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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4 05:0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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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现发布《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董君舒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绍兴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功能,维护小区安全,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越城区以及全市的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住房在百户以上的住宅小区。
  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且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区内队设的治安值勤室等。
  第三条 凡绍兴市范围内的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
  第五条 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和管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二)符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影响城市的容貌;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依法管理;
  (五)因地制宜;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便于进行治安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理由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条 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中,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通知住宅小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同对安全防范设施、治安值班用房等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宅区中的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可由产权人和使用人(部门)或者具体管理住宅小区的单位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住房和单位有责任保护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发现破损的应及时报告治安执勤人员、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对破坏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
  (四)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有上述(三)(四)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

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四款:
租赁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


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出联[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对于规范互联网出版(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的行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一个时期以来,互联网游戏出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了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游戏消费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普遍关注。特别是“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针对当前“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私服”、“外挂”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将对“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出版机构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办一批“私服”、“外挂”等违法案件,坚决关闭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彻底取缔“私服”、“外挂”的客户端光盘和充值卡,坚决查处承接“私服”、“外挂”客户端光盘和充值卡的复制、加工企业,有效遏制“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清查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各地要依法对本辖区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及销售“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予以取缔,没收用于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设备和工具,收缴全部“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追查违规光盘复制企业和游戏充值卡加工企业。各地要根据清查工作中所获得的线索,追根溯源,顺藤摸瓜,查清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复制的复制企业和从事游戏充值卡加工的加工企业,对违规承接复制加工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掌握政策,依法行政。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注意掌握政策,人争做好被取缔网站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新闻出版、通信、工商、版权局、“扫黄”“打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外挂”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四)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3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各地制定部署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阶段(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清查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的网点,收缴“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游戏充值卡,追查从事“私服”、“外挂”客户端程序光盘复制的复制企业和从事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

  (三)检查评估阶段(2004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地有关部门夫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行动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