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销售计划外产品的;
(五)产地或调出地经营单位擅自将国家定价的紧俏消费品加价上浮向外地调拨的;
(六)将当地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倒卖给外地,再买回来加价出售,或将当地产品以“联营返销”或“出口返销”名义,再加价出售的;
(七)商业经营单位将规定平价供应的商品按议价销售;或以零售牌价或高于零售牌价购进国家定价商品再加价销售的;
(八)放开价格的重要商品,不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或提价申报制度,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
四、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重要的收费项目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以下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无收费许可证而自立名目,乱收费用的;
(二)越权制定或不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的;
五、检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在这次大检查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6号、3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以清理整顿。将其上述经营项目予以注销;对未经批准的各种行政性公司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本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