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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3 14:2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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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6]16号

  在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高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新型国家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要深刻认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适当控制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素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明确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要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倡导选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就业状况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辐射服务面向的区域、行业、企业和农村,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凸显以及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的专业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共同努力,形成国家、地方(省级)、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推动专业建设与发展。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建设。逐步构建专业认证体系,与劳动、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密切合作,使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 的人数达到80%以上。

  四、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

  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启动1000门工学结合的精品课程建设,带动地方和学校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加强教材建设,重点建设好3000种左右国家规划教材,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训教材,并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重视优质教学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受益面。

  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引导建立企业接收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的本质是教育通过企业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六、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要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在重点专业领域选择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进行支持与建设,形成一批教育改革力度大、装备水平高、优质资源共享的高水平高等职业教育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七、注重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改革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加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改革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要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历,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同时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区服务。逐步建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体系,研究制订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重视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加强骨干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批优秀教学团队、表彰一批在高职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八、加强教学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高等职业院校要强化质量意识,尤其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重视过程监控,吸收用人单位参与教学质量评价,逐步完善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5年一轮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体系,在评估过程中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双证书”获取率与获取质量、职业素质养成、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落实情况以及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九、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保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将实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建设100所示范性院校,引领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强化办学特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主动服务社会,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院校办学,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宣传,增强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了解,提高社会认可度。要高度重视高等职业院校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建立轮训制度,引导学校领导更新理念,拓宽视野,增强战略思维和科学决策能力,要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高等职业院校党政领导班子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把学校的发展重心放到内涵建设、提高质量上来,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特别是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招生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维护稳定,保障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31号

 

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

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认真吸取贵州省水域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事故教训,全面落实11月2一3日

在京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控制重

特大伤亡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今年的

安全生产目标,经研究决定,自11月上旬开始,在全国煤矿进行冬季安全大检查。现

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11月上旬棗12月10日为第一阶段,各煤矿企业立即进行自检,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所管辖范围的煤矿进行安全监察;12月11日到明年春节前为第

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跟踪监察,对整改措

施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加惩处。

在冬季安全大检查期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进行重点

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煤矿企业对江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的学习贯彻

情况,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各级领导是否认真学

习贯彻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是否认

真吸取了“9.27”事故教训。制定了本单位具体的防范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煤矿企业是否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的一把手是否切实履行了

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职责;总工程师对全矿井的总体生产布局、"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是

否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各分管领导是否按照职责履行了安全责任;各业务部门是否按照

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规定恪守职责;安全资金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矿井安全设施、安

全仪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运行良好;事故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尽快消除;矿井

是否具备应有的抢险救灾能力。

3、突出对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专项监察。

(1)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的安全

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凡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高突矿井未进行瓦斯抽放

或工作面未安设"三专两闭锁"等"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矿井(或工作面),必须坚

决停产整顿。

(2)在排放瓦斯管理方面,是否制定了详细可靠的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员

具体实施。排放瓦斯过程中,瓦斯流经的区域和地点是否设置警戒线并停电撒人,有无"

一风吹"排放瓦斯现象。

(3)掘进巷道贯通时,是否制定专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贯通前(一般巷道在相距20

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的巷道在相距50米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了调整风流的准备工

作,贯通后是否及时调整局部通风系统,并待风流稳定后恢复作业。

4、在对各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时,对于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规模小的矿井、

已确定破产仍在生产的矿井,要进行重点监察。凡存在忽视安全、降低安全标准、盲目生

产现象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不达标准不得恢复生产。国有井田内的矿办小井,一律予

以关闭。

5、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要着重检查证照齐全矿井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对

存在"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对弄

虚作假、野蛮生产的要加重处罚。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小煤矿,要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

6、事故查处、结案情况。要着重检查对已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及时进行了认真查处,并公开报道;是否存在执法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是否

存在瞒报漏报的现象。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各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这次大检查活

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煤

矿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日常安全工作的开展。

2、检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有关规章、记录、图纸及报表,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状况

及矿井主要灾害,进行认真排查,确定监察重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

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对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设施、生

产作业环境及井下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边惩处"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停产整顿通知

单》和《关闭矿井通知单》,并责成专人进行落实。

4、检查过程中。各地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汇报。12月15日前,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第一阶段检查情况及国有煤矿"一

通三防"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情况汇报提纲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国有煤矿"一通三防"

情况汇报提纲

一、通风能力不足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核定通风能力 万吨,现有通风能力 万吨。

3. 通风能力不足主要原因:

二、应抽未抽的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未抽原因:

三、缺安全监测系统的矿井 个。

四、矿井监测系统需要补套的矿井 个。

五、每个下井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矿井 个。

缺自救器数量 个。

六、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缺管路 米。

七、防灭火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八、矿区救护队不符合要求的 个,其中:

1.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救护队 个。

2.装备不符合《救护规程》最低配备要求的 个。

欠帐 万元。

九、安全投入不足的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

1. 安全总欠帐 万元。

2.其中:"一通三防"欠帐 万元。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4]372号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签章)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 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 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 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第十二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 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 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 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 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第四条 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 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 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 m。
第五条 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 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 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 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 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纵坡坡度(%) 5 6 7 8 9 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坡长(m) 1100 900 700 500 350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 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 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表2 压实度最小值

——————————————————————————————
填挖类别 填方 零填及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床顶面
以下深度(m) 0~0.3 0~0.8 0.8~1.5 >1.5
——————————————————————————————
压实度(%) 94 94 93 90
——————————————————————————————

第十二条 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
  第十三条 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
  
  
  
表3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面型式 结构层类型 结构层最小厚度值(m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泥路面面层 水泥混凝土 18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路面面层 沥青混凝土 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碎石 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贯入 4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沥青表面处治 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路面 砖块路面 12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块石路面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泥砼块路面 1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砂石路面 1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面基层 水泥稳定类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石灰稳定类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业废渣类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柔性基层 15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 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单侧渐变长度不应小于桥长的1/7。
第十六条 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 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