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31号
关于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
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认真吸取贵州省水域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事故教训,全面落实11月2一3日
在京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控制重
特大伤亡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今年的
安全生产目标,经研究决定,自11月上旬开始,在全国煤矿进行冬季安全大检查。现
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11月上旬棗12月10日为第一阶段,各煤矿企业立即进行自检,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所管辖范围的煤矿进行安全监察;12月11日到明年春节前为第
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跟踪监察,对整改措
施不落实、违反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加惩处。
在冬季安全大检查期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进行重点
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煤矿企业对江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的学习贯彻
情况,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各级领导是否认真学
习贯彻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是否认
真吸取了“9.27”事故教训。制定了本单位具体的防范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要着重检查煤矿企业是否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的一把手是否切实履行了
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职责;总工程师对全矿井的总体生产布局、"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是
否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各分管领导是否按照职责履行了安全责任;各业务部门是否按照
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规定恪守职责;安全资金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矿井安全设施、安
全仪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运行良好;事故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尽快消除;矿井
是否具备应有的抢险救灾能力。
3、突出对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专项监察。
(1)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的安全
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凡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高突矿井未进行瓦斯抽放
或工作面未安设"三专两闭锁"等"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矿井(或工作面),必须坚
决停产整顿。
(2)在排放瓦斯管理方面,是否制定了详细可靠的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员
具体实施。排放瓦斯过程中,瓦斯流经的区域和地点是否设置警戒线并停电撒人,有无"
一风吹"排放瓦斯现象。
(3)掘进巷道贯通时,是否制定专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贯通前(一般巷道在相距20
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的巷道在相距50米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了调整风流的准备工
作,贯通后是否及时调整局部通风系统,并待风流稳定后恢复作业。
4、在对各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时,对于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规模小的矿井、
已确定破产仍在生产的矿井,要进行重点监察。凡存在忽视安全、降低安全标准、盲目生
产现象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不达标准不得恢复生产。国有井田内的矿办小井,一律予
以关闭。
5、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要着重检查证照齐全矿井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对
存在"八条规定"所涉及问题之一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对弄
虚作假、野蛮生产的要加重处罚。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小煤矿,要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
6、事故查处、结案情况。要着重检查对已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及时进行了认真查处,并公开报道;是否存在执法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是否
存在瞒报漏报的现象。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l、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各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这次大检查活
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煤
矿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日常安全工作的开展。
2、检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有关规章、记录、图纸及报表,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状况
及矿井主要灾害,进行认真排查,确定监察重点;依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
程》,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对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设施、生
产作业环境及井下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3、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边惩处"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停产整顿通知
单》和《关闭矿井通知单》,并责成专人进行落实。
4、检查过程中。各地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汇报。12月15日前,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第一阶段检查情况及国有煤矿"一
通三防"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情况汇报提纲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国有煤矿"一通三防"
情况汇报提纲
一、通风能力不足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核定通风能力 万吨,现有通风能力 万吨。
3. 通风能力不足主要原因:
二、应抽未抽的矿井 个。
1. 矿井名称:
2·未抽原因:
三、缺安全监测系统的矿井 个。
四、矿井监测系统需要补套的矿井 个。
五、每个下井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矿井 个。
缺自救器数量 个。
六、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缺管路 米。
七、防灭火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个。
八、矿区救护队不符合要求的 个,其中:
1.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救护队 个。
2.装备不符合《救护规程》最低配备要求的 个。
欠帐 万元。
九、安全投入不足的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
1. 安全总欠帐 万元。
2.其中:"一通三防"欠帐 万元。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4]372号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部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农村公路建设实践中,注意收集、积累有关经验和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将意见和建议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签章)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 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 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 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 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第十二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 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 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 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附件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 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第四条 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 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 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 m。
第五条 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 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 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 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 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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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坡坡度(%)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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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坡长(m) 1100 900 700 500 3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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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 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 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
表2 压实度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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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挖类别 填方 零填及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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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床顶面
以下深度(m) 0~0.3 0~0.8 0.8~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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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度(%) 94 94 93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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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
第十三条 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
表3 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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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型式 结构层类型 结构层最小厚度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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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面层 水泥混凝土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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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路面面层 沥青混凝土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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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碎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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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贯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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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表面处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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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面 砖块路面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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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石路面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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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砼块路面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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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路面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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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基层 水泥稳定类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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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稳定类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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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渣类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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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基层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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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 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单侧渐变长度不应小于桥长的1/7。
第十六条 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 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