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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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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58号




关于发布《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四项水质监测方法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49.pdf
HJ/T 72-2001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46.pdf
HJ/T 73-2001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43.pdf
HJ/T 74-2001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35.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并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这件大事
抓好,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
的需要。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
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明确要求,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乡镇的企业,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
。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照章办事,依法处罚。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
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税申报的水平,为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
三、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这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的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差的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997年度各地汇算清缴期间检查的面应大于往年。检查的重点企业是:税源
大户;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结合资金核实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1997年在部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一)要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包括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规定提取折旧等。
(二)检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好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执法,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的函》(国税所函〔1997〕029号)的要求,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
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近几年,企业虚亏实盈、多报亏损,骗取减免税资格的现象,以及在减免税期间多摊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等情况屡有发生。各地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六、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
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本地区的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各地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
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各地务必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
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在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1997年11月25日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7年2月18日,新闻出版署

《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保护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管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制框架。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全国出版系统以及各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条例》人手一册,对条例的基本条款要作到应知应会)人民出版社已出版单行本)。新闻出版署将举办贯彻实施《条例》研讨班,培训业务骨干。各级管理机关和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尤其是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条例》的施行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对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版管理体制,对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和贯彻中央提出的新闻出版业“治散治滥”要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各级管理机关要通过学习《条例》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更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完成新闻出版工作的历史性任务。
二、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和修订工作。依据《条例》,新闻出版署将要制定若干办法、细则等配套规章,对现行的许多规章都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要同实施行政处罚法结合起来进行,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边清理、边修订。截止今年12月31日,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凡与《条例》不相抵触的,在新的规定颁布施行之前依然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也要结合本地的情况,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本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管理机关首先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办法,改进和完善现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进和加强对出版事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督。为做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制度,保证执法质量。
四、加强出版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新闻出版署今年要召开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着重研究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出版法制建设等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并具体指导。通过实施《条例》,使出版系统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要采取措施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也要指定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请于3月10日前将法制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姓名报署办公室。
各级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条例》都掌握着一定的审批权、登记权、发放许可证和执行行政处罚等职权。为了确保依法行使职权,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党性教育、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地以《条例》为内容进行岗位培训,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学习和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请于3月10日以前报新闻出版署。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