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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5:3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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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市字[1999]005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1999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报名条件仍然执行建设部、人事部建房[1995]147号文件的规定。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附件三)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编:100835。

  二、考试时间

  10月23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24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 16:30(开卷)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自备计算器)

  三、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20日之前。

  四、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1995]147号)和人职司函(1995)44号《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报名条件。不再对报考人员放宽从事估价业务的年限,也不再免试部分科目。

  五、考试范围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详见附件四)外,其他科目仍根据《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考试范围不变。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好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试收费、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一、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三、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四、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部分内容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附件四: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在1998年考试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法律、法规,要求深度为熟悉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

  (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7月3日国发[1998]23号)。


关于做好“十五”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做好“十五”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科计函[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今年是“十五”计划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一年。为全面总结“十五”科技发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充分展示“十五”期间国家科技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提高全社会对科技工作的关注,经研究决定,科技部将对“十五”科技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向公众展示“十五”科技计划(工作)取得的成就,表彰和宣传一批“十五”期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

为做好“十五”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简称“推广计划”)的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的范围
1.2001~2004年推广计划立项项目实施情况。其中,获得国家财政经费支持的重点项目和2003~2004年重大项目须另行专门总结;另请提交2005年度立项的重大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预计效果(项目名称、单位另行通知)。

2.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简称“推广中心”)、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发展情况。

3.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情况。

二、总结工作的具体要求
1.为系统全面地反映各部门(地方)推广计划管理与实施成绩,充分体现各部门(地方)的特点和特色,请各部门(地方)推广计划管理单位高度重视“十五” 总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尽快部署各自的总结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

2.接到本通知后,请于一周内向推广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总结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3.请于2005年7月30日前完成总结工作,并将总体总结报告、重点项目及各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推广中心与示范基地总结报告、成果推广信息平台总结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本报我处。

4.各项总结要有详实的数据和典型事例做支撑,每项总结字数要求不少于5000字。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波、陈文翃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15号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538室
  邮 编:100038
  电 话:010-58882445、58882538
  E-mail:liubo@csta.org.cn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十五”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总结报告提纲(参考格式)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430531635786622.doc
附件:2. 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一览表及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一览表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430531635935626.doc



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主管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年来,随着期刊管理的进一步加强,期刊出版秩序有了很大改观,大多数期刊都能够按照期刊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出版。但是,最近出出现了少数期刊违反出版管理规定,以一个刊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的情况;还有的期刊以不同版别或者增刊的方式,变相进行“一号多刊”的出版。这些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期刊出版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号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国际标准刊号以及版权页的各项出版登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上登记的各个项目,刊登在期刊的固定位置。
  二、一号一刊,每期期刊只准许出版一种版本。期刊出版的不同版别、文种均需按新办期刊程序报批,另外颁发“期刊出版许可证”。不得使用一个期刊刊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期刊,也不得使用一个期刊刊号出版期刊的不同版本。
  三、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期刊刊号出版图书。出版社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设立期刊编辑部,变相出版期刊。
  四、期刊出版增刊应按照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及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出版。期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五期增刊有效。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期刊增刊必须刊印期刊国内统一刊号、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不得冠以其他名称或副标识。期刊出版增刊,必须由本刊编辑出版,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亦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他变更方式编辑出版。
  五、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期刊刊号。
  六、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将期刊出版业务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期刊编审权。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期刊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