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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10:1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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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免费培训并实现就业的,不再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符合享受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 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分级评估确定,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六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选择全省市州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规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4、职业培训机构核发的《职业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还应持《职业资格证书》;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八条 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补贴的工作程序,并在服务窗口张榜公布。就业服务机构派专人定期在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业务,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两天,并将集中统一报账时间向社会公布。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业务经办人员核报补贴时,应认真审查补贴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经核对无误后,当即付给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培训鉴定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盖公章。对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齐材料后再核报。
  第十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两次预拨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半年审核结算一次。
  审核结算时,经办机构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向财政部门提供《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报账人员名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账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无力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帮扶。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先减免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培训费,然后在每季终了的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
  (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和培训方案及培训检查记录;
  (四)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帮扶机构核对并盖印章的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的《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设有独立的职工培训机构并具备相应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可自行组织培训,培训后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独立工矿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组织培训的,其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所培训的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可分别按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培训的批复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
  (二)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招用持证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和培训前10天报送的培训方案及培训检查的记录;
  (四)招用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培训单位核对并盖印章的招用持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的《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培训情况抽查记录。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收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等原件,及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在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培训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加盖印章;
  (三)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转送时间为2个工作日。
  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再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补贴直接划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大规模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拒绝为帮扶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定点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准确、真实报告工作情况,要建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按季、半年、年汇总后,报送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操作细则,并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省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2、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3、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5、湖南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
  6、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报账人员名册
  7、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账人员名册8、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9、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0、大规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1、湖南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统计报表

附件1


湖南省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工(工种)

分类
A类
B类
C类

补贴标准

(元/人)
700
500
400




职业(工种)分类表


  一、A类职业(工种)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制冷设备维护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室内装饰设计员、模具设计师
  二、B类职业(工种)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锅炉操作工、管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无线电调试工、架子工、涂装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化学检验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装饰装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电子商务师、物流师、美发师、美容师、花卉园艺工、评茶员、茶艺师、物业管理员、草坪建植工、盆景工、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烘焙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工、母婴保育师、育婴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裁剪工、缝纫工、裁缝、服装制作工、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服装设计人员、公共营养师
  三、C类职业(工种)
  计算机操作员、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商品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话务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猪(牛羊、禽类)屠宰加工工、营养配餐员、插花员、摄影师、洗衣师、冲影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其他职业(工种)参照相近职业(工种)分类标准执行

附件2


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条件公开,公平竞争。
  (二)合理布局,择优选点。
  (三)培训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估,定期公布。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每年600人以上的培训。
  1、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
  2、教室不少于5间,无危房,每间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30-60套)、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10。
  4、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教师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理论知识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之比应当1∶2∶3;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
  (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五)熟悉职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基础和业绩。
  (六)愿意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愿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承担再就业培训的报告;
  2、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
  4、内部管理制度;
  5、准备开设再就业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6、准备开设再就业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大纲;
  7、以往培训业绩证明材料;
  8、培训后就业安排的优势。
  (二)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论证。
  (三)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行文批复。
  (四)每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核拨职业培训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完成;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再就业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再就业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并查实,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八)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在再就业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关于邮电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邮电部


关于邮电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1993年2月1日,邮电部

党的十四大从加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局出发,作出了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贯彻十四大精神,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改革教育、科研、卫生体制的过程中,积极推动邮电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邮电特点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对于调动广大邮电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实现邮电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邮电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人事管理中有益的手段和方法,联系实际,通盘规划,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为促进邮电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一)领导班子建设关系到我们事业的兴衰成败。要集中主要精力,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勇于改革、团结协调、联系群众、廉洁务实、精干高效,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领导集体。
(二)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要全面执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干部的实际表现和实际能力,尤其是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对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公认优秀的干部,要大胆提拔重用。对于不胜任现职,无所作为,或者长期闹不团结的干部,要及时调整下来。
要特别注意配备好党政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在征得上级相关党组织同意后,党政一把手可以由一人兼任,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交叉任职。要及时选拔一批跨世纪的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使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争取经过一、二年的努力,局级领导班子中45岁左右的干部一般不少于1至2人,40岁以下的干部一般不少于1人;处级领导班子则应更年轻一些。
(三)领导干部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关心邮电经济建设的全局,努力提高领导经济建设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水平。企业党政领导干部都要把学习邮电经济理论、现代管理知识和经济法规作为一门必修课,经常深入第一线,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掌握邮电生产建设规律,增长领导经济工作的才干。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各级领导干部,努力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着重解决好领导班子不团结、不协调和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力等问题。要在继续坚持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政勤政等制度和办法的同时,制定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并首先在部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局级领导干部的试点,逐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鉴于邮电系统不少领导班子存在年龄老化的问题,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把后备干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与现职领导干部不低于2比1的比例,及时挑选一批政治强、作风正、懂经济、会管理,年富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纳入后备干部人选,并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理论学习和实际锻炼计划,认真实施。
(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激励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对企业经营历史与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对企业今后发展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企业领导干部奖惩办法。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情况,给予企业领导干部适当的奖励或处罚,并不断总结经验,使企业领导干部奖惩办法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特点,摸索经验,制定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奖惩办法。
(七)坚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对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的干部要予以适当安排,部将制定有关规定,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关于企业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问题
(八)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邮电企业应逐步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
(九)企业实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目的是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拓宽选用人才范围,使企业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选拔作用所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十)实行聘任制要首先设置好岗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岗位数额,制定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职责。
(十一)实行聘任制要有严格的手续和任期要求。要通过签订聘约的形式,明确聘任期限、任期目标、聘期内的职权和职责。聘任单位应根据聘约,对被聘任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十二)实行聘任制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任人唯贤的方针,在公开、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作用,合理组合,实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
(十三)企业领导的聘任或解聘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严格考核。局(厂)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解聘,副局(厂)长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由局(厂)长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局(厂)长聘任或解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中层业务、行政部门领导,由局(厂)长决定聘任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领导决定聘任或解聘。干部人事部门应做好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企业党群干部的作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要坚持干部能上能下,能干能工。原有固定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可不受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限制。未聘或解聘的,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其干部身份可暂时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具体要求见第四部分)。工人中的优秀分子可根据需要,聘任到企业领导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受身份限制,应聘后即办理聘用干部手续,解聘后不保留其干部身份。部对企业聘用干部不再下达指标,由企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保证聘干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军队干部刚转业到企
业,经过培训后,应该予以聘任。聘任期满后,可视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能力,决定是否续聘。
(十五)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受聘人员聘任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岗位待遇,解聘后待遇不予保留。对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给予重奖。
(十六)对企业实行聘任制后的富余人员,尤其是他们当中的年老体弱者,要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开展多种经营的方式,安排部分富余人员,以发挥他们的特长和潜力;可以组织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也可以提前退出岗位休养,或采取其他方式安置,具体形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十七)企业单位应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实行聘任制的具体办法。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工作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关于干部交流问题
(十八)积极开展干部交流,对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素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促进不发达地区邮电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干部交流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九)干部交流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要把领导干部的交流与配备领导班子、调整领导班子结构结合起来,并有目的地安排党政领导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岗位轮换或分工轮换,使他们增长多方面的才干。要抓好后备干部的交流,从培养锻炼出发,有针对性地安排他们进行交流。对有潜力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但缺少主持全面工作经验的后备干部,要安排到下一级主持全面工作。部将继续从部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或条件艰苦地区挂职锻炼,同时还将从基层单位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部机关挂职锻炼。
(二十)要积极开展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干部互派、对口交流。交流双方应尽可能满足对方对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互相支持,取长补短。跨省的交流由部组织协调。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地、州、市、县之间的交流,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组织协调。
(二十一)干部交流的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确定。可以进行同级岗位之间的交流,上下级单位之间的交流,本单位、本地区的交流,或跨省、市之间的交流;可以采取调动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不改变隶属关系,不转户口的挂职锻炼或定期轮换形式。对异地交流的干部,交流双方单位应妥善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二十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继续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聘”的方针,加大改革力度,下放管理权限,坚持聘任原则,引入和建立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能升能降。
(二十三)部对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结构比例调控;对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其经费来源情况实行不同方式的调控。各单位应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坚决杜绝因人设岗的做法。
(二十四)凡具备条件的局级单位,均可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报部人事司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以由局级单位组建,或授权下一级单位组建。凡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委员会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二十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破除论资排辈观念,实行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要逐步建立企业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应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聘任分开,可以高评低聘、低评高聘、或只评不聘;还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直接聘任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确有能力胜任工作的职工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未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只享受现在岗位同等人员待遇,原待遇不予保留。各企业单位应根据部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关于开发人才资源问题
(二十六)发展邮电事业需要大批优秀人才。因此,增强人才观念,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二十七)开发人才资源,既要着眼于当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又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各单位要对现有各类人员的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根据事业的发展,对人才需求进行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十八)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掌握邮电新业务、新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对新上岗和拟从事新的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先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特别加强对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较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增新教育。各邮电管理局与部属各邮电院校应互助互补,联合举办各种培训班或兴建培训基地,有目的、有计划地培训所需人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性政策,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今后选拔使用干部,应把培训经历和成绩作为一个重要依据。
(二十九)要想方设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要拓宽眼界,发挥邮电行业优势,积极从外系统、外部门吸收专业人才。对企业特别需要引进或挽留的优秀人才,尤其是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在工资、奖金、福利和住房等方面给予特殊对待。为稳定老、少、边、穷地区的人才,经济发达地区的邮电单位,一般不要从这些地区招缆人才。老、少、边、穷地区的邮电单位应该制定优惠灵活的政策,稳定现有的专业技术队伍,并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吸引外地人才为发展本地邮电经济服务。
(三十)要充分挖掘现有人才潜力,对现有人才专业类别、数量、层次进行认真分析,注意合理使用人才,把人才放到最宜于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避免人才浪费,努力提高人才效益,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办法,采取具体措施贯彻本意见,要抓住当前大好机遇,积极推进邮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并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措施,以期把邮电干部人事管理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为邮电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传教育中心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宣教字 [2004] 28号

关于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优化学历结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才兴安”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北京德冠君教育信息研究中心合作开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托在安全工程、公共事业管理等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优势和在现代远程教育方面的雄厚实力,开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的现代远程教育,负责该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教务、学籍管理及考试组织、证书颁发等工作。该专业方向所设课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涵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所需的基础和专业知识,着力培养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包括第二学历)专业人才。

二、北京德冠君教育信息研究中心发挥信息和技术优势,参与教学研究及课件开发,做好各地校外学习中心的调查、布点并协助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做好管理工作。

三、各地教育培训机构和有关学校可按照教育部及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规定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四、校外学习中心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要求开展教学支持服务活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

五、凡具有高中、中专、大专及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条件报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凡通过入学考试,进行电子注册并在规定期限修满学分的学员,由中国地质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详情见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六、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也有必要进行第二学历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的学习(部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可免修),系统学习有关专业知识,提升业务水平,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七、开展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是加快培养安全监管专业人才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鼓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学习,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人才兴安”和加强队伍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

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方向现代远程教育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从严加强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对于此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通 讯 地 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邮 政 编 码:100713

联 系 人:卢吉洲

电话(传真):010-64463649

电 子 信 箱:xjzx@chinasafety.gov.cn



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