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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1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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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06〕070号


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
号)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其主
要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结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区、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
田保护面积的考核目标,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
  区县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
护面积责任目标负责,区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
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具体考核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份。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
  考核依据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
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
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农业
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区县耕地保
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区县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
的该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
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
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
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图、
表、账册等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
  (五)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按乡镇、
村、户逐级签订。
  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
不合格。
  第八条 国家和本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
项目占用的耕地经批准跨区县落实占补平衡的,核减占用耕地所
在区县当年度的耕地考核指标,相应增加补充耕地所在区县当年
度的耕地考核指标。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
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
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安排
地方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
定为不合格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
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
停办理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县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
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
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
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8年6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以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该类案件的审理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是案件收费不明确。该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件收取还是按申请标的额收取,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导致收费标准不统一。

二是案件编号不明确。该类案件的案号编写不统一,有的法院以“民审”编号、有的法院以“商特”(即商事特别)编号等,出现同一类案件编号不一的现象。

三是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不明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如果驳回申请人的裁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另行起诉的程序予以救济。但如果法院作出准予裁定后,被申请人对该裁定有异议的,是否需要审查并启动救济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不明确。例如,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的案件是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还是按担保物权所在地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五是送达程序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是终结案件由申请人另行起诉,还是按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六是当事人的主体问题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当债务人与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否应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七是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进行书面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双方需要出具哪些材料,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

八是裁定书的格式不明确。审查裁定书是按非诉案件裁定书还是按一般裁定书的格式书写,均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定书格式不一,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九是适用法律不明确。例如,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利息应否计算,如何计算,裁定书上是否需要适用物权法等实体法,还是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十是案件类别划分不明确。该类案件是按特别程序案件还是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等案件类别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法院内部确定由哪个庭室审理时出现混乱,同时在司法统计报表时应将此类案件计入何类收案也遭遇尴尬,多地法院认识不一,导致司法统计的数据与实际运行的数据不一,不能反映真实的收结案情况。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应尽快出台有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规范,如对于收费、案件编号、管辖规定、裁定书的格式、案件类别划分等。

二是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例如,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是否予以审查,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书面审查等问题,均需要有关的法律予以明确。

三是加强法官培训工作,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立法精髓,谨慎处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四是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应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和基层调研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探索对策,提高审判能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