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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4-07-24 15:4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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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6号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及审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5)。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1.doc
   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2.doc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3.doc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4.doc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5.doc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失效)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多元化发展,现对事务所扩大规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指导思想: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规模结构提出的要求,适应我国会计市场对外开放、平等竞争的需要,更好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服务。
二、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目的:事务所通过扩大规模,多元化经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规范内部管理,强化执业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三、事务所扩大规模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事务所扩大规模,相关各方均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事务所扩大规模,也不得指定事务所扩大规模的形式。
(二)权责明晰。事务所扩大规模,要针对所采取的具体形式,通过订立协议等方式,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
(三)结合实际。事务所扩大规模,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发展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方式进行。
(四)依法实施。事务所扩大规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方式: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提倡事务所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经营,采取紧密型方式扩大规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事务所扩大规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实行合并。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后事务所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事务所合并,可以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事务所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省级行政区的事务所之间进行。
事务所合并后,经审批,原合并事务所一方或某一部分可以成为合并事务所的分所。
(二)设立分所。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分所。事务所及所设立的分所为一个经济实体,由事务所统一承担法律责任。
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三)吸收专业人员。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吸收各种专业人员。从其他事务所吸收的注册会计师,应办理转所手续。
从其他事务所吸收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后,有关事务所达不到规定办所条件的,应当到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办理终止或注销手续,并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有关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000年3月24日
试论物的特征

王海宏


  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居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总则编中对物加以规定。
  物的特征
  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承受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我国现今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通说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隐姓埋名于有体物,他特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业无体物的权利。
  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蒙难,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成为一体,是指物应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