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5:1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30号







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八日

枣庄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城市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夜景灯光: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建(构)筑物;
  (四)大型桥梁等市政设施;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第五条 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枣庄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具体负责新城区与市中区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服务业协调办公室和市建设、供电、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夜景灯光的设置工作。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街景规划设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夜景灯光。
  第九条 设置夜景灯光,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期限进行。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照灯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二条 商业门面的牌匾、字号、招牌等,应以霓虹灯或灯箱、射灯等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三条 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立交桥、人行天桥设置灯光装饰,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
  第十四条 沿街建(构)筑物外部照明、装饰灯光,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电费由经营者或房屋使用者承担。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等公共场所门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第十五条 凡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夜景灯光设置和使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者)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
  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夜景灯光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于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仲秋”等重大节日(含节日前一日)期间开启。具体开启时段为: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17:30—22:00;3月1日至5月31日18:30—22:30;6月1日至8月31日19:30—23:00;9月1日至11月30日 18:30—22:30。
  以上夜景灯光设施开启时间,各设置单位必须认真遵守,不得擅自停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如遇重大活动需要开启灯光的,由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其他时段需要开启灯光的,由设置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宗发〔2012〕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天主教主教备案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或就职的主教,请指导协助他们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抓紧上报申请备案材料。《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权益,规范主教备案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教,是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 主教备案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主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
2、主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主教的相关学历和学位证明;
4、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的该主教民主选举情况的报告;
5、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
6、主持祝圣仪式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报告。
第七条 主教的祝圣须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仪式后30日内,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统一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就职的主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教区正权主教出缺或退休后,其继任的正权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主教备案程序完成后,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主教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通知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退休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予备案,其不得以主教身份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代表该教区履行相应职责,不得担任教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有关规定被解除或主动辞去主教职务的,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主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取消其主教职务,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主教备案或注销备案的相关信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喜亮接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采访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张喜亮


  目前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劳动合同立法,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出台必将对各类用人单位员工关系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企业规章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范和安排。系统地了解法律变化趋势和对员工关系管理的影响,特别是掌握法律变化下的用工风险预防之道,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为此,本报邀请 劳动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教授张喜亮就上述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法律变化和分享管理心得。
  规章制度劳资共决 操作合法是关键
  张喜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四条的规定较之《劳动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该条规定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一大进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势必需要重新调整思维方式和企业管理理念。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和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用人单位务必建立健全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细则,保障《劳动合同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与工会协商,还是与劳动者代表协商;经过协商还不够,还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此看来,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将无从很好地实施员工关系管理。
  补偿支付范围扩大 管理追求精细化
  张喜亮: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条款,当然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时须特别注意,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就应当充分考虑到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署条件放宽 用工理念需更新
  张喜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以来,因此规定造成了不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法(草案)》弥补了《劳动法》的缺欠,规定了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