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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1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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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6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
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作业井,以下统称检查井)存在的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指挥、条块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普查、全面整改”的方式,充分发挥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检查井各产权、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统称管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运行安全,营造顺畅的出行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普查范围
  建成区内的道路、绿地、居住区、沟河堤顶、公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内等设置的各类检查井。
  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各类作业井。

  三、普查内容
  (一)普查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对经过普查的各类检查井分行业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档,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对普查中发现检查井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责任分工,由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四)对弃管、无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无主)的检查井,由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护。

  (五)通过全面普查和整改,建立检查井各管护责任单位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四、责任分工
  (一)普查工作
  1、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所属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2、市供排水集团负责本行业所属检查井和市区输配管网至居住区院外入户管线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3、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对其生产办公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并负责庭院内弃管、无主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4、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物业小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
  5、市建委负责已竣工工程未完成建管交接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二)核验工作
  1、各区政府负责所辖居住区和庭院内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市房产住宅局予以配合。
  2、市城管局负责市政道路、绿地内(包括江河堤顶已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3、市交通局负责零公里以外公路管辖范围内(过境村屯段除外)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 4、市水务局负责沟河堤顶(包括未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5、市建委负责全市检查井普查检验工作的综合总结、宏观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30日前完成)。由市建委牵头,从市城管局、房产住宅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普查机构,研究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二)普查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管护责任单位对所属检查井进行普查,汇总定位,登记造册;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按照划定的核验区域,对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管护责任单位整改;市建委负责指定单位对弃管、无主的检查井进行整改。

  (三)核验阶段(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各管护责任单位要标明所属检查井所在街路、庭院、楼栋的具体点位,按辖区提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并选派专人负责对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核验部门要根据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提供的方位图表,对设置在居住区和相关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核验,登记编号,造册建档。

  (四)总结阶段(2005年2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普查进展情况,由市检查井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将核验后的检查井图表汇总,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按统一编号制作标牌并安装在所属检查井壁;由市普查办将编号与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全市各行业检查井电子方位图及档案库,做到资源共享、互通信息,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聂云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抽调一名处级干部组成,负责检查井普查具体工作。各区政府、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确保我市各类检查井全面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农民工是指具有本市或者外地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业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
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及其劳务分包企业;
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安装、独立土石方、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建筑业企业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资金来源和划拨工作;出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证明。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受理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会同市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支付情况,按照“以支定收”原则,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费率适时提出浮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造价的1.5‰比例计提工伤保险费,并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安工程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安工程劳动保险费)中,一次性划拨到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向建筑业企业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本市各区取得中标建设工程项目后3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清单等资料;
(三)按规定填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名表》;
(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增加或者减少的,应当在3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实名表》。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于施工合同到期3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
因客观原因导致中标合同变更,凡涉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在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民工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农民工工伤认定时,应当同时提供《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在已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
(一)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治疗费,并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建筑业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可自愿一次性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定期工伤待遇的,与施工企业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1.伤残津贴按当期的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的护理费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20年。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20年。
(三)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待遇,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的一个月内按以上标准结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农民工本人工资的,按当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第十五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应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和各项待遇的支付工作。农民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的部分,由施工企业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者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痊愈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工伤待遇标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由市劳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业企业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因特殊原因未及时申报农民工实名表的,可以在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报备案。未及时补报备案的,工伤农民工因工伤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建筑业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工伤农民工待遇的,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生产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35号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印发后,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按照《“三定”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的《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送去,请按此解释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三定”规定》中明确三个部门之间“划出”、“划入”的职责,请务必在年底前完成“划出”、“划入”工作,并将“划出”、“划入”情况向中央编办备案。凡“划出”的,“划出”部门不再对“划出”职责负责;凡“划入”的,“划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三个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2009年9月7日





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三定”规定》中规定:“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这一规定,现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作出以下解释。

  一、动漫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对动漫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三定”规定》中规定:“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此规定,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中“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仍由广电总局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是指动漫电影、电视剧,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在文化部对动漫的行业管理下,这三类节目由广电总局负责。

  《“三定”规定》还规定“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划入文化部后,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出版环节”是指动漫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动漫出版物的审批。

  二、网络游戏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三定”规定》中还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职责中“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这类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具体是指: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由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承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