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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30 16:3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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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


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

  全企管[1988]1号文《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布后,经各地
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
标的考评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
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签字同意,并经省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
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报批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指标考评中如出现争议,须报劳动
部仲裁,并抄送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经劳动部审核批复的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监督企
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各地区劳动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征得行业主管
部门同意后,可提高企业的安全考评指标(即降低千人死亡、重伤率),并将调整后的指标
报劳动部备案。

  四、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但考核年度职工伤亡事故超标的企业,可将其考核年
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评指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
考核年度安全考评指标的,经当地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死亡职工数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 +申报年度死亡职工数
累计千人死亡率  =-----------×1000‰
           考核年度平均职工数
          +申报年度平均职工数

  五、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指标时(如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小数点以后的数字
一律不得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评省级企业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须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未按本规定
执行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晋升国家级企业的审批工作。

  八、以上条款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广州市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促进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等。


  第三条 广州市市辖区内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属高校、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


  第六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先待遇。


  第七条 优抚对象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段入学、入托。优抚对象较集中的地区,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入学地段划分上适当给予照顾,使优抚对象到就近地段内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就读。
  优抚对象有特殊情况需跨区、跨地段入学、入托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学校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予照顾。


  第八条 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凭区以上民政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及有效证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省、市、区等级学校就读。


  第九条 革命烈士子女入市属公立学校就读的,免交学杂费,情况特殊的,可减免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贷学金;入市属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并免收捐资助学款。


  第十条 入户在本市辖区内的随军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段所属的学校插班;所在地段学校没有学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就读较多,其所占比例达到在校生总数40%以上的小学,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适当增加其推荐升中学指标,并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报考市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凭区以上民政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及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先待遇:
  (一)与其他考生分数相同时应优先录取;
  (二)革命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应降低20分投档;
  (三)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应降低10分投档。
  市属高校及通过高考录取的中专学校录取优抚对象,按国家教委和省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革命烈士子女和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报考市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市权限范围内,其身体条件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驻军较集中地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在教育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教育教学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当地驻军也应通过共建等方式,帮助学校增强教育实力。


  第十五条 企事业举办的子弟学校和村办学校应当接收就读的优抚对象,并应减免其捐资助学款或集资办学款。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等优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县级市对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颁布之日起施行。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钱贵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在我国的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违背,从而侵犯了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使宪法的权威受到损害,急需建立一个机制来保障宪法的实施,而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宪法监督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所以应当在借鉴外国违宪审查先进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富有成效的违宪审查机构。
  国外的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构,为维护本国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保障了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归结起来,国外违宪审查机构的典型模式主要有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又分为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
  国外的第一种违宪审查典型模式是普通法院法院审查制,该模式又叫司法机关审查模式,该制度始于1803年,以美国为代表,素有宪法第一案之称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世界上由普通司法机构审查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的至上原则,使联邦法院获得了审查国会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并由此确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各国的宪法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少国家纷纷效仿。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第二,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第三,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得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第四,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由普通法院审理违宪案件,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该模式的缺点在于理论依据不足,并易导致司法弄权现象。
  国外的第二种典型的违宪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它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该模式源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这是一种由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其最大的优点在于保证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审查的理论依据不足。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映,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充其量是人民的代表而已。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而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代表来判断自己的意志是否违宪则存在理论上的悖论。第二,审查的有效性不足。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第三,审查的可能性不足。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立法机关要处理的事情很多,而违宪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这就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可能性方面存在欠缺。
  国外的第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是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它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负责对法律、法规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其优点在于:第一,它反映了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把宪法争议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同时,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也是根据处理宪法问题的需要来选任的,在素质上也能满足违宪审查的要求。第二,审查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专门机构审查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其审查方式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主要实行事后审查和抽象性审查;德国的宪法法院在审查方式上更丰富,包括抽象和具体、事先和事后审查。第三,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结合的要求。在这种模式中,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是专司违宪审查之职的机构,又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较好地协调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的关系,能更有效地实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的违宪审查机制,但是该违宪审查模式存在着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审查范围片面、审查实效性差等种种不足,而我国时常会发生典型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受教育权等违宪的案件,譬如说孙志刚案、齐玉苓案,因此违宪审查机构的建立成为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讨论的焦点,学者们观点各异,莫衷一是,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于浩成在1982年宪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最早提出这一方案。他认为,根据中国的政体,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以由全国人大选出宪法委员会为好。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的宪法草案已经成为主要的立法机关,它自己通过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一般说自己是较难察觉和纠正的。由全国人大选出另一专门机关既有同样的权威性,又可以起到制约的作用。
  2.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这是宪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何华辉认为专门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实行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起来,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否则就有损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权性,有损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另一方面专门机关也应具有一定的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否则难以发挥它的作用。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隶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管属于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工作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柳岚生提议设立相应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宪法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性的宪法监督机关,来协助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行使宪法监督权。宪法委员会应当能够独立于一般国家机关,并享有对一定范围国家机关的宪法监督权。
  4.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王克稳认为,应当设立德国型的宪法法院。该宪法法院应当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只向全国人大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国家政权机构。宪法法院应有其相对独立性,宪法法院的职权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权;第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侵权案的审查权;第三、对国家机关间权限争议的裁决权。
  5.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王磊认为,中国宪法解释机构应当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立法权,也可以对宪法进行立法解释,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法院,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一种,该观点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
  6.设立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庭并行的复合违宪审查制。王才松认为应设立专管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监督工作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相等。此外,还应确认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法庭,对具体的行为违宪和一般社会规范性文件的违宪问题,按照宪法诉讼程序进行事后审查。
  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来看,建立和完善法律违宪审查制度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多年来,违宪审查制度为宪政讨论的理论热点,反映了问题存在的客观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实际,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力图与国际接轨,并具体考虑我国的实情,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违宪审查制度,必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中国的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之路决不平坦,布满了荆棘与坎坷。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类不可能设计出完全适合于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社会生活物质条件的违宪审查制度。制度的完善和演进是永无止境的,我们应当客观、审慎地在既定历史条件下设计出适合于我国宪政发展的最佳违宪审查机构,既不能轻怠大意,又不能揠苗助长,对其应逐步加以发展和完善,这样,在不久的将来,违宪审查制度一定会成为我国民主制度的一朵奇葩,结出丰硕的果实。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