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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7:1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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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07]25号


海关总署: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二);
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乳品加工机器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2]);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和“全面降税”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见附表四[3]);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其中新近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有17项(见附表四[4]);
6、继续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继续执行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2、在“亚太贸易协定”框架下,继续执行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3、继续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等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4、继续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磷酸铵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见附表五)。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六),调整后,2008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758个。

注:附表一、三、五附后,其余附表略。

附表一:2008年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附表三:2008年进口暂定税率表
附表五:2008年出口暂定税率表

关于运输公司涉嫌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运输公司涉嫌经营保险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232号


山西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运输公司涉及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晋保监发〔2008〕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自保的本质特征在于,企业将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自我安排与承担,是一种自身风险管理方式。对来函所涉运输公司的行为,首先应根据该行为所涉及的车辆以及相应的险种风险保障范围,分析判定风险是否属于运输企业自身,如风险与该企业没有关系,则不属于企业自保。其次,运输公司收取保险费用后,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理赔。如不属于企业自保,且又进行了理赔,则该行为符合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应属于涉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如并未理赔,则该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预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暂行办法》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保障鉴定工作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保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转化为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煤矿瓦斯治理、遏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实效。

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鉴定工作中,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

一是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认定要求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装备条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当有3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经验,并取得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专家。

三是要加强专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应挑选至少5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职的突出矿井鉴定技术服务队伍。

四是要加强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从事突出矿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技术人员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和要求。现场评审要对鉴定机构所有专家、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及授权签字人进行核实或专业能力考核,对鉴定所用仪器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记录,经现场评审达不到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要求的,不予通过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专家要对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暂行办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编制鉴定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组成鉴定项目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鉴定报告。

二是严把鉴定报告质量关。鉴定报告及其他重要技术文件必须由参加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签字,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由他人代签。鉴定报告正式报出前,必须经3名以上本机构专家组成的审核专家组进行审查,做好专家审查记录,并经专家签字确认。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明确,鉴定报告签字人和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是加强鉴定档案的管理。鉴定机构要及时妥善保存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检测检验记录、影像资料、有关证明材料和原始记录等重要技术文件,以备查询。

四是煤矿企业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负责。鉴定报告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五是鉴定机构与被鉴定矿井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机构不得为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或其上级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

一是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鉴定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转包或者分包的,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凡发现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坚决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是未经专业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培训与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三是目前具有突出矿井鉴定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于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补充材料,经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