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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失效)

时间:2024-07-03 01:3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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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失效)

(92)财文字第54号


现将《中央级公检法部门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开支范围调整表》和《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表》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支范围调整后,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必须分别由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计划装备部门分开管
理,不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不准互相挤占,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管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除这次调整所涉及的业务费和机关经费的科目外,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其他部分的开支范围仍按照原来有关规定执行。
请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防止经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央级公检法部门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开支范
围调整表
二、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表

附件一:
中央级公检法部门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开支范围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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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科目 名称| 说 明
目 |节| |
--|-|-----|--------------------------
07| |公务费 |
|-|-----|--------------------------
|1|办公费 |办公用品:行政和业务部门办公文具、纸张、帐表、信
| | | 纸、信封、档案袋、公文夹、打字用品等购
| | | 置费。
| | |劳保清洁用品:工勤人员的劳保用品和清洁卫生用品
| | | 的购置费。
| | |文体学习费:机关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的费用(属于固
| | | 定资产的文体设备在设备购置费科目列
| | | 支),印发、订购政治学习资料(包括
| | | 《参考资料》)的费用,机关公用报刊的订
| | | 购费。
| | |其他:零星物品的购置费、饮水用燃料费、夜餐费、计
| | | 划内临时工工资等。
|-|-----|--------------------------
|2|水电费 |机关办公用水费、电费(不包括设有专线和单独安装电
| | |表的档案库、计算机房、信息中心、指挥中心等所需电
| | |费)。
|-|-----|--------------------------
|3|取暖费 |机关冬季取暖用燃料费、火电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
| | |临时雇佣锅炉工的工资、节煤奖,由机关统一支付的在
| | |职职工宿舍取暖费等。
|-|-----|--------------------------
|4|设备修理费|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机械、仪器、设备(不含办公用
| | |的机电设备、汽车)、自行车等的修理费(包括修理用
| | |料)。
|-|-----|--------------------------
|5|杂项费 |节日装饰品、消防器材费、租赁费、以及不属于以上各
| | |节的开支。
--|-|-----|--------------------------
08| |交通费 |
|-|-----|--------------------------
|1|购置费 |机关行政用车辆(指大车、班车、摩托车及按规定配发
| | |各部门领导的专车等,不包括其他小轿车、吉普车、旅
| | |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的购置费。
|-|-----|--------------------------
|2|修理费 |机关行政用车辆(指大车、班车、摩托车及按规定配发
| | |各部门领导的专车等,不包括其他小轿车、吉普车、旅
| | |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
| | |费。
|-|-----|--------------------------
|3|燃料费 |机关行政用车辆(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
| | |中小型封闭式车辆、大车、班车、摩托车及按规定配发
| | |各部门领导的专车等)的燃料及其他油料的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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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科目 名称| 说 明
目 |节| |
--|-|-----|--------------------------
|4|养路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机关行政用车辆(指小轿车、吉普车、旅
| | |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大车、班车、摩托车
| | |及按规定配发各部门领导的专车等)的养路费、保险
| | |费。
|-|-----|--------------------------
| | |机关行政用车辆(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
| | |中小型封闭式车辆、大车、班车、摩托车及按规定配发
|5|其他 |各部门领导的专车等)司机安全奖、节油奖、行车公里
| | |补贴、过桥费、存车费等。
--|-|-----|--------------------------
09| |邮电费 |
|-|-----|--------------------------
|1|市内电话费|行政和业务部门按规定缴纳的市内电话月租、计次费。
|-|-----|--------------------------
|2|国内邮资费|行政和业务部门的国内邮寄信函的邮资(含机要邮资)
| | |费。
|-|-----|--------------------------
|3|国内电报费|行政和业务部门开支的国内电报费。
|-|-----|--------------------------
|4|电话维修费|电话总机、分机及直拨电话的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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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会议费 |行政性工作会议(即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厅、政治部
| | |门、行政后勤部门、审计局、监察局、老干部局等的会
| | |议、厅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会议、计划统计会议、
| | |计划生育会议等)的会议费。
|-|-----|--------------------------
|1|房租费 |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的房租费、会场租费等。
|-|-----|--------------------------
|2|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伙食补助费。
|-|-----|--------------------------
|3|其他 |按会议费开支规定开支的文件资料印刷费、交通费等。
--|-|-----|--------------------------
11| |差旅费 |外埠出差(不包括在编在职人员的办案)的交通费、住
| | |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公杂费,调干及
| | |随行家属旅费,调动干部及大中专毕业生调遣费的多
| | |退少补部分;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
--|-|-----|--------------------------
12| |设备购置费|
|-|-----|--------------------------
|1|设备费 |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机械、仪器、设备(不包括办
| | |公用的机电设备、汽车)等的购置费、运杂费。
|-|-----|--------------------------
|2|图书费 |机关图书馆的图书、资料购置费。
|-|-----|--------------------------
|3|专项购置费|经批准的专项设备(不包括办公用的机电设备、汽车)
| | |的购置费。
--|-|-----|--------------------------
13| |修缮费 |
|-|-----|--------------------------
|1|一般修缮费|属于机关产权的公用房屋、建>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
| |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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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科目 名称| 说 明
目 |节| |
--|-|-----|--------------------------
|2|专项维修费|经批准的房屋及特殊设施的专项维修费。
|-|-----|--------------------------
|3|设备管理费|机关使用的高层建>电梯、水泵等设备管理费。
|-|-----|--------------------------
|4|租金 |经批准开支的机关办公用房租金,部长级以上干部宿
| | |舍会客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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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业务费 |
|-|-----|--------------------------
|1|资料费 |机关行政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厅、政治部门、
| | |行政后勤部门、审计局、监察局、老干部局等)必需的
| | |公用书刊、资料的购置费。
|-|-----|--------------------------
|2|印刷费 |机关内部使用的大宗法令、规章制度、业务资料、表册
| | |等的印刷费。
|-|-----|--------------------------
|3|党团活动补|机关党、团组织所需的活动补助费。
| |助费 |
|-|-----|--------------------------
|4|其他 |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领报外事经费的单位,按外
| | |事费开支规定支付的临时出国人员的费用,接待外宾
| | |的费用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不属于以上
| | |各节又必需开支的其他业务费。
--|-|-----|--------------------------
15| |其他费用 |
|-|-----|--------------------------
|1|职工教育费|按规定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包括职工到高等学校学
| | |习进修的培训费,机关自办的文化学习班、技术讲座、
| | |业务培训班开支的费用,职工参加业余文化学校学习
| | |的学费,干训学习人员伙食补助费。
|-|-----|--------------------------
|2|信访补贴 |按规定给信访工作人员的补贴。
|-|-----|--------------------------
|3|食堂管理费|指按规定提取的食堂管理费,扣除应由机关统一列支
| | |的工资等项费用后,实行拨给食堂的部分管理费、在其
| | |他单位食堂搭伙的搭伙费。
|-|-----|--------------------------
|4|其他 |机关绿化费和不属于以上各目的开支。
--|-|-----|--------------------------
16| |差额补助费|
|-|-----|--------------------------
|1|后勤业务费|按照规定拨给机关后勤业务部门的差额补助费。
|-|-----|--------------------------
|2|幼儿园补助|拨给幼儿园、托儿所的补助费。
| |费 |
|-|-----|--------------------------
|3|入托儿童补|按规定机关直接报销的入托补助费。
| |助费 |
-------------------------------------
注:此表内各项费用列机关经费中报销。

附件>:
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表
-------------------------------------
科目编号| |
----|科目 名称| 说 明
目 |节| |
--|-|-----|--------------------------
01| |公务费 |
|-|-----|--------------------------
|1|设备修理费|办公用的微机、复印机、打字机、录像机、电视机、收
| | |录机等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的修理费。
|-|-----|--------------------------
|2|设备消耗费|办公用的微机、复印机、打字机、录像机、电视机、收
| | |录机等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的消耗费。
|-|-----|--------------------------
|3|专用电费 |各部门凡设有专线和单独安装电表的档案库、计算机
| | |房、信息中心、指挥中心等所需电费。
--|-|-----|--------------------------
02| |交通费 |
|-|-----|--------------------------
|1|小车购置费|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
| | |闭式车辆,不包括按规定配发各部门领导的专车)的购
| | |置费。
|-|-----|--------------------------
|2|修理费 |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各种中小型封
| | |闭式车辆,不包括按规定配发各部门领导的专车)的维
| | |护保养、修理费(包括修理用零配>和工具的购置费)。
--|-|-----|--------------------------
03| |邮电费 |
|-|-----|--------------------------
|1|长途电话费|因公使用的长途电话(国际、国内)、电传、传真的开
| | |支。
|-|-----|--------------------------
|2|电话初装费|电话总机、分机及直拨电话的初装费(包括移机费)。
|-|-----|--------------------------
|3|国际邮资费|国际邮寄信函的邮资费。
|-|-----|--------------------------
|4|国际电报费|国际电报的电报费。
--|-|-----|--------------------------
04| |会议费 |业务性工作会议的会议费。
|-|-----|--------------------------
|1|房租费 |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的房租费、会场租费。
|-|-----|--------------------------
|2|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伙食补助费。
|-|-----|--------------------------
|3|其他 |按规定开支的文件资料印刷费、交通费等。
--|-|-----|--------------------------
05| |差旅费 |在编在职人员的办案差旅费。
--|-|-----|--------------------------
06| |设备购置费|
|-|-----|--------------------------
|1|设备费 |办公用的微机、复印机、打字机、录像机、电视机、收
| | |录机等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的购置费。
--|-|-----|--------------------------
07|-|其他费用 |
|-|-----|--------------------------
|1|上访费 |上访人员中按规定必需开支的补助经费。
-------------------------------------
注:此表内各项费用列业务费中报销。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关键词:许霆案 主观归罪 错案

内容提要:许霆案疑难的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表现形式特殊,不易理解。为此,笔者先用三个小标题阐述相关的知识,这些知识是正确理解许霆案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重点是第四个标题: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生原因,最后是总结许霆案的教训。

一、存款、取款是交易行为

客户在银行开户存入第一笔钱起,双方就签订了一份储蓄合同,此后,每一次取款或存款,都是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变更原来的合同,签订新的合同,并且要即时兑现合同。例如,双方取款交易成功,那么银行会当场支付取款给客户。

二、现代银行业务是电脑控制的,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

与传统银行观念完全不同,现代银行业务是由电脑控制的。现代化的银行,是一个省设置一台电脑主机作为核心,该银行在全省设立的营业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台电脑主机联接在一起,形成一个网络。

银行的电脑主机叫后台,运行的程序是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软件,其中就有存款程序和取款程序等,集中体现银行的意志。后台的功能是通过运行程序办理全部银行业务。

营业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一样,都叫前台,前台的功能都是为后台办理银行业务采集信息和执行后台的指令,所以前台运行的程序与后台不同。

银行业务,无论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还是在营业窗口由柜员办理,性质完全是一样的。柜员与自动柜员机都是采集银行业务信息输入电脑,并通过网络传递到后台,实际办理银行业务的都是后台。柜员与自动柜员机都是要在收到后台发出的指令之后,才会收进客户的存款和支出客户的取款。银行营业窗口的柜员完全受制于后台,作用相当于没有大脑的银行出纳员。

客户到银行存款、取款,代表银行参与交易过程的是后台和前台的电脑组合。在交易过程中,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负责处分银行资金,控制了银行资金的进与出,对此,有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可和规范。这是颠覆传统银行观念的客观事实。

三、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行为的三个步骤的意义

在柜员机上取款,实际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插卡输入密码,输入“金额字符串”(见附注1),发出取款请求(要约);二是银行后台收到柜员机传来的信息后,核对密码和账户余额,当取款请求小于账户余额时,运行取款程序,从余额中扣除此次取款数额,并向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指令(承诺);三是柜员机收到后台的同意支付指令后,执行支付并吐出现金,显示“交易成功”(支付取款,履行合同)。

上述第一步客户输入“金额字符串”后,柜员机要将“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型数据,并将该整数除以100计算商值,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若不是整数,就不符合取款要求,柜员机要求客户重新输入,若是整数,柜员机程序就将商值保存在电脑中,作为下一步支付取款时,进行数钱操作的次数(因为这样设计的柜员机运行程序简洁而不重复),因此,柜员机支付取款的数额取决于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

四、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发生原因

实际上,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了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及涉案柜员机自身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已经把全部案件事实都表达清楚了,问题是不容易正确理解。

客户的《账户流水清单》是由后台记录的,是后台运行取款、存款程序后形成的记录,内容是客户与银行之间进行交易的详细情况,与存折上打印的内容一致,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思。

柜员机《完整流水记录数据》是由自动柜员机记录的,内容是柜员机的工作情况明细,其中包括为客户提供查询及支付取款等内容。

许霆的《账户流水清单》中171次取款交易记录,与柜员机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中171次支付取款记录,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银行从许霆账户中扣除了一次取款数额,就需要向许霆支付取款一次。

当许霆第一次输入“1000”时,如果柜员机运行程序不存在瑕疵,请求取款数额1000报送到后台,后台办理取款交易前,就会用1000与许霆的账户余额176.97进行比较,请求取款数额大于账户余额数字,不符合取款交易条件,后台因余额不足停止运行取款程序,并向柜员机发出不同意支付指令,柜员机收到后台的指令,不会启动柜员机具有支付取款功能的机械传动部分,只在屏幕上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

许霆案中柜员机因程序升级,新版程序以国际通用的,带千分符的金额字符串表示方式,取代原来使用的表示方式,即“1,000”取代“1000”,因此,要求对柜员机运行程序中相关的指令都进行相应调整。可是,程序员遗漏了一条程序指令没有调整而存有瑕疵,这条指令的功能是将许霆输入的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并向后台报送。没有调整的后果是,程序将金额字符串转换成整数时,遇到千分符而自动截断,将四位数字篡改成一位整数向后台报送,例如将“1,000”转换成整数1,将“2,000”转换成整数2。

当许霆第一次输入“1000”时, 由于程序存在瑕疵,柜员机向后台报送许霆取款请求数额,就没有按许霆实际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对应的整数1000报送,而是报送整数1,后台收到报送的整数1后,这个取款请求数额1小于许霆账户的余额数176.97,符合取款交易条件,后台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从账户余额中扣除1,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同意支付指令。

自动柜员机收到后台传递回来的同意支付指令后,这条指令启动了柜员机具有支付取款功能的机械传动部分,但是柜员机具体付款数额的多少,并不是由这条同意支付指令决定,而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前面已有阐述)。

柜员机作为被动的执行者,决策机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是否支付的问题上,是由后台的同意支付指令决定的,体现了银行的意志,另一方面,在确定支付的具体数额问题上,又是由客户输入的金额字符串决定的。如果在程序上没有瑕疵,前后一致,柜员机执行支付指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出现前述的程序瑕疵,后台取款交易数额与前台支付取款数额就会出现不一致,由于后台运行的取款程序,代表银行的意志,前台只是被动的执行者,自然要以后台的记录为准,后台交易成功数额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思。

许霆请求取款1000元,银行同意取款1元,取款交易1元是双方共同意思,属于合法有效的交易,可是柜员机执行时,本来只应支付1元却支付1000元,发生给付错误,多付了钱给许霆。类似的情形发生了171次,其中167次交易成功1元,4次交易成功2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
  1.表证单书(HY01至HY17)(略)
  2.流程图(一至八)(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 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全国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四个岗位完成,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第一章 主管税务机关

  1.1资格认定、审验
  1.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2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岗位。
  三、收到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1.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1.1.3.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3.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二、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1.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1.1.4.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岗位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税收管理岗位。
  四、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1.4.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岗位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岗位。
  1.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税收管理岗位完成
  一、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1.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所列各项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完成
  1.2.1 发售发票
  (一)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单》(HY10),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HY1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定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二)受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发票领购单》(HY10)及其他资料,查验发票领购簿上是否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及发票使用情况。
  (三)查验无误后,在《发票领购单》(HY10)上签章确认,将发票、《发票领购簿》(HY11)和《发票领购单》(HY10)交纳税人。
  1.2.2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签章确认,告知其持《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到税款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三、查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后,为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加盖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将发票联、抵扣联和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四、发票整本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货物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同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1.3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1.3.1 受理申报
  1.3.1.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1.3.1.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
  1.3.2 征收税款
  1.3.2.1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根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2)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1.3.2.3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 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并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1.4 信息采集传输
  1.4.1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二、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税款征收岗位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本岗位上月开具的发票信息,HY15)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1.4.2国家税务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传输”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每月16日前,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二章 县级税务机关

  2.1资格认定、审验
  2.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由本级审批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但由上级审批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审核”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2.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经审核不合格且由本级批准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经审核不合格但由上级批准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且由本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属实但由上级批准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
  (三)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年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上报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岗位。
  2.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3数据汇总传输
  2.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汇总主管地方税务局上传的《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5)、《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4),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县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市级或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县级地税局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市级地方税务局。
  2.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区县级交换信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三、当月22日前,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第三章 市级税务机关

  3.1资格认定、审验
  3.1.1自开票纳税人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县级地方税务局。
  3.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
  按照“2.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核”程序办理。
  3.1.3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3.1.3.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3.2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县级地方税务局。
  3.1.4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3.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按照“2.1.4.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程序办理。
  3.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按照“2.1.4.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程序办理。
  3.2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完成
  发票领取、发放、保管、核销、检查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3.3数据汇总传输
  3.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汇总县级地方税务局传递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按以下情况进行传递:
  一、实行市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2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实行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信息交换模式的,市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省级地方税务局。
  3.3.2国家税务局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将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于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省级税务机关

  4.1资格认定、审验
  4.1.1代开票中介机构审批
  “审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4.1.2.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年审”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县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 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发票领购簿》(HY11)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方机构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1.2.2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收到市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市级地方税务局。
  4.2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由征管部门完成
   省级地方税务局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和下级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进行检查。
  4.3数据汇总传输
  4.3.1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每月20日前,汇总市级地方税务局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传递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4.3.2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传输
  “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后,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传递登记表》(HY17)上登记。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数据和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比对
  “数据对比”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完成
  收到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HY16)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