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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时间:2024-07-22 07:4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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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决议
(1981年8月15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文件,与会同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传统教育。全会认为,党的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对党中央主要领导成员进行的改选、增选,集中地反映了我们党的集体智慧和意志,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愿望,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一致表示坚决拥护。

(一)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是共青团的重要政治任务。

  全会认为,党的六中全会《决议》是闪烁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光辉的重要文献,是统一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思想的共同基础,也是青年学习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传统的最好教科书。

  各级团的组织,要把学习党的六中全会《决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建设抓好。通过学习,引导团员、青年实事求是地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正确估价建国三十二年来的成绩和错误,坚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信念;认清党的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县以上的团委和团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带头认真学好。要认真钻研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克服“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把思想统一到《决议》的基本结论上来;注意使学习和解决当前问题相结合,促进团的工作的开展。团的报刊要继续发表阐述性、体会性的文章,介绍学习经验。各级团校和团干部训练班,要把学习、宣传《决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培训学习骨干。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党委的安排,在广大团员、青年中组织好《决议》的学习和宣传。团的干部要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运用当地生动具体的事例有针对性地向团员、青年进行宣讲。要举办学习讲座,搞好学习辅导,帮助团员、青年了解《决议》的要点和基本精神。

(二)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共青团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青年。

  中国革命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和战略家,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民族英雄。我国青年将永远铭记毛泽东同志的伟大功绩,注意从毛泽东同志晚年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实践中,十分重视发挥青年这支生力军的作用,关怀青年一代的成长。在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中,对于青年运动的方向和地位、团的性质和任务、团的建设方针和原则、青年的特点和作用、培养青年的目标和方法有一系列正确论述。这些论述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将长期地指导我们的行动。全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努力学习和善于运用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团的干部要学好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和思想修养等著作,同时还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毛泽东同志和老一辈革命家有关青年工作、青年教育的论著。在团员、青年中,要提倡和组织阅读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重点著作和有关篇章,帮助他们逐步了解、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知识。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的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青年。继续宣传、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潮,抵制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克服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继承和发扬党的三大作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勇敢地与歪风邪气作斗争。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说服的方法,善于从青年的实际出发,循循善诱,循序渐进。按照又红又专的要求,组织各种富有思想性、知识性的活动,促进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新一代。

(三)

  在全国青少年中进一步开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党的教育活动。

  全会认为,我国青年在党的关怀和指引下,积极站在革命和建设的前列,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了贡献,也经受了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和锻炼。青年一代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正在和将在现代化建设中承担日益繁重的艰巨的任务。但是,不少青年对党的历史、党的传统了解不多,对中国的“今天”和“昨天”、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比较。这同他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有必要在青少年中普遍地有步骤地进行“三热爱”教育。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党的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需要,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各级团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认真地抓好这件事情。

  “三热爱”教育要以六中全会《决议》为教材和依据。要从“史”入手,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我国近代史和党的历史,帮助青年从生动、丰富的史实中了解“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和“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的真理。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各地团组织既可以围绕《决议》有目的地组织学一点近代史、党史、人民共和国史,也可以选择若干重要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故事,向青年作生动的讲解。特别要依靠和发挥革命前辈的作用,请老同志同青少年见面、讲话,用他们亲身经历的事实和走过的历史道路,给青年以启发、教育和鼓舞。还可以组织观看介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百余年来革命先驱者光辉业绩的展览、文物、影片,阅读革命回忆录和文艺作品等,以提高青年对我国艰难革命历程的认识,激发青年的爱国主义感情,坚定革命的信仰。还要有组织地开展社会调查,使青年了解新中国的进步,了解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坚持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对青年进行“三热爱”教育的同时,要积极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团的组织要关心青年的学习、成才、就业、婚姻恋爱、业余生活,多为青年办好事、办实事。要通过我们的工作,使青年实际地感受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三热爱”教育,要同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家乡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开展的“为祖国添光彩”、“向群众送温暖”、“为您服务”的活动,要在进行“三热爱”教育中进一步发展和推广。

(四)

  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做建设四化的英勇突击队,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全会认为,共青团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继续引导广大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起突击作用和先锋作用。

  各条战线的团组织要努力把青年学《决议》激发起来的热情,引导和落实到干四化的实际行动上来。不断地总结带领青年为四化立功的经验,认真研究经济调整带来的新情况,适应建立各种经济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个行业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和方向。教育青年热爱劳动,艰苦创业,鼓励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多能手”、“小发明”等活动,努力创造第一流成绩,为民造福,为国争光,不断把突击手活动提高到新的水平。学校团组织要继续把“学雷锋、争三好”的活动搞好。目前“五讲四美”活动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正在全国城村广泛开展。共青团各级组织一定要发挥积极主动、坚持不懈的精神,把“五讲四美”活动认真落实到基层,结合各方面的工作,做到经常化、具体化,长流水、不断线,切切实实抓出成果来。军队团组织要深入开展“四有、三讲、两不怕”的活动。

  共青团是党的亲密助手,肩负着团结教育青年一代的重任。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艰巨任务,迫切要求共青团搞好自身建设,进一步发挥团组织在青年中的核心作用。全会要求各级团组织,切实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搞好“创先进团支部”的活动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吸引力。全团干部要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勇挑重担,当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干家。

  全团和全国各族青年紧密团结起来,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发扬攀登“泰山”的精神,为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条一条 为加强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建设,发挥群众性自防自治的作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条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指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护村队等不同形式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条三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当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条四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三)在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保护现场,查破案件,发现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条五条 各级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加群众治安联防。
条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应挑选热心于公益事业,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
治安联防队员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
条七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要建立、健全教育训练和考核奖惩等制度。
条八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条九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可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不着警察服装,不配发武器,但在情况需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当班执勤的治安联防队员可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
条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勤时应佩带明显标志,持身份证件。
条十一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及其成员的活动经费和经济报酬,实行“民筹公助”的办法,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条十二条 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此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用于治安联防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定期结算公布。
条十三条 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联防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的治安联防队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条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除给予奖励或记功外,所需要的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抚恤经费,可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开支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条十五条 对违法乱纪的治安联防队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十六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条十七条 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保安服务公司的职责和任务,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