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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24-07-22 06:2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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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贯彻措施;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间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召开。平时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公文,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发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发布监测信息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作出规划并组织建设;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组织农产品产地及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实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市经贸局:负责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市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盐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教育局: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八)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九)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有关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建立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项目98项;取消或暂停行政许可项目44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62项,其中合并同类事项85项,下放区县(市)实施57项,因职权调整为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或日常工作2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暂停有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并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

  今后新增、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管理配套工作机制,并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2.取消或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4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2项)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诺办

结时限
备 注

1
校车使用许可
市人民政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15日
市教育局承办

2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日
市国土局承办

3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0日
市国土局承办

4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日
市国土局承办

5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许可及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日
市住建局承办;

国发〔2012〕52号和湘政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6
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日

7
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日

8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及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日

9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5日

10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5日

11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5日

1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日

13
金融网点及金库报建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日

14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5日

15
爆破作业审批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日

16
市管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时

17
市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日

1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即时

1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即时

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日

2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3日
市科技局负责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22
市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13日

2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10日
新增

省下放

24
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日

2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日
新增

2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局

市房管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21日
共管项目

27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0日
新增

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建局

市国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由市国安局审核

2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5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设计由市人防办审查;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由市气象局审核;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由市地震局审批。

30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5日

3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日

32
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3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10日

34
涉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杆线建设施工(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0日

3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日

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日

37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查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8
城市排水许可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0日
新增

3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日

40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5日

4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日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日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5日

44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认定
市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日

4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日

46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日

4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即时

48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含公路护路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日

4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日

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日

51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日

52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0日

53
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10日

54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0日

5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发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即时

56
权限内河道、港口作业(活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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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规范监管活动,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博州政发〔2007〕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㈠ 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㈡ 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㈢ 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监督项目;
㈣ 有群众投诉举报并经立项调查的项目。
对㈠、㈡、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部、建设组和监督组。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条 对列入监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㈠ 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评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情况;
㈡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等;
㈢ 招标公告内容、公告范围、招标方案的确定、材料采价、图纸答疑、设计变更、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等;
㈣ 投标企业报名、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等;
㈤ 项目施工(含监理)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标结果的确定及公示、工程合同等;
㈥ 材料购进、见证材料取样等;
㈦ 资金管理和使用、经济技术签证制度执行情况;
㈧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
㈨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等;
㈩ 建设单位(或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到位及履约情况等;
(十一) 其他应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建设单位(或业主)、监督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廉政双书”制度,即: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纪检监察机关签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必须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市场采价,作为编制工程预算的依据。
采价方案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监督组审定后方可执行。参与采价活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不少于采价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采取比选、抽签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加强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监督。招标控制价编制完后,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师组成审核组进行封闭式审核,审核结果报监督组审议,由建设组确定,并按程序备案和发布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 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的审核制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出售)前须报监督组审议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备案。
招标公告须在新疆经济报、博尔塔拉报、新疆建设网等相关媒体同时发布。企业可采取网上或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条 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法,取消建设单位(或业主)评委,所有评标专家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签订工程合同(含施工、监理及委托代理招标合同,下同)之前,须报请建设组审议后,提交监督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会审的意见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未经审核不得签订。
第十三条 加强对施工中标单位(含施工和监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
施工中标单位(含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变更中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若需变更,须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四条 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的日常监管,推行“每周例会制”和“施工企业项目班子、监理人员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监督组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设计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环节的监管。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报请建设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监督组审核同意后,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济技术签证须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严格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中标单位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严格落实项目跟踪审计制度。未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拨付(支付)工程建设尾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其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优;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㈢ 依法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
㈣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㈤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㈥ 建设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㈦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健全市场诚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企业(含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在博州行政辖区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㈠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的;
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⒋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⒌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承建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的;
⒍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及其他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或违反规定多次脱岗的;
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工的;
⒏其他不良行为。
㈡ 监理企业、监理人员:
⒈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的;
⒉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⒊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未正确履职,监管不到位或违反规定多次脱岗的;
⒋未按投标承诺配备监理人员的;
⒌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⒍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⒎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在建项目总监的;
⒏监理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
⒐其他不良行为。
㈢ 招标代理机构:
⒈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⒉在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过程中,有明显缺项、漏项、错算或计算不实的;
⒊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⒋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的;
⒌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⒍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⒎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有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监察局会同自治州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口岸)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